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后对海员和工会组织的影响及工作对策
【摘要】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被称为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对保障海员“体面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公约已于2013年8月全面生效。公约的生效对我省船务公司的船员管理运作、船员的福利待遇、船员职业安全与健康、船员招幕与安置、船舶设计与建造等诸方面带来一系列较大影响;直接对我省经营国际航线的航运公司及其国际航线船舶产生深远的影响,而这些影响,直接挑战航运公司和船舶工会,如何应对这种影响和挑战,省海员工会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意见,以此希望通过实施公约来保障我省海员的权利,进而促进我省海运业的发展。
一、前言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自2001年以来,经过近五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的现有ILO 60多个公约及建议书,形成了一本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该公约在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至少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对于达到生效条件后批约的缔约国,公约将于其批准书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对其生效。2012年8月20日,公约批准的30个成员国已经达到,占世界商船总吨位近60%,公约于2013年8月全面生效。
国际海事界普遍认为,海事劳工公约的通过,在世界劳工史和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必将对海事界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将构成今后全球质量航运(Quality Shipping)的重要内容。这项被称为全球120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将与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起,构成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公约的生效对我国船公司的船员管理运作、船员的福利待遇、船员职业安全与健康、船员招幕与安置、船舶设计与建造等诸方面带来一系列较大影响。因此,有关行业及单位都高度重视公约的生效。
而广东是经济大省,也是外贸大省,外贸进出口90%靠水运实现,内贸68%靠内河实现。据有关资料表明,我省共有远洋沿海船员10万人,内河船员达5万人,占全国海员的十分之一。共有水路运输企业598家,拥有船舶运力8600艘,1200万吨,其中远洋沿海船舶305艘、489.8万吨(万吨以上船舶89艘),港澳线船舶1300艘、200万吨,内河船舶6995艘、520万吨。因此,公约的实施对广东省的影响及挑战不言而喻。广东省海员工会高度关注及重视公约的生效,尤其是对公约的实施对海员和工会工作的影响及其工作策略作了详细的调查研究。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的两个基本目标是:(1)保证海员权利的全面、全球保护;(2)致力于向为海员提供体面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国家和船东建立一个公平的环境,保护他们不遭受低标准船舶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公约力求覆盖更多的船舶和船员。公约适用于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海船,但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的水域或与其紧邻水域或在港口规定适用水域航行的船舶、军舰或军事辅助船舶、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除外;200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可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公约所适用的“海员”则包括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所有人员。不仅包括从事航行或船舶操纵的船员,还包括比如在邮轮上工作的酒店员工。而公约的“无更优惠待遇条款”则使得公约甚至覆盖未批约国的船舶及在未批约国船舶上工作的海员。
公约有若干新特性。相比其他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而言,公约中最新亮点之一是海员船上生活和工作条件的相关证书。另外,公约的整体结构与传统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有所不同。公约由序言(Preamble)、正文(Articles)、规则(Regulations)和守则(Code)构成。
序言对公约中制定了哪些内容进行了说明,正文包含认可此公约国家的一般义务、基本的权利和原则以及怎样履行公约,之后则是更为详细的规则和守则,被放在了五大标题下,即:
1)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内容;
2)标题二:就业条件,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海员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内容;
3)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包括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方面的内容;
4)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5)标题五:遵守与执行,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的应尽的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每个标题都含有规则和守则。规则是概括性的、不容协商的原则性要求。守则包括标准和导则。标准是守则的A部分,导则是守则的B部分。A部分是强制性的;B部分给出了更具体的针对A部分的实施指导,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三、公约的实施对国家及广东省航运公司、工会组织和海员的影响及挑战
公约的实施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海员“体面劳动”;有利于健全保障机制,维护海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航运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建立行业规范,提高航运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政府、船东、工会三方协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公约的生效,必将加快我国航运业的软环境建设,促进相关法规体系的健全,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为航运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奠定良好的政策基础。但同时,公约的实施,也给我国及广东省的海员、航运公司和工会组织带来较大的影响及挑战。
(一)实施公约要求有相应法律法规的配套
实施公约,必须通过制定符合公约要求的国家法律和法规或集体谈判协议或其他措施来实现。目前,我国已经有《船员条例》、《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等实施公约的部分国内法规章程及措施,但是还缺乏符合公约总体框架性的法律法规,对相当多的公约要求还未起草国内相应的规定或措施。
(二)实施公约后对航运公司的要求更为严格
一是我国海船员的工资、福利、税收体系与国际差距较大,广东省海船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休息休假时间以及税收体系也是与国际差距甚远,所以我省海运、航运行业常常面临海船员紧缺问题。实施公约后,国际海船员与国内、省内海船员的工资、福利、税收体系差距问题进一步突显,尤其是国内配套的法律法规又尚未出台,因此,船员紧缺问题或将进一步严峻,航运公司要做的工作更加任重而道远。二是公约的实施,对航运公司的要求更为严格,会给那些经营管理不善的公司造成较大压力,淘汰无法全面履约的公司,这也是航运业进行产业调整的契机。
(三)实施公约要求工会组织积极发挥其中作用
在实施公约的过程中,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明确本身的权利,履行自身的义务。随着海上三方协商机制平台的搭建,作为船员的代表方,工会组织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多个领域都需要参与其中,其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工会组织既要提高对工会参与履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又要充实海员工会干部国际法规知识,还要拓展工会工作视野,这对工会组织尤其是海员工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四)公约的实施更突显我国海员缺乏自我维权法律知识
海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对从业人员具有相当高的职业素养要求。海员不仅要有强健的体魄、娴熟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和吃苦耐劳的品质。尤其跑远洋运输的海员,往往要面对茫茫的大海,忍受长时间的海浪的颠簸,亲历海盗追踪的惊吓,经受半年以上乃至一年的船上难熬的寂寞。
海员自我维权法律知识欠缺。据有关资料表明,海员培训网站的培训课程,仅侧重航运技术、航运安全方面的内容,尚未发现将海员法律维权培训作为其中课程内容。另外,我国众多航运院校的课程设置中,几乎都没有把海员权益尤其劳动权益维护作为重要课程来设置,更不用说在民办航运类学校设置该类课程。这对于我国海员权益的自我维护和塑造我国海员的国际形象来讲,都是大为不利的。此外,在实际工作中,无论船上还是港口国的岸上投诉程序处理,都需要包括高级海员船长等在内的海员知晓相关权益内容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因此,这都需要把海员维权课程作为海员培训的必备课程内容。
四、工作对策和建议意见
(一)加快国内法律法规及相应措施的制定
在公约的框架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法》,这在海商法学界、航运界等早已有所呼吁,不仅对于履行公约是必要的,而且对协调国际法与国内产业保护政策的关系和在履约中把握更大的主动权也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如何具体制定这样一部合乎我国立法规范,需要系统整合国内各部门执法权限,同时要结合公约的规定,对原有的国家劳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进行梳理。根据我国国情,该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国家赋予海员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海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最低年龄、体检要求、资格等)、海员的社会福利与劳动保护、海员职业发展、海员的招募与安置机构、海员的投诉处理、海员船上工作生活条件、海员管理、工伤赔偿、人身伤亡赔偿、船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法律适用、执法监督等权利义务及执法监察等方面。
(二)航运公司应采取相关措施应对
针对船员紧缺这个问题,出了政策层面的工作,对于航运公司而言,既要以制度和感情吸引船员、留住船员,让船员能够体面劳动,又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船员市场的良性竞争。
此外,航运公司要对比公约要求、现有国内规定与本公司管理规定的差异,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具体实施措施,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要进行磨合,待国内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和措施正式出台后,根据要求修改公司的实施措施,以便完成公约的相关规定。公约的实施,虽然会造成部分航运公司的淘汰倒闭,但这符合优胜劣汰的法则,对于整个航运业来说是一个契机,使得航运公司的经营成本更加透明化,航运公司之间的竞争需要靠高质量的服务和良好的信誉,因此,公约的实施,将有力促进航运产业的良性竞争与发展。
(三)省海员工会的工作对策
广东省是海洋大省。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建设海洋大省的战略部署。省海员工会要主动作为,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针对公约的实施,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应对工作:
一是加强履约宣传。省海员工会拟在系统内企业、职工、海员和工会干部中开展履约的宣传、集体协议的宣传,指导企业按程序进行履行集体协议的申请确认;帮助海员、职工了解公约的内容和意义,学会依法维权;引导工会干部掌握履约知识和工作要求,将工会维权工作融入履约工作之中,在履约中发挥好工会的作用。
二是继续加强广东省海上三方机制工作。省级海上三方机制——广东省海上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全国最先成立,广东省海员工会作为其中一方,一直积极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加强与海事局、船东协会的工作联系,积极参与三方机制的工作,促进行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是要提高工作水平,做维护职工权益的专家。履约为工会工作提供了提升工会影响力的新机遇和新平台,同时也对工会组织提出新要求和新挑战。政府和企业,乃至海员都很关注工会在履约中的作用。这要求工会组织要走出原有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水平和干部能力,有新的思路、新的措施和新的作为。同时,还要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思想水平、专业水平和维权水平,以适应履约的新要求。
四是加强引导,丰富海员的法律维权知识。在省海员系统各单位中,我们积极推进把海员维权课程作为海员入职培训的必备课程内容的工作;在履约过程中,我们站在海员权益代表的立场,依法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帮助海员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是积极组织和参与珠江片区航海日活动。通过海洋日的宣传,提高人们对大海的爱护,同时,加大对我省“十佳海员”和“十佳海嫂”评选表彰工作力度,树立尊重海员、让海员体面劳动、舒心劳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公约的实施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它涉及对公约内容的深入理解,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对我国具体国情的深入了解,履约文件体系的构建等多个方面。批准和实施公约,对于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促进航运业进步,推动我国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维护海员权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广东省来说,公约的实施也是一项全新的命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及推进,我们应当采取积极和现实的态度,应对公约给我省海运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必定会带来海员的福音,进而促进我省海运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广东省海员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