在国企改革中切实保障一线职工的核心利益
当前,我省正处于社会发展风险期,经济运行进入“三期”叠加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多发早发,并呈现出多样性、关联性和组织性等特点。广东省是全国的用工大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更为复杂难调。新形势要求我们加快转型,建设维权型工会,代表和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努力从源头上化解劳资纠纷。
劳动报酬是职工的核心利益。近年来多项调查分析都显示,我国职工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一直呈下降趋势,职工工资收入增速落后于经济增速和财税增速。去年,省总在部分国有企业中开展了一线职工工资收入状况专项调查。调查结果反映,我省国企工资分配形式灵活多样,普遍是在国家政策和政府指导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自主确定,主要有岗位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形式。职工工资稳步增长,50.7%的职工表示企业效益增长,他们的工资也会随之上涨。工资增长共决机制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得到大力推行,约有48.6%的受访者表示所在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33%的职工表示其工资由企业与工会、职工代表或个人协商后决定,68.7%的职工认为签订集体合同对提高工资收入有帮助。在集体合同的内容中,最受职工关注的是工资待遇,其次是保险和福利。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日益健全,普遍建立欠薪预警制度,每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保障,有效地促进了各地的企业欠薪治理工作。本次调查中,绝大部分企业能做到按时、足额支付职工薪酬,极少出现拖欠情况,95%以上的职工表示企业没有拖欠过工资。企业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比较合理,大部分职工能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需要经常加班的比例为18.7%。职工社会保险得到保障,98.6%的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99.7%办理了养老保险,93.2%办理了工伤保险,93.7%办理了失业保险,88.1%办理了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率也达到了95.9%,企业年金、年度体检、带薪年假制度等也得到较好的落实。
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其一是一线职工收入偏低,工资增长绝对数较少,职工满意度不高。尽管我省城乡居民的收入一直在稳步增长,但职工工资收入占GDP的比重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下滑,直到近两年才略有回升,而且增长速度明显落后于兄弟省市,未能与经济发展实现同步增长。在谈到对目前工资水平是否满意的时候,44.3%的职工认为“不太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认为“还过得去”的占39.1%,表示“很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只有16.7%,可见当前一线职工对工资收入状况的满意度不高。在日常支出方面,50.2%的职工表示基本可以维持收支平衡,30.3%的职工认为单靠工资有时入不敷出,更有13.1%的职工直言“生活有困难”。在个案访谈中,就有工龄较短的职工认为单凭一份工资很难在珠三角地区生活。另外有年龄较大的职工表示,以目前的工资收入虽然可以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但考虑到孩子结婚买房等问题,仍然有较大的压力。
其二是一线职工收入增长缓慢,未能充分享受企业发展成果。在调研中,部分企业职工反映近几年工资确实涨了一些,但还比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也与企业效益增长的速度不相符。从调查数据来看,仅12.3%的企业能定期为职工涨工资,其中5.4%的职工每年涨一次工资,6.1%的职工两年涨一次工资,0.8%的职工每三年涨一次工资。认为“无固定时间、视企业情况而定”的比例高达59.8%,28%的职工表示不清楚什么时候涨工资。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建立起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行政上又缺乏相应的约束措施,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劳资关系和谐。
其三是行业之间、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较大。行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十分明显。以城镇非私营单位为例,2012年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业101308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2.01倍,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20315元,只有全省平均水平的40%。金融、电力等垄断行业,私营资本难以进入,难以形成合理的竞争,从而造成这些行业的整体收入要远高于其他充分竞争的行业。企业内部职工收入差距也较大。虽然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水平都有所上涨,但实际上一般职工工资的涨幅并不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与一线职工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调查中,各类岗位中月均收入最高的是企业中层管理人员(7101.9元),收入最低的是一线职工(3456元),仅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48.7%。
其四是部分国有企业的工会工作机构受到削弱,影响工会发挥作用。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部分国有企业把工会组织撤销、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到党群工作部或其他工作部门,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被大量裁减。接受调查的40家国企中,目前工会独立办公率已不足50%,有的连工会的牌子也不挂,严重影响了企业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使企业管理者与职工群众的沟通渠道不畅通,劳动关系矛盾得不到及时调处和化解,成为导致一些企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此,我们有如下建议:
(一)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改革初次分配制度。
一是推动建立企业利润分享制度。国家要通过宏观指导和监控,确保资本和劳动量要素在价值分配中的利益得到体现,实现尊重资本与尊重劳动的和谐统一。二是采取减税让利等适当的经济政策支持。国家和地方政府要从根本上减轻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宽松的发展空间,增强中小企业人工成本支付能力,为这些企业的职工开展工资协商、参与财富分配、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提供支持。
(二)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
目前,我省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强资本弱劳力”的格局并没有根本改变,因此在推动建立工资共决机制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完善劳动市场的工资指导制度。科学制定、适时调整、及时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经济增长相适应、与CPI联动的机制,加快最低工资标准法制化进程,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力度,促进职工工资收入提高。三是加强劳动定额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尽快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定额管理体制和决定机制,对劳动定额的目标任务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工会等各方的工作职责作出规定,明确指定劳动定额的原则、协商和批准程序等,全面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
(三)制定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
一是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工资条例》。通过这一法规,统一、明确工资的组成内容,对企业收入分配标准、程序、对象、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加大企业违法用工成本。二是加快工资集体协商立法进程。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国家层面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同时地方工会应加快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协调,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内容、程序、监督机构、违规处罚办法等进行规范。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约束的力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程度、信用评价程度和失信惩罚程度,对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拖欠或克扣工资、超时劳动不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四)加强政策指导,规范分配秩序。
继续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按照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企业经营者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规范薪酬制度与规范职务消费等相配套的原则,全面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指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对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等重大问题,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或职工代表通过讨论、制订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分配的依据。
(五)认真落实《工会法》,充分发挥工会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工会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针对当前部分国企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将工会机构撤消、合并的错误做法,广东省总工会于今年9月及时下发了《关于坚决纠正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中撤消、合并工会工作机构问题的通知(粤工总[2014]143号)。工会担负着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角色。相关调查显示,79.2%的职工认为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是增强职工幸福感的有效途径,可见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平等协商,是缓解劳资矛盾、实现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重要方式。一是要整合资源,形成协商合力。善于借助党委的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加强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借助和调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职工分配权益。二是要注重源头参与。积极参与有关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政策研究,参与有关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采集和确定。三是要深化民主管理。加强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不断提高职代会、厂务公开的建制率,充分借助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对于维护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权益的作用,通过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参与和监督,切实维护好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