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行〔201430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总工会,顺德区财税局、总工会,省级有关产业工会: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制订了《广东省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总工会

2014721      

 

广东省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总工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老劳模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老劳模的医疗帮扶补助资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第三条  广东省老劳模是指在1980年及以前受表彰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老劳模)。

第四条  老劳模补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第五条  老劳模补助资金的发放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并采用银行卡(存折)实名制方式发放。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老劳模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下达和办理拨付,会同省总工会对老劳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总工会承担老劳模补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老劳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和具体发放工作。

第八条  老劳模所在单位及所在地总工会负责收集核实老劳模相关信息和申请,配合省总工会,以及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审计和督查。

第三章  资金发放标准和范围

第九条  老劳模补助资金的用途:

(一)缓解老劳模本人因患病、医疗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重点解决劳模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疾病以及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较多等困难。

(二)缓解老劳模本人或家属因患病、下岗(失业)和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对因干旱、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以及住房困难(本人且子女没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或居住危房)的劳模给予帮扶。

(三)帮助解决劳模本人收入较低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

第十条  补助标准:

第九条第一、二款所述困难,标准按严重、中等、一般三种程度划分:1.严重困难。包括本人患有大病、重病(癌症、肾衰、中风、瘫痪),或遭受意外重大伤亡事故或特大自然灾害等。2.中等困难。包括发生住院、手术等情况,面临子女上学、家属下岗、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3.一般困难。患有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较多,或遭受一般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临时生活困难。老劳模医疗帮扶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按当年度申报补助的老劳模人数和财政下拨的资金总量平衡安排。

第九条第三款所述困难补助标准线为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或人均养老金的1.2倍(在职按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退休按当地人均养老金标准),补助额为标准线与劳模本人实际收入(不含劳模荣誉津贴)的差额。农民老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线为每月800元,补助额为标准线与劳模本人实际收入(不含劳模荣誉津贴)的差额。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十一条  省总工会设立劳模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汇总、老劳模补助资金申报、提出补助方案和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省总工会提出老劳模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须经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老劳模补助资金按不同类别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省总工会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补助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老劳模补助资金的发放的工作流程为:劳模个人申请→企业工会(居委会、村委会)签署意见→县(区)、市总工会或省级有关产业工会审核申报→省总工会初审→系统公示→省总工会核准→下拨补助资金至劳模个人账户→下发劳模补助资金通知。

老劳模补助资金须个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申报,并填写申报表(格式附后)。其中医疗帮扶要附医院发票、相关病历;特殊困难帮扶要附有关证明材料,属于因遭受自然灾害等导致特殊困难的需附上受损情况照片。

老劳模补助资金通知由市总工会或省级有关产业工会以短信、电话或函件等形式通知受补助劳模本人。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省总工会与省财政厅应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老劳模补助资金信息:

(一)老劳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老劳模补助资金分配明细,包括发放劳模名单、所在地市及发放标准。

(三)接收、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四)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总工会要加强对对老劳模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总工会和各市县总工会要建立完善老劳模补助资金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上报、审批、发放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老劳模补助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 2 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机制。省总工会按规定组织老劳模所在单位及所在地总工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坚持劳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本市、本产业老劳模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