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工作环境中的职业有害因素 保障劳动安全和劳动者权利
劳动安全,是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享有人生安全保障、免受职业伤害的权利。中国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劳动安全法律体系,其中,《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均有详细规定。本报告以2012年“中山大学社会科学特色数据库——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资料为依据,客观描述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感知到的职业有害因素,工作单位的安全保护措施及劳动者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通过比较广东、全国和东部地区的情况,分析广东在劳动者工作安全方面的发展和挑战。
一、劳动者工作环境中职业有害因素的存在状况
(一)工作环境中职业有害因素在全国普遍存在,但广东尤为严重
在我们的调查中,“职业有害因素”的测量主要是问被访者,“您的工作环境是否接触以下职业有害因素?”,“有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第一类为粉尘危害,例如煤尘、石墨尘、石棉尘、水泥尘、陶瓷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第二类为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危害,如X线、放射性同位素、中子发生器等;第三类为化学类有毒或有腐蚀性的金属、气体、液体;第四类为物理职业有害,如高温、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紫外线、噪声、激光、电磁辐射;第五类为生物类职业危害,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布氏杆菌。
从调查结果来看,工作环境中的职业有害因素问题不容忽视。在五大因素中,除生物类职业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类职业有害因素极少外,其他三类职业有害因素都明显存在,尤其以粉尘和物理性有害因素较为严重。相比而言,粉尘危害排第一,全国19%的劳动者认为在其工作环境中存在这种危害;物理类危害排第二,占15%;化学类有毒或有腐蚀性危害排第三,占9%;放射性危害与生物类危害分别排第四、第五,各占3%、1%。
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有害因素在全国表现不一,如果比较全国、东部和广东,那么广东的情况最为严重,其次是东部地区,最后是全国,三者之间的差别见表1。
表1:广东、东部、全国的工作环境危害因素 单位:%
注:只要有五类有害因素中任何一类就属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从表1可以看到,无论是在“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上还是具体分类的职业有害因素上,均是广东最高。广东49%劳动者有“接触职业有害因素”,而这一比例在全国只有32%。在粉尘危害上,广东高达31%的劳动者受到影响,在物理性危害上,广东高达23%的劳动者受到影响。所有这些指标都意味着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现象在广东相当严重。
(二)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职业人群特征
从职业类型来看,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最容易在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因素,农林牧渔业的人员其次,商业、服务业人员排第三,专业技术人员排第四,个体户排第五,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负责人排最后。如果比较广东、东部地区和全国,这一排序是一致的。
但在七类职业群体中,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程度是有差别的,主要体现在“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与“农林牧渔业人员”上。广东的“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比例高达53%,与东部地区的51%接近,但远高过全国的39%;而广东的“农林牧渔业人员”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比例最低,为16%,东部为21%,全国达33%(见表2)。
表2:不同职业群体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地区比较 单位:%
如果把“生产、运输操作人员”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总体情况按粉尘类、化学和物理类职业有害因素细分,从图1我们不难看出,广东在粉尘、化学类职业有害因素的接触程度上仍然高于全国和东部,在物理类职业有害因素上与东部地区持平。
图1: 生产、运输操作人员接触三类职业有害因素在地区上的差异
(三)接触职业有害因素人群的其他特征
1、工作单位的所有制差别
在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人最容易在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比例均为47%,其次是在事业单位的工作者,为40%,排在第三的是在个体工商业,外资、合资企业的劳动者,分别为35%和34%,第四位的是从事副业生产(培植果树、养殖水产等)的劳动者,比例为27%。第五位的是在集体企业的工作者,为25%,第六位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如种地)的劳动者,为22%,接触职业有害物比例最低的是,在党、政、军机关的工作者,为18%。
2、人口特征差别
(1)从性别来看,男性比女性更容易在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男性接触的比例为38%,女性为25%;
(2)从年龄来看,年龄越小的劳动者比年龄越大的劳动者更容易在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15岁至39岁的人接触到的比例为38%,40至49岁的人为32%,50至64岁的人为25%;
(3)从教育来看,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在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比例的差异较小。完成小学教育的人接触的比例为33%,完成初中教育的为35%,完成高中、职高、技校、中专学历的为35%,完成大专及以上教育的为32%。
(4)就业状态来看,工作环境的职业有害因素主要分布在职业为雇员和自雇体力者中,分别为43%和46%,雇主、自雇非体力者和务农者的工作环境中接触较少,分别为24%、20%和23%。
二、工作单位对职业有害因素的安全保障措施
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职业有害因素,威胁着劳动力的健康,合适的保障措施,与及时的体检预防,是必不可少的保护环节。
(一)工作时防护措施的使用
保障措施包括工作时使用防护用品,例如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防毒口罩等个人防护品,这些防护用品可以由工作单位免费提供,也可以个人自费购买。
1、广东省免费提供防护用品的比例高于全国和东部地区
在全国和东部地区,超过60%的劳动者回答,其所工作的单位并没有免费提供防护用品,虽然工作环境中经常接触到职业有害因素,但接近70%的劳动者并没有自费购买自己的防护用品,从整体看来,工作环境中的劳动安全保障状况不容乐观。不过,在广东省,工作单位免费提供的比例要高于全国和东部地区,但个人自费购买各自防护用品的比例在地区间没有差异。(见图2)
图2:各地区防护用品的提供和购买情况
2、广东省劳动者在工作时使用防护用品的比例略微高于全国和东部地区
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因素的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佩戴防护用品的时间不同,广东省劳动力佩戴的比例高于全国和东部地区,从来不佩戴的比例低于全国和东部地区。广东省工作环境的职业污染物高于全国和东部地区,然而,劳动者在工作时防护用品的使用比例也略高,这种比例并不能说明广东省的劳动安全保障状况很好,从比较少佩戴和从来不佩戴防护用具的比例来看,广东省有一半的劳动者在有职业有害因素的工作环境中,并不常采取防护措施,劳动安全状况依然严峻。(见图3)
图3:各地区劳动者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
3、劳动者工作时不佩戴防护用品的主要原因是不舒服、不习惯
工作时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劳动者,不佩戴防护用品的原因中,比例最高的为佩戴时不舒服、不习惯,其次为其他原因,而价格贵的原因所占比例最低。如果价格贵、影响工作效率与不知道为客观原因导致的没有佩戴,那么广东省和全国之间并没有差异,如果佩戴不舒服和别人也没佩戴为主观原因,那么广东省的比例要低于全国和东部地区,由此推测,广东省劳动者主观上接受职业安全保障措施,自我保护的意识会略高。(见表3)
表3:各地区劳动者在工作时不佩戴防护用品的原因 单位:%
(二)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的预防情况
参加岗前体检是排查职业禁忌症者、潜在的职业病患者,避免此类人员从事相关职业的一种途径。岗前体检和工作中的定期体检,对职业病的预防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1、劳动安全的预防措施不到位之一:劳动者参加岗前体检比例不高,但广东略好于其他地区
数据表明,在广东、全国和东部地区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岗前体检的比例在28%~33%的范围内,约70%的劳动者并没有参加岗前体检。《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有害的作业,但数据表明,即使在工作场所能接触到职业有害因素的群体中,也只有31%~31%的人参加了岗前体检,广东省的比例略高于全国和东部地区。(见图4)
图4:各地区参加岗前体检的劳动者比例
2、劳动安全的预防措施不到位之二:劳动者工作中参加定期体检比例不高,广东省略低于其他地区
工作中参加定期体检的劳动者比例在22%~28%之间,略低于参加岗前体检的比例。广东、全国和东部地区之间,参加定期体检的比例差异不大,广东略低于全国和东部。工作环境中是否接触职业有害因素,与定期参加体检的比例没有联系,工作中接触职业有害物并没有导致定期体检比例的明显上升。就东部地区而言,不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劳动者,反而在工作中参加定期体检的比例,略高于能接触到职业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见图5)
图5:各地区工作中参加定期体检的劳动者比例
3、劳动安全的预防措施不到位之三:广东省接触有害因素的劳动者,参加了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比例不高
接触有害因素的劳动者,参加了岗前职业健康培训的比例略高于不接触者,工作环境中是否接触有害物,在广东、全国和东部地区之间并不存在差异。(见图6)虽然广东省的劳动者比全国和东部地区劳动者,更易接触职业有害物,但是从预防措施,如体检来看,并没有明显高于全国和东部地区,甚至在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定期体检方面,略微落后于全国和东部地区。总体看来,广东省在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优势体现在劳动者防护品的提供和使用方面,但在预防性的体检和职业健康宣传方面,较为落后。
图6:各地区参加了岗前职业健康培训的劳动者比例
三、小结与建议
安全的劳动环境是劳动者应享的权利,如何珍惜劳动力资源,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是影响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因素。虽然本报告反映的是劳动者自己对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感知,不一定反映有害因素的客观水平,但它仍然从一个侧面说明,职业有害因素问题在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中较为普遍的存在,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问题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而广东在这方面的形势更为严峻。因为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到,广东省的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因素的比例,总体上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粉尘类、物理类和化学类污染物三类主要有害因素的接触上,每一类的接触比例也是广东最高。毫无疑问,这与广东长期以来形成的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特征有关。值得指出的是,工作环境中的职业有害因素的影响并不会局限在工作空间里,往往会直接进入环境,影响到整个空气、水源、土地的质量,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的生态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要有更加紧迫和宏观的意识。
不过从调查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广东省在职业安全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在提供岗前体检,免费提供安全保护性用品上是优于全国或东部地区的,劳动者使用安全保护性用品的比例相对也较高。但是相对于广东较为严重的职业有害因素的存在程度,这些努力仍然是极为有限的。减少工作环境中的职业有害因素,加强职业安全保护措施,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利意识和科学意识,是广东追求科学发展、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目标所不可忽视的内容。
首先,各级领导一定要有高度的职业安全和环境意识。长期以来,我们比较注重企业工伤这类职业安全,但对诸如粉尘、物理、化学等有害因素的存在和监管相对注重不够;近年来,我们对企业外排的环境污染比较重视,但对企业内部空间的环境监测则相对重视不够。事实上没有企业内部工作环境安全,就不可能有企业外部环境的安全。
其次,一定要加快产业升级,淘汰那些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和产业,同时加强在高科技领域的职业安全制度建设和监管加强。一般来讲,技术落后,污染严重企业常有涉及粉尘类、化学类、物理类有害因素,而高科技领域还可能涉及放射类、生物类有害因素。因此在对两类企业都保持高度重视的同时,采取有区别的策略来监管和解决问题是十分重要的。要把对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延伸到以上所有有害因素上。
第三,要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意识,要让全体职工明白,职业安全意识既是一种健康意识,更是一种权利意识,并通过相关法律的宣传使劳动者懂得如何实现这一权利。只有这样,降低职业有害因素,完善职业安全,才可能对企业产生有效约束,劳动者才会主动积极的去争取。
第四,要完善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预防,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对企业的监管权和提前介入潜在的职业危害问题的权利。对存在职业有害因素的企业,要强化对劳动者的定期体检和职业健康培训,并应该保证给遭遇这些有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合理的补偿。
第五,要发挥社会组织在职业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在这一领域里实现以政府为主,多元主体参与的新格局。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
(注:“中山大学特色数据库——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是中山大学三期“985”项目,调查涉及除港澳台、西藏、海南之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文中简称“全国”)。2012年全国动态调查(试用版数据)共成功访问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15678人,其中广东2730人;成功访问全国在业劳动人口9591人,其中,东部地区在业劳动人口为4279人,广东在业劳动人口1697人;本报告只分析了目前有工作的群体,所有统计数据均是经加权的数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