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工作办法》的通知

粤工总[2010]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在协调、引导和规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省委要求,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成立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省总工会制定了《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工作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总工会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工作办法

 

第一章  宗旨与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广东省总工会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调处重大劳动纠纷,指导和帮助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协助工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为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团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工会”的原则,为工会组织及相关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律师团由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共同组建。

第五条  律师团成员由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在优秀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中推荐,经省总工会审核并经律师本人同意后,由省总工会和省司法厅共同聘任,聘期3年,可连续聘用。

第六条  律师团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及协调议事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热情为职工和工会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七条  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设立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2名,由省总工会副主席和省司法厅主管律师工作的副厅长分别担任。成员包括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省法律援助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律师团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向省总工会汇报律师团的工作情况,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受理、审查职工向省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并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律师团成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组织律师团成员参与调处重大劳动纠纷等业务;

(五)组织律师团成员进行业务交流和普法宣传活动;

(六)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案件归档和补贴发放工作;

(七)组织实施律师团的奖惩工作;

(八)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以及做好律师团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省总工会负责律师团的组织、业务指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律师团的需要聘请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的专家、学者参与律师团的工作,具体的聘请工作由省总工会负责。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相应成立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

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可以由省律师协会择优推荐,受聘成为所在地市律师团的成员,同时接受省、市两级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省总工会组织的有关会议,了解全省职工维权工作情况;

(二)了解和掌握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及修改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得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信息资料;

(四)获取办理案件后按有关规定得到的相应的补助或服务费用;

(五)拒绝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参加“广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律师团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省总工会参与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指派参与调处重大劳动纠纷,化解矛盾;

(三)指导和帮助职工、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四)配合工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

(五)帮助和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接受指派,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七)根据轮班安排为职工解答法律咨询;

(八)为基层工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

第十四条  律师团成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可以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移交省总工会进行审查,由省总工会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以及认为有必要讨论的案件,律师团成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由省总工会审查同意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讨论。必要时,省总工会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对于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律师团成员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愿申请退出律师团。

第十七条 律师团主要负责办理公益法律事务,省总工会可以根据情况支付办案律师办案补助。

第十八条  案件办结后,办案律师应于三十日内向省总工会提交结案报告及卷宗。

第十九条 法律服务事项结案后,由省总工会应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按规定标准向经办的律师团成员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省总工会、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定期开展评优表彰活动,评选出的优秀律师授予“广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荣誉称号,同时由省总工会颁发“省五一劳动奖章”。

第二十一条  律师团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总工会和省司法厅有权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

(二)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四)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两次以上不参加律师团活动的;

(五)违背职责,在社会和职工群体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团成员办理案件的补贴标准由省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会同省司法厅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