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实现劳资共赢

据调查,目前广东省劳动争议中有70%与薪酬福利有关,尽早将劳资争议问题的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有利于维护职工的权益。《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下旬提交广东省人大审议后,已再次修改,并始征求各方意见,有望9月出台。广东省在全国第一个规定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对于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个规定只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实践表明,还劳动以价值的权力,最关键的还是严格执法,有赖于劳动者、资方、政府三方的共同努力。而《条例》赋予了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让工会多做党政所需、职工所求、工会所能的事,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全国总工会明确要求,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我省各级工会组织要抓住这难得的历史机遇,切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大力度,全面扎实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和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制度保障,作为工会有所作为、赢得公信力、增强凝聚力的核心工作,在扩大工资集体合同覆盖面的同时,切实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探索解决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同工同酬问题,着力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共建共享和谐社会。

要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方法,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支付保障,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突出理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提高职工工资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比重。同时,适应很多地区块状经济、集群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中小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的实际,根据同行业、同区域职工相同或者相似利益诉求,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有效解决一些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工会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不敢谈”“不善谈”等问题。通过明确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把握协商范围,选好协商代表,突出协商重点,规范协商程序,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实效性,形成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多层次工资集体协商格局。

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队伍建设,把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能力作为培训工会干部特别是企业工会干部的重要内容,将培训工作与建设骨干队伍有机结合起来,着重抓紧协商法律法规、提出要约和协商程序等关键环节,重点培养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启动程序、兼顾利益、敢试巧谈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积极解决工会干部存在的业务不熟而“不敢谈”、“不会谈”的难点和问题,切实提高沟通协调和协商谈判的本领,下大力气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能代表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协商协调的工会工资协商干部队伍,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