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本法的角度去看待《劳动法》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20周年。然而,有的人认为《劳动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时了、滞后了,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匹配,对经济发展有阻碍;有的认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度了、超前了,对劳动者有损害,对企业不公平;有的认为《劳动法》太原则,已经被新的《劳动合同法》替代了、没用了。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劳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劳动法》之所以原则,正因为其是劳动基本法。《劳动法》作为基本法,旨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其确立了向劳动者倾斜的基本原则,所有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统一适用的原则;确立了自主招工自由择业,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民主审议,及时调整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了工时、工资、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法定劳动基准,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等。这些原则、制度需要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加以细化和完善,也为后来制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奠定了基础,保持协调统一;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政处罚,为执法机关依法审理、强制执行,即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提供了遵循和依据,实现了劳动关系法治化。《劳动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必须法制化,以《劳动法》为基本法的劳动法律法规必须不断发展完善。《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基准法、集体协商法、企业民主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还有待尽快制定出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劳动监察亟待加强,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审判制度亟待改革……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