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协同作用 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工会参与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原则,从工会自身职能与特点出发,找准工作定位,发挥好协同作用。
一是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体制。职工表达诉求的渠道不通畅、企业缺乏劳资沟通协商的平台、调处劳资矛盾的机制尚不健全是我省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通过工会主席信箱、直通车和广东“工人在线”和“工情在线”综合信息系统,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及时掌握劳动关系动态。要强化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健全工会律师团办案制度,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应援尽援。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增强万名劳资矛盾调解员的工作实效性,发挥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健全完善职工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坚持把集体协商作为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协助党政妥善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
二是要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收入是职工的核心利益。我省职工工资收入方面存在一线职工收入偏低、不同职工工资收入差距较大、一线职工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我们要抓住政策机遇,推动及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指导制度,加强劳动定额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要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企业谈增长、行业谈标准、区域谈底线”的要求,不断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共决和正常增长机制。
三是要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职工(代表)大会是实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部分单位只注重形式、程序的规范化操作,民主管理只是作为一种摆设,流于形式、实效不足,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没有进入实质运作阶段。针对这些情况,要加强分类指导,在国有企业不断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职代会规范化建设,落实职代会职权,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非公企业推行职代会制度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不断拓宽民主渠道,积极引导非公企业采用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方式,建立各种形式的内部沟通对话和民主协商机制。
四是要推动解决困难职工生活问题。当前我省困难职工帮扶方面主要存在工会帮扶与政府救助体系缺乏有效沟通和衔接,救助对象多、帮扶资金少、力量有限等问题。一方面,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把“职工服务中心”建在园区、企业和职工身边,叫响做实“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另一方面,要将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与社会综合治理的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对接,推动将工会帮扶工作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及时反映和协调解决困难职工、农民工的利益诉求。
五是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是参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力量。但当前我省大量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不规范,存在资源缺乏、力量薄弱等弱点,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各级地方工会及其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联合会要成为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基地,积极搭建服务管理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业务指导、项目统筹等综合性服务,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另外,还要积极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大做强服务职工群众的品牌,提高服务职工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