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一、我省实施生育保险的基本情况
2008年,广东省出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工作得到全面推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资料,截至2011年12月,我省22个市(区)实际参加生育保险单位119万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2340万人,其中异地务工人员1178万人,女职工1052万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1万人,占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9.1%。
(一)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对象不断扩大
我省在扩大生育保险覆盖对象方面的做法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广州、潮州、汕尾、云浮等市为代表的地区,采用保障对象多层面的办法,即对不同的人群由不同制度予以保障,具体为: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居民(含无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人员、学生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公务员及财政核拔事业单位参加公费医疗;农民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
另一类做法是以东莞、珠海、梅州、肇庆、湛江、清远等市为代表的地区,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其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缴,其中东莞、珠海等市还将生育保险基金划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通过把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合并捆绑,扩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
(二)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比例不断降低
我省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而设定的缴费比例各不相等,但总的趋向是不断降低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减轻缴费单位的负担。以参与重点调研的10个市为例,除清远仍维持在1%,广州降至0.85%,潮州降至0.8%,湛江降至0.7%,东莞、珠海、汕尾、肇庆、梅州、云浮已经全部降至0.5%。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全面
我省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男职工假期津贴。《规定》中将男职工看护假期(法定10天)的工资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使男女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受益的做法体现了男性的生育保险权利,与国际性别平等意识接轨,这项规定的出台当时在全国处于领先位置。
(四)生育保险费支付标准明确
我省进行生育保险费支付普遍采用两种方式:月平均工资比例标准和限额支付标准各市根据本地生育医疗消费水平制定相关政策,适时调整支付标准。以广州和东莞为例:
广州市生育津贴采用的是月平均工资比例标准,规定顺产的按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的按50%计发。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 天的看护假,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计发。男配偶假期工资= 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 (天)×10(天)。
东莞市生育津贴待遇标准采用的是限额支付标准,规定生育医疗待遇标准为: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增加生育津贴待遇:剖宫产或经产道分娩津贴一次性计发1500元,已按规定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还可申领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800元,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一次性计发280元。
(五)职工参保险情况和保险基金支付情
截止到2011年底,我省生育保险基金收入25亿元,支出16亿元,当期结余9亿元,结余率为36%。基金收入较高的主要集中在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但总体来说,各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明显偏高,收支不平衡现象突出。经济欠发达地区,结余率普遍走高。按目前的趋势,我省职工工资总额的逐年增长,生育保险基金提取额也不断增加,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却不高,总体上造成较多结余,这种情况并不利于激励用人单位参保。
二、工会在推动生育保险制度实施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积极开展宣传,加强职工参保意识
我省各级工会组织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途径积极宣传《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业和女职工对医疗生育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贯彻工作,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医疗生育保险的认知度,促进企业依法足额为企业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使广大职工特别是女职工了解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保障职工享有生育保障等各项合法权益。
(二)畅通维权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省总女职委通过大力推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的推进工作,进一步推动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目前我省共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73442个,平均签订率达92.27%。其中,东莞市已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14252份,实现了在已签订集体合同企业中的全覆盖。另外,省总工会对于侵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通过“12351职工维权热线”及工会维权信访窗口,接受职工关于侵害保险权益的申诉,并进一步发挥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工会社会工作者的积极作用,协助职工依法合理调处劳资纠纷,维护职工合法的医疗生育保险权益。
(三)主动配合协调,保障职工待遇
主动配合省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修改和完善,完善法规部门规与人单位、参保职工的有效衔接,特别是在执行流程上努力彰显人性化服务,努力在过渡期措施、报销流程上服务到位,方便广大职工。同时,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女职工干部对生育保险制度的政策把握水平,努力当好企业、社保、职工之间的协调员,尽力确保职工享有生育保障待遇。
(四)加大帮扶力度,为职工解困
积极构建职工困难帮扶机制。省总女职委要求各级女职工把困难职工、单身女职工、残疾女职工作为工会帮扶保障工作的重点对象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系统,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参与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为困难职工提供长效帮扶,减轻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生活压力。
三、生育保险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育保险制度的执行仍缺乏强制性措施
目前,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执行仍缺乏强制性措施,生育保险已成为五大保险中执行最弱的一项。部分地市没有将生育保险和职工社会保险进行捆绑进行强制执行,职工进行维权时往往缺乏政策依据;部分地市职工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可由用人单位选择参加,而生育保险仅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如果用人单位选择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则职工无法参加“生育保险”。由于缺乏强制性措施,职工向用人单位要求生育保险待遇时,但往往难度大,维权成本高,一些蒙受利益受损的职工也只能无奈放弃。
(二)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在各地推进不平衡
由于我省生育女职工众多,各地区间、行业间、所有制之间又存在着明显差异,导致生育保险进展在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同为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有的城市保险覆盖率达90%,有的城市不到全市从业人员的一半。经济欠发达地区覆盖率更是普遍偏低。从各地开展的情况来看,生育保险在五大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未能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实际上仅限于国有企业单位、部分大集体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单位被排斥在外。
(三)部分用人单位参保意识淡漠
因为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要考虑到成本列支,女职工在生育和哺乳期间,要中断劳动,离开就业岗位,使所在单位蒙受支付保险待遇、承担顶岗损失的代价,因此部分企业对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表现抵触。一些非公中小企业,认为儿育女是妇女的天职,是家庭私事,与企业无关,企业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使生产正常运转,并不重视考虑生育保险费用,生育保险较少覆盖到非公中小企业。
(四)部分职工对生育保险认识不足
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已执行多年,但部分职工特别是一些女职工对其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仍然缺乏了解,有的女职工认为生育孩子是自己个人的事情,用人单位能够给产假已经很不错了,根本没考虑企业还应该为其购买生育保险,也不知道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社会统筹予以报销。更有一些企业女职工怀孕后自动离职回乡,在生育期间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女职工的生育和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五)部分地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有失衡现象
目前我省部分地市中仍存在着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失衡,基金结余率过高的现象。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生育保险基金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比例提取的,女性生育率在逐年下降,职工工资总额在逐年增长,而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相对保持稳定,造成了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悬殊。第二,部分女职工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在被调查的乡镇非公企业中,绝大部分的女职工出于保胎亦或父母照顾等原因,主动离职,生育后重新就业,没有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方面是生育保险基金的急剧增长,另一方面是享受人数的相对下降,必然导致了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的结果。
(六)基金支付方式缺乏一定合理性
《规定》要求在生育费用发生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申报,社保部门结算给单位后,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这一支付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灵活性过大,不利于职工利益的保护,既不透明也不合理。基金支付过程中女职工是否得到了他应得的全部保险费,以及在产假期间是否获得了100%的工资,社保部门并不知晓也无法监督,因此对职工的生育保险难以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
(七)生育保障仍有空白区域
对于分娩的女职工,生育保险仅保障分娩医疗费和营养费,而对于分娩过程中产妇和新生儿的医疗风险,目前的生育保险制度仍未有相应的保障。珠海市在2012年7月开始实行未出生婴儿纳入未成年医保政策,即父母一方为珠海户籍的,以母亲名义参加未成年医保,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变更。此政策对新生儿医疗风险提供了保障,但产妇的分娩风险如术后大出血等目前仍是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没有提供保障的空白区。
四、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生育保险制度的法制性力量
应将生育保险列入强制参保范围,在生育保险制度设计上应体现政府责任,不应将职工生育的成本全部让企业承担,并明确政府、企业和职工的责任,政府财政要加大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机制,通过签订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将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纳入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生育保险制度与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衔接,增强政策的法规性、一致性,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生育保险制度的科学性依据
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科学合理的收缴比例,有效降低生育保险基金的节余率,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减轻企业的负担,保护企业参保积极性。同时,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发放方式的合理性,规范、简易支付操作程序,可考虑将生育保险金由单位发放改变为由社保部门直接支付给职工,再通过建立生育保险服务网络查询体系,让参保职工随时可以上网查询自己应得的生育保险金额,提高保险基金支付的透明度。
(三)逐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促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协同推进,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且未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生育医疗费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标准补助;逐步把目前尚未列入的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四)加大生育保险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学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生育保险办法》等政策法规,使企业行政真正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依法履行义务。要让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深刻认识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是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重要手段。
(五)完善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
尽快建立实施生育保险的考评制度。要将生育等社保扩面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经济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如定期通报制度、实行奖惩制度。推动建立由劳动、税务、审计、财政、工会等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对拒绝参加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照监察程序,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并在社会上公开曝光,予以谴责。
(六)尽早出台《生育保险法》
促进生育保险向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健康轨道发展,需尽早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提高立法层次,使《社会保险法》具有更高的法律强制力和规范效力,使生育保险的制度建立和管理有法可依,更有力地推动生育保险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按照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基础管理,稳步扩大覆盖面的工作思路,远近结合,全面规划,坚持区域覆盖,加快社会化进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使我省乃至全国的生育保险工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取得新突破与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