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对工会既定理念的一种突破
——解读深圳市《实施<工会法>办法》中的一个提法
2008年8月,由深圳市人大修订、经广东省人大批准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开始施行。这个《实施办法》在工会的组织体制、权利义务、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多方面都有创新性的、有亮点的条款,体现了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地区解放思想、敢为天下先的开拓精神,也体现文件的起草者——深圳工会争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排头兵的胆识。文件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共14款,其中第八款规定: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积极争取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等正当权益”。这是对工会职能的一个崭新提法:用“争取”二字替代目前既定的耳熟能详的“维护”二字。
之前,印证这种提法的有一个典型案例:2007年3月到4月,深圳盐田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两次发生罢工事件。这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企业,工人的工资在同行业中处于高位,更远远高于深圳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但盐田国际的工人们认为,企业的效益和规模连年增长,为之做出巨大贡献的一线工人的工资几乎十年没有相应增加,这是不合理的。与多数企业的农民工群体不同,盐田国际工人们的诉求不是维护已有的法定权益,而是在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不愿继续充当廉价劳动力,要求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改善待遇,与企业分享增长的成果,争取更大的利益。事情反映到上级工会,当时有的工会干部却面露难色:“工会的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在企业给工人的工资已经超过我们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违法,他又不克扣你们的工资,没有侵犯你们的法定权益,工会出面干预不方便吧? ”所幸的是深圳市委、市政府领导头脑清醒,他们责成市总工会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由市总工会副主席带队,进驻盐田港区处理这一事件。市总工会并没有因为工人的诉求超出了“维护”的范围而不作为,他们进场后向工人表明工会支持职工争取自己利益的立场,引导工人与资方开展集体协商谈判,最终取得积极的结果,企业同意改善工时计算方法,全员增加工资3%,塔吊、龙门吊司机每月补贴500元。谈判也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市总工会的作为赢得工人信任,受到市委的赞扬。
多年来,中国工会一直沿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的说法,没有人对此提出疑问,好象“维护”是工会与生俱来、天经地义的职能。但在市场经济发达地区,这种提法却受到现实变化的挑战。“盐田国际”事件中工会为员工争取权益的实践,让我们回过头来想一想这个传统的既定的观念是否准确是否合理,是否有与时俱进的修改空间。而此后出台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对工会职责的新提法,则直接从法制层面上作出了修正。这是第一个把“争取”二字写上工会职责的地方法规。
这一提法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解读:
一、职工权益不是“维护”得来的而是“争取”得来的
有一个定律,从事工会工作的同志都会知道:老板是不会主动给员工加薪的。资本的本性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提高员工工资就意味着减少利润。劳动者在资本的眼中,不过是一种生产要素,一种招之即来的生产力组合。就像用尽量低的价格采购原料一样,只要有劳动者愿意接受资本开出的这个低水平的劳动力价格,他就不会犯傻去主动提高。有资料表明珠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后经济高速增长,但职工的工资十几年来却只增加66 元,职工并没有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就是这个定律在起作用。因为中国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因为还有人愿意接受这个低价工资。
职工工资的提高,劳动时间的缩减,劳动条件的改善,不能靠资本的恩赐,而是要靠劳动者的争取。这是从上述定律引申出来的一条法则。现在人们羡慕发达国家工人工资福利好,那是他们工人阶级长期斗争、工人运动持续发展的结果。西方国家工业化初期,也出现大量农民工,也存在工资低下、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恶劣的问题,也没有现成的法律去规定劳动者的种种权益。正是由于工人阶级不满受剥削的现状,不断提出增加工资、改善工作条件的要求,由于工会不断组织谈判、罢工、游行、示威以致暴力抗争,由于劳资双方的反复较量博弈,资产阶级才很不情愿地一小步一小步地改善工人的福利待遇,才催生了后来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包括八小时工作制,包括养老退休保障等等。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中,民主党的罗斯福执政后推行的《全国劳动关系法案》中明确规定,雇员享有自发组织、建立、参加工会,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进行劳资谈判的权利。正是这种谈判权利使美国劳动者争取到前些年经济繁荣期没有的权益,增加了收入,很多人后来上升为中产阶级。即使西方如今盛行的提倡人性化管理的行为科学理论、人力资源理论,也是在长期工人斗争、劳资博弈、社会矛盾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的产物。如果当初他们的工会组织仅仅满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不是去主动争取职工权益,是不会有而今福利社会局面的。西方国家工会多把“争取”、“促进”、“增进”、“改善”而不是“维护”写在自己的章程或纲领中,就是基于对上述定律的认识。
二、仅提“维护”已不能体现职工对工会的期待
有论者认为,我们国家是法治国家,工会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动,要依法办事。法律规定的我们就去做,法律没规定的我们不能干。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是共建法治社会的需要,体现工会对法律的尊重。
这个说法的本意当然很好。然而目前我们国家正走在法治社会的途程中,我们的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备,还相当滞后,还有不少空挡,还有很多需要修正。在这种条件下仅把“依法维权”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能,法律没规定的工会就不去干,是不是缩减了工会本来就有限的工作空间? 某沿海城市有个案例:有家外资企业要搬到内地,一批员工不愿意随迁,要求企业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工龄给予补偿。这个城市的劳动法规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要给补偿这一条,资方自然不同意。员工找到工会,工会也说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不好处理。职工又提出他们为企业发展辛苦了十多年,不能白白就走了,能不能要一些遣散费或返乡费。工会说职工的要求超出了相关法规,不是维权工作范畴,无法可依,工会只能是爱莫能助。后来员工找到当地劳动站,人家反而积极与厂方协商争取,促成了员工的要求,每人按工龄拿到每年二百到五百不等的返乡费。员工自然对劳动部门感恩戴德。这个案例说明“维护”还是“争取”的职能定位是如何左右工会的工作空间,又如何影响工会在职工中的威望的。
不能一味指责当时一些工会干部的疑虑。因为按现行的《工会法》、《工会章程》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了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工伤索赔等法律框架内的事我们相信很多工会干部都会理直气壮拍案而起去履行其“维护”职能的。现在他们遇到的问题是:职工提出增加工资这种超出了“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求,工会该不该干,能不能干?如果在其他国家,这种问题似乎不是问题,只要是职工提出了增加工资的诉求,作为职工自己的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的工会就必须作出回应,义无反顾,挺身而出。因为它的基本职能就定位在“增进劳工福祉”或“为职工争取权益”上。从诞生之日起,他们就一直干着这个活。不干这个活,工会就真无事可干了。
另外,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大多是社会秩序行为的底线,限制人们不能干什么,工会如果把自己的工作目标仅定位在维护这个底线,是不是自我降低了存在的价值和目标? 比如本文开头举的那个盐田国际的案例,最低工资标准本来是员工劳动报酬的底线,如果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这个底线,岂不是辜负了职工的期望?说实在话,珠三角地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职工工资无多大增长,与职工没有勇气要求加薪,与工会未理直气壮要求加薪有相当大的关系。现在有些老板有持无恐,拿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给员工发工资的依据,永远拿劳动力成本低廉这个红利,反正不低于这个额度就不算违法,有关部门不会过问介入。职工寄希望于代表自己利益的工会,但工会组织的职能又定位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资方不违法,也不好出面干预。这就是我们目前社会现状:欠薪有人问,加薪没人管。——谁来为提高职工工资鼓与呼呢? 谁来落实“让职工共享发展成果”呢? 难道职工工资就只能长期处于这种低水平状态吗? 难道一定要让职工采取群体性对抗性行动才能使资方让步吗?
三、工会不应是以“护法”为职能的执法机构,而应是以“争取”为职能的群众组织
我们知道政府是行政执法的权力机构。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效力和尊严,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如果有组织或个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必须加以制止,这是责无旁贷的。有人搞违章搭建,城管部门要出面拆除;有人贩假卖假,工商部门要查处没收;有人驾车冲红灯,交管部门要扣分罚款。同样,有人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有人强令工人超时加班,有人不给员工工伤赔偿,劳动部门要干预纠正。这都是政府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由于政府劳动部门是权力机关,他们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拥有充足的人力财力做后盾,有执法权,有不可抗拒性,有权对违法者作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以至吊销执照等。如果老板对劳动部门的处罚不服,后面还有司法机构在为社会正义撑腰,违法严重者还会被逮捕法办。所以政府“维护”起来理直气壮,义正词严。事实上各地的劳动部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都起着决定性作用。职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是先到劳动部门投诉,因为政府“管得了老板”。当然像讨薪、工伤索赔这类“维护”范畴的事工会组织也要干,也要干好,但即使在履行“维护”的职能时,工会也基本要依托政府劳动部门和司法机构支持。在政府高张劳动执法大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背景下,工会也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能,是否有越俎代庖的感觉? 就是说,在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础上,还需要在政府之外再成立一个以“依法维权”为己任的庞大的非政府组织吗? 这个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执法机构在职能上有没有重叠之嫌呢?
或问:工会不把“维护”作为主要职责,能干什么呢?深圳的实践告诉我们:“争取”。这个职能定位要求工会组织把主要精力放在利用一切条件为职工争取权益上,要求工会审时度势、有理有利、有序有节地去为增加职工工资、提高福利待遇、改善劳动条件而奋斗。这个“争取”的方式当然不是指“斗争”或“抗争”,而是用中国工会特有的方式,如参与跟职工利益有关的法规的制订修改,包括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包括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包括我们为促进职工就业、健康、培训教育所做的一切好事实事等等。特别是我们现在大力推行的劳资协商、集体谈判,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争取”过程。维护法定最低工资、维护按时得到报酬的权利等等是没有协商余地的,工会与资方协商不会把那些法律已明确规定的条款作为议题。只有增加职工工资、提高福利待遇、改善劳动条件的内容,如劳动报酬的标准、劳动定额的计算、年增加工资的幅度、员工奖惩制度以至车间能不能装空调、宿舍能不能提供热水等等议题才有协商谈判的必要和价值。而这些都是“争取”职能范畴的事。如果我们承认要把推行集体协商谈判作为工会的重点任务,我们就要接受“争取”是工会主要职责的提法。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提法、“盐田国际”事件中工会为员工争取权益的实践,具有超前性、创新性的特征。作为文件的起草者,深圳市总工会的同志们在草拟《实施办法》第八款,规定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积极争取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等正当权益”时,对“争取”二字是经过反复推敲、刻意为之的。此前他们已意识到把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仅仅定位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未必是准确用语。他们参阅了许多国家和地区关于工会职能的提法,多数是“争取职工权益”,或“促进职工福利”, 或“增进职工福祉”。最后他们决定突破沿用的“维护”提法,采用“争取”这个词,觉得它能涵盖我们目前所做的与职工福祉相关的一系列工作。这种改动,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工会组织在社会舞台上所扮演的角色,适应工会在社会变革期间工作转型的需要,拓展工会的工作空间,同时也体现群众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期盼。而深圳市人大、广东省人大的法律专家们也认可了工会的提法,表明深圳的突破性修法是有社会共识做基础的。
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深圳工会所遇到许多的新问题、所产生的许多新思路都有深入研究的价值。《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提法、“盐田国际”事件中工会为员工争取权益的实践,对新时期中国工会的职能的修订,也许具有导向性意义。
□作者单位:深圳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