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结合《条例》做好新时期国企信访维稳工作的思考
2014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如何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广东省人大于今年3月27日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信访条例》(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的原则,为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作出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的信访诉求,通常因企业改制的历史遗留问题或以劳动纠纷案为主,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妥善解决职工的信访问题,是我们国有企业工会理所应当、责无旁贷的工作。《意见》、《条例》为我们今后国企工会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具有深远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根据中央的决策精神以及广东省府今年颁布的新《信访条例》的亮点和要点给我们传达的信息,现结合我们国企信访维稳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反思,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当前企业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实施信访制度,是国家依法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是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的渠道,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举措。
但是,近几年来因各种原因,社会上出现的种种偏离正常信访秩序的现象,阻碍了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也影响到企业的和谐,并使企业背负沉重的包袱。如在劣势企业的关闭退出过程中由于一些下岗职工反映的诉求事项没有得到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有效的处理而产生的越级上访;因按现行政策没有依据解决的诉求问题,经信访程序依法作出复核意见答复,但仍以同一诉求事实和理由上访的缠访闹访行为;特别是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把企业内部的劳资纠纷问题,统统试图通过上访的行为来解决,从而产生“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点,而企业不得不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被动地跟进处理。其结果,必然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破坏企业的和谐环境,必然影响企业当前深化改革的步伐,进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企业信访工作存在的上述的问题,其原因主要:一是信访的工作原则和主体责任不够明晰,导致一些基层单位没有就地解决和化解问题,而是将问题和矛盾上交;二是诉访事项没有分离,没有明确什么事项属于信访受理范围,什么事项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什么事项应该依法终结不予受理;三是规范信访秩序执行力度不够;四是部分企业或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推诿,或处理简单粗暴,导致问题和矛盾激化;五是法治观念薄弱,很多事项没有循法律的途径去解决,更有甚者故意避开法律途径,以图通过上访谋求个人利益。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中央有关政法工作的部署和《条例》的修订实施,恰恰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力方针和措施,对国有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具有深远的现实指导意义。
1、《条例》明确信访工作的原则及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并强调依法、及时,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国有企业必须与相应的有权处理案件的国家机关实行联动机制,主动向国家机关反映本单位的信访问题,寻求解决办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和谐。这在我们企业多年的信访维稳工作中得到很好的检验。《条例》强调的“谁主管、谁负责”和就地解决问题,切中了解决信访诉求的要害:明晰责任主体,是预防、疏导,是就地解决问题。因为信访诉求的发生地或涉事的相关单位,了解情况,是处理事项的主体。首接初访的处理直接影响事态的发展和走向,处理合理、恰当,事项可疏导、化解,否则,会激化矛盾,使矛盾升级。其中,沟通是重要的一环。本企业在处理一项诉求时,主动和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征询,在其有力的支持下与信访人员建立起良好的沟通环境,当事双方可坐下来平心静气的协商,使问题得到逐步化解。
2、坚持诉访分离、分类处理解决诉求。《条例》明确规定信访的受理单位和受理事项与不予受理事项。首先,我们必须明白,这并不是提高了信访的门槛,而是使信访的渠道更加畅通,并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明确民事纠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对仲裁不服等九类事项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的法定途径解决。也就是说,作为国有企业的信访诉求,通常以劳动纠纷案为主,应依法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的途径解决,信访不予受理。这将为国企的信访维稳工作、为职工群众的利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信访积案,化解矛盾提供有利的途径,并大大降低了企业信访维稳压力。
3、规范信访秩序。对不按规定推举代表的集体信访、违反规定的越级信访,不予受理;对冲击国家机关等的缠访闹访行为明确了各种相应的处理方式,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对等的,当法律赋予我们信访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我们的义务,必须遵循规定指引行事,必须遵守所设定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使信访工作有序地开展,确有成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地阻止越级上访、重信重访、缠访闹访及个人极端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企业的和谐,回复实行信访制度的初衷。
4、信访事项终结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信访事项经过有权处理该事项的国家机关复查、复核后其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在以往国企信访事项中,有一些诉求事项按现行政策是没有解决依据,并经相应的机关作出终结意见的,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历年不断上访。对于此类事项,应不再受理,并积极引导他们通过仲裁、诉讼等的途径予以解决,必要时还可申请法律援助,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有效防止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无理缠访闹访等现象发生。
5、设立网上信访平台和建立网上督查、督办制度。在电子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增设互联网服务平台,无疑是方便群众、顺应民意、创新群众工作方法的一大举措。使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更加透明、公开、公平,也加大群众对信访工作的监督作用,使信访工作更接地气,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投诉的通道更加畅通,使信访的程序更加简捷、效率更高,同时也大大地降低了信访成本。
6、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用法治思维解决矛盾和问题。针对某些“信访不信法”的乱象,我们究其原因是对依法治国、司法公正的信心的动摇,将所有的矛盾和问题以图通过信访途径解决,甚至拿着法院的终审判决重信重访。因此,我们必须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使法官、检察官真正成为超脱于官场、超脱于世俗、超脱于其他权力体系的相对独立的职业群体,夯实司法公正的基石,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7、提高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在工作过程中,把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特点和规律,坚持法治的原则,引导群众学习政策、理解政策、把握政策。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敬畏法律,使依法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的途径解决各种诉求问题成为其自觉、自愿、常规的行动。同时,正确认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确立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心理预期,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8、坚持就地解决和预防、疏导教育的原则。国有企业作为信访问题的发生单位,必须负起“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企业领导层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并发挥工会的作用,全面履行工会的职能,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产生纠纷或者矛盾、问题时,坚持就地解决和预防、疏导教育的原则,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解决问题。不上交矛盾,帮扶困难职工群众不留死角。
总之,我们要不断地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努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能力、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及企业和谐稳定,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和具体要求,使国有企业信访维稳工作沿着《条例》指引的方向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广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