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思考
■3月26日,东莞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到横沥镇调研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一、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追溯
1998年7、8月间,天津、河北、辽宁一些国有企业率先推行厂务公开并取得明显成效,对此,胡锦涛、尉健行、吴邦国连续八次批示,对厂务公开这一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随后,许多省市开始试点推广这一制度。1999年4月,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厂务公开经验交流会,许多国有企业介绍了开展厂务公开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尉健行、吴邦国做了重要讲话。9月,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国有企业中要实行厂务公开,随后厂务公开在全国迅速发展。特别是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后,各地加大了厂务公开工作的力度。2006年,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有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当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现状
十余年来,大多数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把厂务公开作为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不断完善制度,充实内容,创新形式,拓展领域,总结经验,完善了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了企业的民主政治建设;加强了民主监督,促进了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增加了企业管理透明度,完善了企业经营机制,实现了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结合;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调动了经营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效益和竞争力的提高。特别是在近年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改组改制稳定发展中,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厂务公开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突出。
然而,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厂务公开工作在一些地方、一些企业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与不足,在最近的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集中暴露了厂务公开不到位、不规范、不深入的弊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国企领导干部民主意识淡薄、民主观念保守,对厂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仍然存在着不必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的认识问题。有的认为企业有经营自主权,搞公开是多此一举,没有必要;有的认为公开的范围不好把握,不该公开的公开了,弄不好会出现“不稳定”因素,若来麻烦,所以不愿公开;有的自身“不干净”,害怕公开了一些财务、人事方面的内容,职工群众又“议论纷纷”,担心问题败露。还有一些国企领导干部长期权力意识浓厚,觉的有些重大事项只能领导班子成员掌握,这是权力与身份的象征。有的干部将公开等同于公布,认为通过会议形式,把有关情况向职工通报就是公开了,方式方法简单。部分部门认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工会工作,实施的主体是工会,自己属于配合部门,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待增强。有一些职工只关心工资、奖金等与自身具体利益有关的问题,认为公开是走形式、走过场,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公开不公开与自己关系不大。
(二)实施运作不到位。如果说认识上的不到位,是妨碍厂务公开顺利进行的根本原因,那么实施运作上的不到位则是影响厂务公开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具体表现在:一是组织机构健全,但运作不到位。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有健全的厂务公开领导(协调)小组、监督小组等组织机构,但是并没有真正日常运作。有的一年都不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仅由工会一家运作厂务公开的所有事项,监督小组更是形同虚设。二是规章制度完善,但落实不到位。健全完善的制度是厂务公开取得成效的前提,落实到位是关键。但是有些企业厂务公开制度表面看起来完善,但仔细端详,便破绽百出。有的完全照抄照搬上级的相关文件、制度规章的内容;有的直接照抄照搬兄弟企业的制度规章,完全不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些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实施细则切实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但是都仅仅是“纸上”的、“墙上”的制度,它们被张贴在厂务公开栏内,数月甚至一年不换,以充塞公开内容之不足。
(三)监督检查不到位。一些单位抓厂务公开缺乏自觉性、主动性,厂务公开的检查考核评比流于形式,没有认真抓好这一重要环节工作的落实,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抓得好的也没有及时表彰和激励。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检查落实问责制执行也不到位,对领导是否重视、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工作是否规范、效果是否明显、职工是否满意等情况,没有严格检查考核,对不予以落实或落实不得力的也没有进行问责。
三、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思考
如何真正让职工群众知厂情、议厂事、参厂政、谋厂兴,是深化厂务公开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对企业来说,厂务公开既要稳妥推进又要积极深化。
(一)公开的事项要全面。厂务公开能否取得实效,关键看群众欢迎不欢迎、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所以要把那些职工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最敏感、最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抓手实施公开,真正抓源头治本。首先,群众敏感的事项要公开。群众敏感的事,往往是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关键环节和事情,如果“暗箱操作”,极易发生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所以要把这些事项
列为重点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其次,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公开。群众关心的事,多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如企业改制政策、改制方案、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全过程公开,接受职工监督。还有福利费和公益金的使用、房改资金的使用、集资建房、提薪晋级、养老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等,要增加群众关心事项的透明度,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努力使企业的行政行为与职工的意愿相一致。再次,群众疑惑的事项要公开。职工群众对企业的工作不了解,是产生怀疑和不信任的重要原因。因此,凡是群众有疑问的事,不论大小都要进行公开,以及时消除误解,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二)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厂务公开的目的,就是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让职工较快地了解到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据以发动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真正体现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但有些单位对“厂务公开”工作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他们在公开的时间上拖拖拉拉、断断续续。有的企业将应在年内公开的事项,硬是拖到下年才公开;有的企业已濒临破产倒闭,但职工对企业的情况还一无所知,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还有一些企业,一年下来难得搞一两次厂务公开,职工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厂务公开必须强调时效性。厂务公开虽然是对企业内部职工的公开,但也要与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一样及时、一样迅速。因为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财富是职工创造的,职工享有知情权。厂务公开应当以职工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只有做到正常事项常年公开,重大事项定期公开,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公开,充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才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从而集思广益,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
(三)公开的内容要真实。真实性是厂务公开的生命。如果公开的内容失去真实性,那么也就失去了公开的意义。厂务公开应当把职工群众当亲人、当主人,说实话、办实事、道实情。但有一些单位在公开时却躲躲闪闪、护短怕疼,报喜不报忧。据报道某市一国有企业一年招待费高达700多万元,但在向群众公开时只“公开”了400万元,一下子瞒报一大截;还有某地一企业拿贷款为企业负责人超面积购建住房,没有向群众公开,但最终还是被群众知道了,结果弄巧成拙。可见,真实性是厂务公开的“灵魂”。只有如实地向职工公开有关情况,才能避免流言四起。尤其在事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更要真实、准确、具体,不搞“斩头去尾”,人为调节。常言说得好:“纸包不住火”,“没有不透风的墙”,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把群众当亲人、真心诚意善待群众、勇于向群众敞开心扉的企业领导,职工群众才会拥护你、支持你、信任你。
(四)公开的形式要多样。要坚持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的原则,规范厂务公开的形式。一是公开的连续性。采取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和随时公开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公开,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把简单的事后结果公开,拓展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公开,变事后的结果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监督,以确保公开的连续性。也就是说,企业重大事项决定以前,预先向全厂职工公开,集思广益,再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调整,最后作出符合民意的决策,并把决定结果公开。二是公开的整体性。厂务公开的形式载体可多种多样,并且还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公开的新形式和新方法。要使厂务公开达到应有的氛围和效果,不能只停留在一般行政事项公布的水准上,必须重视公开的整体性,做到环环相扣,优势互补。三是公开手段的现代化。除办好“公开栏”、“公开意见箱”、质询会、听证会、通报会等外,还要大力推进厂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化的技术,实施“网上”公开。要规范厂务公开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行为,各种信息及时上网公开,既方便职工查询,也便于职工遵守执行,还可为群众监督提供依据。这样,厂务公开才能真正成为连接干部职工“感情的纽带”、使干群之间真正架起一座“连心桥”。
(五)公开的责任要明确。厂务公开是一项十分严肃认真的工作,需要我们用正确的态度、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去对待。一是要建立自查和督促检查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厂务公开量化考核标准,把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相关制度、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公开形式、公开效果、档案管理,以及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等事项纳入量化考核标准,做到季度自查,半年督导检查,年底统一考核。二是建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厂务公开的追究对象是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当然,工会也要担负起协调、组织、监督的责任,党政工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级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此提高各级领导对厂务公开的重视程度,将职工满意率作为评价厂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不实行厂务公开和实行厂务公开不力的单位要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取消该企业年度“评先”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重处重罚,有关责任人员不得继任原职、异地做官,更不能提拔重用,确保厂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地开展。
(六)公开的法规要完善。我国的厂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等“阳光工程”已实行多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很重视,并且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至今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这对于管理、指导、监督厂务公开工作,推进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都带来许多不便。例如1986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其适用范围,职代会的职权、组织机构和运行方式等已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公司法》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集体协商、厂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制度之间没有形成完整体系,也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利于发挥民主管理制度的综合作用。为使厂务公开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形成制度、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出台《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程序、范围、内容和责任,使厂务公开工作步入经常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总之,厂务公开不仅关系到职工的切身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企业的成长和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进入攻坚阶段,需要职工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必须通过一系列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机制和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使之不断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