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独特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矛盾冲突时有发生,这些矛盾主要是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障以及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并多以要求工资增长的集体劳动争议形式表现。企业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劳动关系矛盾冲突复杂化的今天,如何发挥作用,是工会组织必须正视并加以研究的课题。工会组织既要分析把握劳动关系新的特点,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又要不断探索调处复杂的劳动关系的方法,才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独特作用。本人通过学习,并结合近年的工作实践,就本课题试作浅议。

一、把握劳动关系新特点

在企业,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利益分配上又是对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这种对立统一、互惠互利的经济利益关系也使得劳动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主体双方选择的自主性致使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企业有用工自主权,经营者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发展速度、产品要求自主选聘劳动者;劳动者因自身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以及追求的目标、价值取向各异自主择业。

(二)主体双方性质的多元性致使劳动关系复杂多变。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并存,劳动者就业身份也由过去的全民工、集体工变为固定工、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农民工等多种成份。劳动关系也出现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

(三)主体双方权益的差异性致使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劳动力市场化后,人力资源市场“强资本弱劳工”状况凸现,就业形势严峻,劳资利益失衡。同时由于地域、行业、企业差别的存在,劳动者即使在同一企业由于身份不同享有的权益也是千差万别。

二、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

企业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工会法》、《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都明确了它的法律地位。如《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毫无疑义,企业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刚性角色定位十分明确。也就是说,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进程中,应在当好“代表者”、“维护者”、“推动者”和“调解者”中有所作为。

(一)当好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由此可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组织在介入劳动关系矛盾冲突时,首先要稳定好职工的情绪,让职工和企业能冷静面对和解决分歧,秉承理性法治精神,求同存异,让职工和企业通过沟通促成理解,最终能够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二)当好职工权益的维护者。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要求企业工会善于和勇于协调劳动关系,并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维权的核心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当劳资双方矛盾已经激化,工会组织介入的首要目标是争取信任、消除戒心,然后既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协助企业恢复生产。调处劳资矛盾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立场要坚定,方法要艺术,把握好度,注意分寸,沉着应对,果断处置,及时稳定情绪,讲清道理,因势利导,善用换位思考法,悉心为劳资双方着想,把协调工作做实做透,才能取得信任感,进而推动劳资双方相互尊重,建立平等协商的基础。

(三)当好企业发展的推动者。企业工会通过先进企业文化的建设,创造人与企业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形成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价值取向,建立职工关心企业、企业关爱职工,良性互动、互利双赢的新型劳动关系。面对集体劳动争议时,要采取让劳资双方协商解决的办法,走集体协商的道路,辩证地处理好职工与企业、企业与工会、职工与工会的多重关系:一是企业与职工不是对立的,而是互相依存、共荣共赢;二是工会与企业不是对立的,也不是附属的,而是代表职工利益与代表企业利益平等协商体;三是工会与职工,既要强调依靠服务,又要强调教育引导。企业工会要始终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工会工作主线,既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大局稳定;既要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又要注重为职工办实事;既要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又要注重人文关怀;既要督促企业善待职工,又要引导职工助推企业发展,努力实现企业和职工的互利共赢,实现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当好劳动争议的调解者。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发生矛盾的表现,反映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前,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时有发生,企业工会作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成员和组织者,必须把握住企业稳定的关键环节。劳动关系矛盾冲突时,职工诉求广泛,意见难统一,难以进行有序沟通。工会组织首先要组织职工推选代表,建立合理的诉求表达和收集通道,由职工代表收集职工意见,对所有意见进行书面整理。根据“二八定律”,找准20%的核心职工代表,通过解释、说明、同情、支持和相互理解等方式,疏导情绪,释法解惑,取得初步共识进而带动80%的职工,达到说服少数带动多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职工代表提出合理合法的诉求,快速与资方进行反映、调处、测算、解决,在此过程中通过“理”的教育,使之明白事理之所在,避免出现期望值过高的现象;对部分合理合法的诉求但目前落实尚有一定困难的,与资方一起与职工代表说明情况,坦诚交换意见,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一些情绪化、不合理的诉求,立足政策宣传、疏导化解、进行将心比心地说服教育。

三、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在劳动关系不断变化的形势下,企业工会直接面对职工群众,处在促进企业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线,面对劳动关系的新特点,根据企业工会特有的角色定位,如何发挥工会组织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独特作用,必须有新的思考和作为。

(一)要发挥好源头维护作用。所谓“源头维护”,就是企业工会通过源头参与平等协商,摆正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责、权、利对等关系位置,防止失衡;代表职工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防止职工利益受侵害。具体操作上,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工会要参与劳动合同文本修订,尤其是涉及劳动权利、福利待遇等条款。企业工会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精神,教育职工学会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和权益。在面对劳资矛盾冲突时,企业工会要取得当地政府和工会有关领导和部门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信息,迅速了解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为协商谈判提供数据支持。工会干部一方面要熟悉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思维,与企业方易沟通易被接受和认可。另一方面要学习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熟悉职工的具体利益,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熟悉,能够把握重点、关键环节,对劳资矛盾进行全方位思考分析,选择适当处置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汲取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实现多种知识融会贯通、各种能力综合并用、多年工作经验厚积薄发,才能成功协调劳资关系。

(二)要发挥好纽带促进作用。企业工会组织要把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应该是企业和谐的支持者和企业发展的推动者,因为企业稳定发展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因此,在建立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过程中,工会的纽带促进作用更要发挥好。在工作实践中,要从两个方面完善平台和载体。一是循序渐进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奠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始终把集体协商工作列入年度调研的主要课题,注重把握协商时间和内容上的力度,时间上运用定期与临时的灵活协商,内容上协商一致的,具体写入集体合同,暂时不一致的,原则写入,经过不断协商,逐步细化内容。二是搭建企业管理层与职工直接沟通的平台,创造共建和谐、互利双赢的互动效应。健全职工代表座谈会制度,邀请管理层主要领导每次参加座谈会,耐心细心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涉及职工利益的意见要求限时落实,营造互通情报、相互理解、共促和谐的氛围。还要公开工会组织联系群众的电子信箱,便捷职工向各级工会诉求的渠道。

(三)要发挥好保障监督作用。企业工会在履行维护职能时,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和对劳动法律法规、制度章程执行的监督措施要不断健全完善。在健全保障措施上,可以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还可以建立法律服务体系,以有效的工作方式开展职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活动。在健全监督措施上,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会要主动参与企业有关讨论职工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并应形成制度。二是对企业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每年组织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调研时,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调研作为重要内容,并通过讨论及建议等形式,提出完善和谐劳动关系条款的协商内容。实践证明,加强企业职代会民主管理制度和机构的建设,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不断健全劳动关系协调组织等工作平台,有利于工会保障监督作用的发挥。

(四)要发挥好预警化解作用。由于社会发展的失衡所带来的心理不和谐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心理诱因,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必须重视人的心理和谐建设。通过利益机制、心理疏导、价值观教育、民意表达等渠道使人正确对待自己、他人、企业与社会,形成和谐心理,这对缓解矛盾冲突、推动社会和谐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工会作为群众组织,工作要着力于联系职工群众,了解民情、汇集民意,及时了解职工的想法,包括主流想法、倾向性想法、潜在想法,注重职工心理健康。准确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问题,把劳动关系争议纠纷化解在矛盾的萌芽之中,是企业工会发挥预警化解作用的体现所在。工会组织在实施诸多的工作职能时,要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形成工会系统常态运行的、自上而下的预防预警机制。企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纠纷调解,要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方法,做到案结事了,要注重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四、不断探索调处新方法

企业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发挥的维护、促进、监督、化解作用,是很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是很具体的,大有作为的。然而,要充分体现这些特征,离不开方式方法的创新;离不开自身能力的提升。

(一)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和谐共赢的企业文化。创造劳动关系和谐氛围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根本。企业工会在履行维护、建设职能时,有责任向企业管理者、职工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要组织职工法律知识培训,引导职工理性维权。通过组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讲座、知识竞赛,坚持开展职工读书活动、职工创新活动、技术工人论坛等,旨在提升职工全面素质,营造企业和谐文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发展。

(二)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企业工会的维权能力与加强维权机制的建设密切相关,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制度建设提高工会组织的维权能力。一是建立和完善调解处理劳动关系矛盾制度。建立职代会民主管理制度,使工会实施维权职责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避免劳动争议扩散到企业以外而使问题复杂化。二是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按照合同期限、根据内容要求,修订企业集体合同,提高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质量。经常开展工作调研,探讨协商机制和合同签约的完善途径。三是坚持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通过组织讲座、巡视、互查、研讨等活动,一方面向职工宣传劳动合同的作用、意义,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从维权角度,积极向企业管理层提出劳动合同文本修订意见、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三)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从维权的作用特性出发,企业工会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构建和谐文化,推进制度建设的同时,以求真务实和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是工会组织永葆生机与活力的前提。一是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劳动关系矛盾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断变化,工会组织和干部要审时度势,大胆探索。要敢于反映和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要敢于维护劳动者作为弱者在劳动争议中的权益。二是注重学习,提高能力。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矛盾的复杂性、协调的艰巨性,迫切要求工会干部要加强自身的学习锻炼,系统掌握有关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法规制度,积极吸收和借鉴新经验新方法,用心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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