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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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执行《特别规定》的基本情况

(一)宣传集中,氛围浓厚。

1、启动全省《特别规定》学习宣传月活动

《特别规定》颁布后,省总女职委随即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通知》,明确从20125月至6月为《特别规定》宣传月,要求各市各级女职委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活动。5月份,省总女职委与深圳市总工会联合举办了《特别规定》宣传月启动仪式暨大型咨询日活动,随后我省22个市(区)工会女职委积极响应,分别在各地启动了宣传月活动,市、县、区总工会参与率达到100%。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在街头、广场、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咨询点,邀请企业法律顾问现场给女职工进行《规定》有关条款的答疑解惑,发放相关宣传资料,营造了学习宣传《规定》、关爱保护女职工的浓厚氛围。

2.举办《特别规定》知识竞答、竞赛活动

2012年,省总女职委联合有关单位举办了全省范围内的《特别规定》知识竞答抽奖活动,向各地市各单位工会发放8万多份知识竞答问卷,共有10万女职工参加了知识竞答活动。2013年,省总女职委发动组织广大女职工参加了全总主办的《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共有20万家企业、1217万名女职工参加了《特别规定》知识学习宣传活动,参与学习宣传率达到98%;共有19.4万家企业、1130万名女职工参加了《特别规定》知识竞赛,参赛率为91%,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女职工学法用法的热情。

调研数据显示,参加调研的女职工表示参加了我省各类《特别规定》知识学习宣传活动的平均比例达96%,知晓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相关保护规定的平均比例达9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达97%以上,表明了我省《特别规定》宣传活动在企业职工中广泛深入,《特别规定》相关知识普及率高,广大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得到明显增强。

(二)学习认真,贯彻深入

1、发挥“女职工培训学校”阵地作用开展学习宣传

各级工会女职委“女职工培训学校”为阵地,积极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发动企业工会举办各类学习《特别规定》的培训,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工会女职工干部和女职工集中学习《特别规定》的具体条款,解读《规定》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及新旧法规在内容行文上的区别等。

2、利用企业各项资源开展学习宣传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网站、企业LED屏、广播、厂报等各类宣传阵地作用,以制作专题宣传展板、专题版报和黑板专栏等形式在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有关知识,通过开展包括大型广场主题宣传、现场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印发法律宣传手册、法律宣传栏等形式把宣传教育活动推向深入,进一步扩大《特别规定》在社会上的知晓率和影响力。

调研数据显示,本次参加调研的女职工参加本单位工会独立组织开展学习宣传《特别规定》活动的平均比例为8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达95%以上,外资企业甚至达到97%;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的女职工平均比率为82%,其中国有企业达96%,股份制单位达到92%;知晓《特别规定》新增内容(如扩大了适用范围、延长了产假假期、细化了生育津贴的支付渠道、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女职工平均比例达79%, 表明了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宣传举措积极有效,大力营造了关心爱护女职工良好社会氛围,广大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得到加强。

(三)机制有效,持续深入。

1、推进““两个全覆盖”,形成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长效机制

在省总女职委的积极推动下,目前我省22个地市(区)工会均已按照标准,在具备建立女职工组织条件的企业中基本实现“两个全覆盖”,覆盖率达到100%,为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的行动中,重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把《特别规定》中关于女职工特殊生理保护、安全生产、禁忌劳动范围等相关内容纳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调研数据显示,知晓本单位建立了女职工组织的女职工平均比例达92%;知晓所在单位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专章或专项条款)的女职工平均比例达75%,体现了各级女职工组织在组织建设和女职工专项保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推动《特别规定》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在广大女职工当中确立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深化“关爱行动”,扩大《特别规定》的辐射力

省总女职委号召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深入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通过开展“两癌”普查、互助保障和爱心帮扶等系列行动,为女职工办好事,解难题、办实事,维护女职工队伍稳定,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近五年来,各级工会女职委争取到“两癌”普查专项资金(含配套)8420万元,已为103万余女职工免费进行“两癌”普查。截至2013年,我省女职工参保人数累计达到171万人次,参保资金达13180万元。近五年来,共为1870名患妇科癌症的女职工发放互助保障金4529.85万元,帮助了一批女职工有效解决实际困难,为广大职工姐妹们献上一份爱心。

二、存在问题

《特别规定》出台后,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响应,协助行政认真加以贯彻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基层单位特别是部分企业中还遇到了不少困难,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对《特别规定》部分内容表述尚有理解模糊之处。

1、概念不明确。如《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这里所述的“工资”,没有明确说明是女职工的基本工资,还是包含了奖金、福利及津贴的工资,使企业执行有困难;

2、表述不明确。如《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但女职工人数或比例大概应在多少以上应当建立配备女职工保护措施并没有明确,企业通常无法遵照执行;《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一定的时间”表述含糊,用人单位要执行也没有标准,女职工也不知道该如何向单位申请休息时间。

3、对象不明确。如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婚先孕者是否享受特殊保护待遇感这一问题,原来的规定中作了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但在新规定中取消了相关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与原来的规定相比较,缺乏落实依据。

(二)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参差不齐

1、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依然是薄弱领域

大中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大都有一套严密的管理规程和企业制度,管理严谨,对于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都能严格地执行。有的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甚至有带薪休孕假、每月有一天经期假等优厚的条款,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能做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行政按照《特别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并加以监督、贯彻和落实。但一些小型非公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在管理制度、利益分配方面等都与国有企业有很大的差异,一些企业主态度不重视,又不愿增加用工成本,未能积极配合工会开展相《特别规定》的宣传教育。

调查显示,参与调研的私营企业中开展学习宣传《特别规定》的仅占52%,集体企业也只占62%;表明部分企业主责任心不够,法律意识淡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及时、彻底,特别是对于《特别规定》中涉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安全培训等制度了解甚少,甚至没有相关的法律概念,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仅是一般性保护或不予保护,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案件的时有发生,如女职工产假待遇不落实;流产女职工的医疗费用得不到报销;随意调动怀孕女工工作岗位,变相减低怀孕女职工工资;单位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等。

2、部分女职工和女工干部中不懂法的情况依然存在

调查发现,一些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对法律赋予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知之甚少,从主观上缺乏对自己保护的意识和要求,导致维权陷入被动。如部分女职工不知道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怀孕后自动辞职的现象在不少企业中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一些工会干部、女工干部责任心不够,工作业务不熟,未能有效开展法律培训、安全培训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未能给予女职工在维权方面以足够正确的指导。

(三)一些企业普遍对女职工的安全、健康关心不够

在参与调研并存在禁忌劳动范围岗位的一些企业未能做到书面告知女职工并予以提供保护培训。调研显示,能做到书面告知女职工并予以提供保护培训的,国有企业为86%,事业单位为78%,,外资企业为74%,股份制企业为68%,集体企业为66%,私营企业为57%,这组对比数据显示仍有部分单位对女工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的思想认识存在不足,安全保护措施不够。在表示参加过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女职工健康体检的反馈中,国有企业为92%,事业单位为90%,股份制企业为88%,集体企业为85%,外资企业为77%,私营企业为72%,显示部分企业缺乏女职工卫生保健意识,对女职工身体健康、妇科病普查等工作关心不够。有的单位甚至从不主动举办有利于女职工身心健康的知识讲座,理由是没有场地;有的企业几年都未对女职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妇科疾病检查;有的企业干脆不组织女职工参加妇女病普查,怕耽误工时;每年由工会和相关部门提供的免费普查经费也很有限,不能满足广大女职工的保健需求。

(四)部分企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比例较低

目前,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执行仍缺乏强制性措施,生育保险已成为五大保险中执行最弱的一项。部分地市没有将生育保险和职工社会保险进行捆绑进行强制执行,女职工进行维权时往往缺乏政策依据,向用人单位要求生育保险待遇时难度大,维权成本高,一些蒙受利益受损的女职工也只能无奈放弃。加上我省各地区间、行业间、所有制之间又存在着明显差异,导致生育保险进展在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根据2012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同为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有的城市保险覆盖率达90%,有的城市不到全市从业人员的一半,经济欠发达地区生育保险覆盖率更是普遍偏低。一些女职工也对生育保险认识不足,没有依法参保,怀孕后自动离职回乡,在生育期间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三、有关建议

(一)尽快修订我省《特别规定》实施办法

多年来,我省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走在全国前列,1989年就出台了《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但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急需加以修订。建议在修改省内的《办法》时,对于原《办法》中有多项规定已达到和优于国家规定的,应按照我省的实际情况给予保留;而没有达到标准的,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

(二)细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有关保障女职工就业权利的条款增加更具体的内容,如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使用歧视性的招聘广告、性骚扰的法律责任规定等,强化对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和平等就业机会的保障。

(三)将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列入公共服务功能

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及生育所面临的问题作为民生问题加以解决,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多种形式的政策等支持,以真正解决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问题。

(四)建立和巩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长效机制

在实现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女职工组织建设和干部培训,规范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管理,提高合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严格工会在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考核标准

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纳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标准,纳入职工代表制度,提高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率和女职工满意率。

(六)重视开展定期妇科检查并形成长效机制

国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定期安排对妇女常见病的检查,目前工作中实现了对育龄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的免费筛查、两年一次的妇科检查,建议在修改《办法》中,建立定期(至少一年)妇科体检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七)加强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生育保险应列入强制参保范围,在生育保险制度设计上应体现政府责任,不应将职工生育的成本全部让企业承担,要明确政府、企业和职工的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对基层企业的《特别规定》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继续采取各种形式,加强组织基层工会和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企业行政人员和职工学习法律法规,解读政策,准确把握《特别规定》基本内容,解除对《特别规定》的误解,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九)加强女职工普法宣传工作

建议丰富普法形式,把加强广大职工群众的认知度作为普法重点,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因人制宜、因地制宜,针对职工的普法宣传,不能只把对象定位为女职工,应该让男职工也一起接受普法教育;针对企业特别是管理层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企业知法守法。

(十)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

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沟通,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站在女职工的利益场上,为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保驾护航。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近一半的现实大背景下,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因此,深入探讨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严格对《特别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贯彻执行,应为全社会所重视并共同推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