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

(2010年8月11日 广东省总工会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转型步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职工队伍特别是新生代职工的文化素质、价值观念以及社会需求正发生重大结构性转变,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劳资矛盾冲突个案不断增多,我省企业工会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挑战。面对新的形势和职工队伍的变化,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1、紧紧把握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主动权。要坚持“依法建会,以职工为主”的原则,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发动职工、宣传职工、引导职工的各项工作上,依靠广大职工推进工会组建工作的深入发展。组建工作以私营企业、第三产业为重点,不断提高全省企业工会组建率,并在已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中逐步实现女职工组织的全覆盖。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工作要继续加强,到2012年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90%以上;饮食服务业、美容美发业、百货零售业、交通物流业、金融服务业、家政服务业、房屋中介业等服务业,要通过推进“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组建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覆盖众多小型非公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穗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坚决依法纠正企业在改革改制中撤并工会组织、把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到党群工作部或其他工作部门的做法。

2、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进一步推动把企业工会建设纳入党建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推荐企业工会工作骨干加入党组织,推荐企业职工党员担任工会负责人。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新企业党工共建互促工作机制和活动载体。在非公有制企业,要结合实际,推动党工团工作一体化,落实党工团“组织共建、活动共搞、资源共享”,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手段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

3、最大限度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组织。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为主要对象,最大限度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组织。要通过开展送文化、送温暖、送法律、送培训、送健康、送关怀等活动,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在服务中教育引导,吸引农民工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切实提高已建会企业职工入会率,不得以务工时间、用工方式等附加条件限制职工入会。按照持证接转会籍关系的要求,加强会员会籍管理,逐步建立完善全省工会会员信息库。

4、进一步提高建会质量。要规范建会程序,严格上报、审批、选举等关键环节。建立企业工会组织网络,健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和工会积极分子队伍。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在活动中团结凝聚职工,不断提高企业工会的向心力。防止“有名无实”、“空壳工会”现象。

5、把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会议制度及其他工作、活动制度,坚持会员代表常任制,推行会务公开,使企业工会工作走向规范化。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制定切合实际的规范化建设意见。重点是把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选举、工会委员会各个工作机构、工作制度的规范落实到位。

6、牢固树立抓基层、打基础的观念。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加强企业工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把企业工会是否具有活力、是否发挥作用,作为检查考核各级工会工作的重要标准。省总将制定措施,对企业工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给予奖励。

二、加强企业工会维权机制建设

7、全面实施集体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着眼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所有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大力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到2012年,要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以大中企业为重点,以劳动定额、工时工资、劳动条件制定为突破口,科学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企业工会可以邀请上级工会或地方工会律师团帮助开展集体协商,增强集体协商的实效性。积极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8、落实集体协商要约。企业工会要密切联系群众,把握职工情绪,了解职工诉求,及时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各市、县(区)和产业工会,可以于同一月份发出集体要约,促进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要继续探索以市、县(区)总工会向当地有影响的企业发出集体协商要约,推动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做法。对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等行为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帮助指导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

9、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相结合的制度。在小企业、同行业企业集中的地区,要大力推动实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相结合,创新职代会与集体协商的形式。要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与集体协商的结合,加强企业劳资双方交流沟通,协调解决矛盾冲突。让职工共建、共享区域及行业发展成果。积极推动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地方法规或政策规定,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保障。

10、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推动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重点在提高国有、集体企业职代会质量的同时,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建制率,到2012年,力争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建制率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80%以上。依法推行厂务公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要结合企业实际,开展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职工议事会、总经理信箱、网上论坛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和监督的权利。企业工会要履行好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职责。

11、企业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监督推动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集体合同草案、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裁减安置方案等必须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2、大力推行“上代下”维权制度。要采取措施加强镇(街)、村(社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开发区)、行业性工会的组织建设,使这一层级的工会组织有专职干部、有经费保障、有工作能力,能够替代众多小企业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要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企业工会要及时将本企业劳动关系的有关信息尤其是职工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上报给上级工会,使上级工会能够及时掌握信息,主动地、更好地指导、替代企业工会为职工维护权益,化解矛盾。

三、加强企业职工思想文化建设

13、提高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的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丰富企业文化生活,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14、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企业工会干部要与职工有深厚感情,做职工贴心人。要建立工会主席与职工联系制度,主动倾听职工的意愿和诉求,对职工做到知情、知心。坚持把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与解决职工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围绕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确定帮扶主题,主动探访困难职工群体,努力实现对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中的困难职工全覆盖,切实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15、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结合企业实际,切实做到“建家发展企业、建家维护权益、建家稳定队伍、建家提升素质、建家服务职工”,把企业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要组织开展以“企业爱员工,员工爱企业”为主题的活动,通过评选“爱企业的优秀员工”和“爱职工的优秀经理(厂长)”,推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以“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当知识型职工”为主题推进职工文化建设,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工岗位,增强团队协作,推动技术创新。要把加强企业班组管理与工会分会、工会小组“职工小家”建设结合起来,营造温馨的工作氛围,增强团队协作精神。落实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定期组织会员对企业工会主席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不满意的,上级工会要对工会主席进行诫勉谈话。

16、加强人文关怀。注重加强青年职工的心理疏导。开展互帮互助和心理健康咨询、培训活动,帮助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搞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舒缓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引导职工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深入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关注网络舆情对职工思想的影响,引导职工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经济诉求政治化,企业矛盾社会化。促进企业改善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督促企业优化生产环境,结合生产特点和保护职工健康需要,配置和完善通风、降温、防尘、防毒、降噪等设施,改善生产环境。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增强职工劳动安全意识,落实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引导企业合理设置生产流程,科学定岗定额,鼓励多岗位轮换,减少重复机械操作,缓解职工生理和心理压力。引导企业通过自建或租用方式,为职工提供集体宿舍、夫妻房、职工饭堂,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提高职工饮食质量。

四、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17、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地总工会要结合企业工会建设工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完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形式,建立多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已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要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化解劳动争议,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及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或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在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当地总工会的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到2012年,全省已建工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成员或劳资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企业、化解在萌芽状态。

18、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企业人民调解的协助和配合。各地总工会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同步推进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要对发生在企业的民事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企业工会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用三年至五年的时间,在全省500人以上企业80%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规模较小、不具备条件或暂不能成立人民调解组织的企业,应按属地原则,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成立企业调解小组,专门负责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企业工会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聘请的专业人员,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19、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将纠纷苗头及时化解在基层。企业要完善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发现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事件的隐患,及时排查化解。对矛盾可能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避免和减少社会不稳定现象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企业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地方工会要在第一时间深入职工群众了解情况,旗帜鲜明地代表职工反映诉求,同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20、探索建立向企业派出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对于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或发现有集体劳动争议苗头的企业,地方工会应向企业派出工会调解员或工资协商指导员。到2010年底前,珠三角各市要在所有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聘请一至两名调解员或协商指导员。要发挥好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的作用,20108月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都要成立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团要在企业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派出律师指导或代表企业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律师团要为各地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为发生劳资纠纷的职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加强企业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21、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民主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制定企业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办法,逐步稳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通过企业工会直接选举,使企业工会主席能够真正做到对会员、对职工负责。尚不具备直接选举条件的企业,应采取间接选举的办法。直接选举工会主席,要依法遵章,抓好候选人审查批复等若干环节,牢牢把握选举主动权及企业工会组织领导权。

22、防止企业工会主席角色冲突。严格执行企业行政负责人(含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候选人的规定。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论其称谓如何,如果其职责与工会主席、副主席职责有可能发生矛盾的,也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防止角色冲突,使工会主席能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落实任职期间企业专职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副职待遇,专职工会副主席享受同级中层正职待遇。依法推进所属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配备专职主席。

23、切实抓好工会干部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我省以深圳、广州和佛山市作为试点,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职业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这一级工会直接指导服务企业工会的重要作用。

24、加强对企业工会主席的培训和激励。各级工会特别是县(区)级工会、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工会要发挥优势,采取就地、就近、短期、专题等培训方式,不断提高企业工会主席的素质。企业工会主席新上岗半年内必须参加培训。对优秀工会工作者,依据规定评选先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支持他们履职尽责。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会主席,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提议,报上级工会批准,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履行撤换或罢免企业工会主席程序。

25、改进工作作风。从改进工作作风入手,克服工会机关化、行政化现象,深入企业,贴近职工,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工作经验。正确处理树立典型和整体推进的关系。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型企业工会实施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对一些政策性强、规范要求高、操作难度大的工作,上级工会要搞好典型示范,组织专门培训,加强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