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当前的“停工失范”?

最近,珠三角地区时常发生劳资纠纷和劳资矛盾,许多工厂企业出现工人停工事件,从事件的原因来看,大部份是工人合理诉求,也有一少部份是无理或有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在鼓动不明事由的工人在追求不合法利益,给当地政府和社会带来不稳定。中山大学劳动问题国际研究中心研究员孔祥鸿认为,对这一“停工失范”现象是绕不过去的,必须直面并加以解决。

所谓“停工失范”,孔祥鸿认为,客观上、实际上职工已经在行使停工的权利,而职工这种权利目前在我国法律里仍处于空白状态,就是法律并没有禁止职工停工。就个人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可以行使权利;就公权而言,则法无授权就不能做。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禁止职工的停工权,所以职工行使停工权并不违法。但是法律又没有对它进行规范,这就叫“停工失范”。

当前,有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停工失范”这一现象,有自己的看法,总认为是工人们在无理取闹,处理“停工失范”这一问题上往往是采取高压手段,甚至动用国家机器,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而工会又夹在中间,一方面要接受政府维稳的指令,一方面又要直面面对职工的合理诉求,做大量的沟通协商工作。对不合理诉求,还要做职工群众的解析工作,常常两边不讨好,里外不是。

如何看待当前的“停工失范”,我认为政府和工会都应当理性去思考,共同采取一个法理性的行为去处理这一现象。

一、“停工失范”是工业化城市化法制化过程中不可绕越的问题

据相关资料研究表明,在工业化前期,面临的主要是土地矛盾,工业发展,城市化过程对土地需求量增大,由拆迁而产生的矛盾比较多;工业化发展到中后期以后,土地矛盾已经不再是主要矛盾,而劳资矛盾开始逐渐显现。同时,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民自我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加上新生一代异地务工人员有着强烈归属感和认同感。而我们的社会和政府又没有一个很好的配套机制,只能是采取消防队的形式,哪里出现问题,就赶到哪里去灭火。

就国际视界来看,日本、韩国和欧美等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劳资矛盾、劳资纠纷曾经风靡一时。如在5060年代时期,日本和韩国劳工组织的一年两斗(春斗和秋斗),大量的产业工人罢工、上街游行,要求立法、要求增加工资、改善生产条件等;英、法、美等国家的产业工人,要求缩短工时,增加工资福利,通过罢工不断向政府和企业施压。如今,随着,政府立法的不断完善,国家劳工标准的规范,企业与工人的不断协商,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劳资纠纷不在是盛行。日本、韩国和欧美对待和处理劳资矛盾、劳资纠纷的过程,值得我们去借鉴。

二、政府要归位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所谓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里说的市场,是指以商品等价交换为准则的经济活动方式,即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关资源配置和生产的决策是以价格为基础的,而由价值决定的价格,是生产者、消费者、工人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在市场自愿交换中发现和形成的。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本质要求,是在经济活动中遵循和贯彻价值规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实质就是让价值规律、竞争和供求规律等市场经济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企业的劳动关系是经济活动中的一部分,工人和生产要素所有者都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生劳资矛盾、劳资纠纷,政府不应该充当企业代言人,或者偏袒某一方。现在政府治理与市场功能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越位与缺位并存。政府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一方面将过多时间和精力用在审批项目、招商引资等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事务上,导致政府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缺位;另一方面政府对社会事务包揽过多,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不仅影响社会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供给,也导致政府成为这些方面矛盾的焦点。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求凡是市场和企业能解决的,放给市场和企业;凡是社会中介组织能承担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这不仅有利于政府真正转变职能,把重点转到加强市场监管、增强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而且有利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根源。《决定》提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发生劳资纠纷、劳资矛盾,政府作为监管者,首先应当是督促企业与工会(工人代表者)进行依法协商。同时,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好劳资纠纷、劳资矛盾。如果法律不够健全完善,就应当组织相关的学者、企业、工人代表、人大代表等讨论相关立法问题,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处置好劳资矛盾、劳资纠纷。香港以及欧美等国家,政府在对待劳资矛盾、劳资纠纷的问题上,是处于依法监管者,而不是企业的代言人,也不是工人的代言人。政府督促企业与劳工依法处置好劳资矛盾、劳资纠纷,并组织社会力量作为第三方调解人,帮助劳资双方依法协商,直至达成一定的协议。对于任何一方,做出违害社会、侵害工人权益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置。政府不能再过多地包揽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政府应当及时地归位。

三、工会要回位

工会组织的产生源于工业革命,是伴随着劳资矛盾、劳资纠纷和斗争中成长起来的群众组织。工会的天然职能就是代表工人与雇主进行工资福利、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的依法协商谈判。

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在新民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初和改革开放时期,组织和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于革命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代表党中央向中国工会十六大致祝词时提出,各级工会“充分发挥了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发挥了职工利益代表维护者的作用。”

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面临社会的改革转型过程中,工会组织自身的不适应性不断地突显出来,脱离职工群众,不了解职工群众,不善于做职工群众工作,成为工会发展最大的危险。从上至下,工会包揽的事情太多,围绕四项职能,全面开花,没有分清那个是主业。在“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工会”类似行政口号召唤下,大量的工会组织不断地成倍增大,大量的工会会员不断地成倍地增长。组织增多了、会员增多了,工会组织从自身架构、工作方法如何适应变化,由上到下,思考不多,甚至不愿意探索。广东工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劳资矛盾、劳资纠纷明显增多,进行了一些有益地探索和思考,比如,在组织架构上,在加强省、市、区(县)上三级工会组织建设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下三级工会。同时,以县域为主,不断探索小型行业工会、工联会。在工作方法上,探索了以上代下,以区域牵动行业,以行业带动个体等多种工作方法。

对最近珠三角地区发生的一些劳资矛盾、劳资纠纷和“停工失范”事件进行深刻分析,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球经济下滑萎缩,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困难,企业出现撤并、转移;二是企业资金回拢受阻,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自行降低工人薪金、福利现象;三是个别无良业主,故意逃逸,给工人利益造成损害;四是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造成人身伤残事故;五是有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为达到个人目的,鼓动不明事由的工人闹事。而这些事件,主要发生在外资、台商、民企较多,国有企业相对较少。为什么国有企业发生的劳资纠纷、劳资矛盾较少,主要原因是企业中的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各种社会组织较为健全。企业负责人,有着对党和国家、职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而外资、台商、民企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侵害工人利益的事情必然会发生。而在这类企业中,恰恰是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各种社会组织最薄弱的地方。尤其是工会组织,大部份是属于起萌阶段。如何组织、代表工人去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不得法,加上工会干部大部分是兼职,其工资收入依靠企业,让他如何去抗争?加上上级工会部署的任务一大堆,如何让他集中精力去倾听工人的心声,了解工人现状。目前,企业工会与地方工会出现相脱节现象,地方工会人员少,工作触角延伸不到企业,许多工作是被动应对。因此,工会必须把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主业和核心任务,围绕自己的天然职责,回到代表工人依法进行工资福利、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的协商职能,才能在解决劳资矛盾、劳资纠纷中发挥应有作用。

四、“停工失范”事件带来的思考

目前,解决“停工失范”事件最大的缺失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一方面,政府以招商引资、增加GDP为目的,大量引进各类企业,包括不规范的企业,给“停工失范”事件带来诱因,而处理“停工失范”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另一方面,面对自身组织的壮大变化、社会的转型,工会组织机构设置、工作方法滞后,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去作调整。因此,建议如下:

一是尽快制订《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用法律法规条文,明确政府和企业、工会、社会调解组织三者的地位、作用;正视工人停工现实问题,赋予工人合理停工诉求,规范工人的停工行为。

二是尽快制订《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畅通职工表达诉求的渠道;

三是修改《工会法》,明确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工会组织和设立至少1名工会专职干部,其基本工资、福利等由企业承担,工作津贴等由同级工会经费开支。

四是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适应社会的变革,支持党和政府的全面改革,在支持改革中,探索工会履行天然职责的有效路径、方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