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怎样才能不再是奢望
春节黄金周刚结束,国务院公布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
这一目标立即遭到媒体和人们的质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早在2008年1月1日就开始施行,为啥还要等待,而且是7年后“基本得到落实”?到底谁不愿落实?
从实施情况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尚有一些有待细化完善的地方。
一方面,条例规定了欠假不整改要加付赔偿金,但具体标准不详。有必要制定一个量化标准,比如规定为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五到十倍;同时,应休未休的比例应有上限,比如规定不得超过5%,防止机关单位将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货币福利发放。
另一方面,监管主动作为。必须看到,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劳动者个体很难为带薪休假向用人单位较真,需要相关部门和组织帮助其维权。我国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应充分发挥职能,主动介入,扮演好劳动者代言人的角色,帮助其讨回公道。
(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