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中大有作为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制的用工将得到较大程度的规范,特别是被派遣劳动者在工资维权方面可能会依据新修订的法律,出现集中性诉求主张,因上述法律变化带给工会工作的挑战,建议工会在以下方面工作中予以重视。
(一)积极引导被派遣劳动者工会的组建和入会,为工会维权夯实组织基础。
(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针对同工同酬问题以及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向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提出权利利益主张的,工会应当依法代表劳动者维护其权利。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仅为工资增长代表职工努力争取,同时,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原则的落实纳入到企业或行业集体协商之中,特别是对于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工资定级和增长制度、岗位工资水平等信息,应当代表劳动者积极了解实际,敦促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诚实义务履行。
(四)对于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入会的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探索平衡劳动合同制职工与劳务派遣职工之间的利益矛盾,一方面通过普法宣传活动让广大职工认识到同工同酬原则的意义和法律规定,一方面通过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确保两种劳动者群体利益的保障。
(五)代表意见的形成和确立,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少数诉求渠道,并探索工会领导中的构成变化、特殊投票权制度、特殊决议等制度,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话语权。
(六)当发生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连带责任的情形时,基层工会之间应当协同配合,并在地方或行业工会的支持下,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