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主席兼职情况的调查

兼职工会主席是否发生过与本职工作相矛盾的情况

 

最近广州市总工会委托广州市统计局咨询中心进行一项工会主席的电话访问,接受访问的409人中,区、局及企业集团一级工会(下称直管工会)的主席100名,基层工会主席309名,女主席216名,30岁以下13名,3040126名,4050150名,50岁以上120名。国有企业的106名,外资民营企业112名,机关事业单位142名,个体4名,其他45名。

一、调查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表明:

(一)工会主席兼职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接受访问的主席中有79.5%是兼职的。其中直管工会主席有47%,而基层工会占90%。兼职的基层工会主席中还有5.5%兼任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

主要兼任的职务依次是其他部门中层负责人(25.5%)、同级党委或纪检领导(23.1%)、同级行政领导(22.8%)。在直管工会与基层工会主席的分类比较中,直管工会兼任的主要是党委或纪检领导(46.8%),而基层工会则主要是其他部门的中层负责人(26.3%)和行政领导(23.4%)。我们比较关注的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也有5.5%,这方面情况主要在基层工会。

(二)兼职并没有与本职工作发生比较大的矛盾

在了解兼职工会主席是否发生过与本职工作相矛盾的情况时,75.6%表示完全没有的,20.1%表示偶尔发生,只有2.4%1.9%的工会主席表示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

再问如果有发生矛盾是什么原因呢,48.9%表示是因为兼职引起工作时间的冲突,21.1%表示是因为职工的诉求是自己份内难以处理解决的。

(三)对于兼职的态度表示支持

过半受访的工会主席对兼职表示宽容和支持。至于本人对工会主席兼职的态度,表示支持,认为可以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的57.7%;认为可以对提高工会维权力度的有54.5%

不支持工会主席兼职受访者中,认为是因为工作时间难以顾及的11.2%,认为身份有冲突的6.6%,表示无所谓的14.2%

(四)多数受访者表示对担任工会主席表示满意

绝大部分工会主席对担任这个职务表示满意和非常满意,主要原因是可以为职工办好事为社会做贡献。

在问及对担任工会主席职务是否满意时,表示非常满意的有63人(15.4%),满意的有332人(81.2%),不满意的14人(3.4%)。其中表示不满意的直管工会主席8人(8%),而基层工会的6人(1.9%)。

对于满意的主要原因,表示可以为职工办好事为社会做贡献的84.6%,能够体现自我价值的44.7%,喜欢这个工作的占43.5%,得到领导重用的20.3%,表示有满意薪酬的9.5%

对于不满意的主要原因,认为工作任务太繁重的3.2%,角色冲突左右难做人2.4%,各方面限制太多,能力无法发挥2.0%。地位不高的1.7%,工作压力大的1.7%,容易得罪领导饭碗难保1.5%,前途渺茫0.5%

二、基本分析

(一)工会主席兼职是普遍的现象

本次调查发现近八成工会主席都是兼职的,而基层的工会主席兼职更多。在广州市总工会同时期进行的另一个关于实施《工会法》情况的调查中也进一步证明了这个情况。

工会主席兼职现象的出现的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工会组织自身希望工会主席能够由一定职位的领导担任,以提高工会的政治地位、影响力和工作推行的力度;二是党委也要求工会主席按照同级副职待遇配备并进入同级党委,以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为工会工作创造条件;三是工会的有关条例规定工会主席的待遇级别等,如全总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列明“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企业从降低经营成本、沟通劳资关系等角度出发,安排相应级别的领导担任工会主席;四是企业方希望使用“自己人”来控制工会组织;五是由领导兼任工会主席往往在了解情况、参与决策、维护职工利益上更为主动和有效,实际上也对促进工会工作发挥了作用;六是基层的工会特别是会员人数不多的工会难以设立专职的工会主席。正因为这些原因,工会主席的普遍兼职是客观的现实。

(二)工会主席兼职的问题在于“角色冲突”

工会主席兼职一般分几种情况。一是同级党委或纪委领导兼任,由于工会接受党的领导一般不会有大的角色冲突;二是由职工或不是领导的的管理人员兼任,也没有大的角色冲突的问题。三是由同级行政领导或中层管理人员兼任,由于劳资关系的利益诉求的不同,兼职带来的角色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四是由企业主的近亲属兼任,因为兼职近乎家族化管理,角色冲突更为明显。由于第四种情况已经为《工会法》规定“不得”,我们要研究的主要是前三种情况。

对工会主席兼职的问题并不应一概否定,在这次调查中,工会主席及工会会员对工会主席的兼职并没有过多的持反对态度,即使认为有问题的,也主要认为是兼职与工作时间发生的矛盾。在工会实践中对工会主席兼职的批评主要是“角色冲突”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在“岗位虽不同,都是主人翁”的环境中,劳资关系并不紧张,工会主席即使由行政领导担任不但没有太多的冲突,还对工会工作提供较大的支持。到市场经济时期,在劳资关系日趋明确、紧张的时期,工会主席的角色就对劳资矛盾的处理起了相当重要的影响了。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工会主席不作为、少作为导致职工状告工会主席,工会主席以行政身份处理劳资关系甚至与职工对簿公堂的情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向人大报告近年劳资纠纷呈“井喷”现象,也曾同时指出基层工会并没有成为职工的利益代表的问题。这些情况表明工会主席兼职问题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的问题在于,工会主席兼任经营管理、人事管理等行政职务导致的“角色冲突”,没有站在职工一边履行工会主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基本思路

(一)解决工会主席兼职问题应定义为解决工会主席的“角色冲突”问题。按照目前工会工作的体制,工会主席兼职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但工会主席角色冲突问题不解决必然影响工会的发展。首先是当劳资矛盾出现的时候,兼任行政职务特别是行政领导的工会主席将在处理劳资矛盾中位于两难的位置,难以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其次是过多行政领导兼任工会主席职务,势必强化工会的行政化色彩,直接影响工会作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人民团体的形象。再次由行政领导担任工会主席的思维也影响了他们对工会发展的思考,影响工会的改革发展。工会主席角色冲突问题是工会发展的瓶颈问题,主要在于我们既希望提高工会主席的地位,保障工会主席的待遇,增强工会主席的能力,又希望工会主席真正的站在职工一边,为争取和维护职工利益而努力。而这种情况目前在不少地方显得“两难”。

(二)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办法是规范工会主席的身份,从任职条件上避免工会主席“角色冲突”的产生。目前最基本的做法就是工会通过自身的制度和参与制定的有关法规对工会主席所兼任的职务进行一定的限制。《工会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广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在这次调查中,由行政领导兼任工会主席的有22.8%,由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兼任工会主席的有5.5%。调查同时表明,因为《广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施行后,已有56人,占20.6%的曾经兼任过行政领导或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的受访者不再兼任。表明工会已经在通过法规来规范避免工会主席的角色冲突问题,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

在研究用法规、文件来规范工会主席任职条件,避免“角色冲突”问题上,我们也留意到这样一个问题。2001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的《工会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并没有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工会主席。而200612月全总执委会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则是“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到20087月以全总文件发出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又变为“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限定的范围逐步的扩大,而一些地方人大通过的关于实施《工会法》的办法也有不同的表述。人们在议论这些修改扩大了《工会法》规定的范围是否合适。 

(三)探讨用立法规定工会主席的行为来避免“角色冲突”。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兼着行政职务的工会主席其实还是很努力地承担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我们,职工只称他为主席,而不是经理,因为他总是经常为职工著想,维护职工利益。最近某民营企业发生罢工甚至是“跳楼秀”,争取职工劳动合同的修改和加班费的落实,领头的工会主席同时也是该厂的生产厂长。所以,利用制度限制行政领导兼任工会主席,以避免“角色冲突”,在目前无疑是需要的。但认真研究工会的体制,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社会团体,使基层工会组织富有活力,发挥作用,使工会主席真正站在职工的立场上维护职工合法利益是关键。用法规规定工会主席的行为必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工会主席不作为,可以运用《工会法》关于“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处理,或者也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单位:广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