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在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是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积极推进基层民主的有效载体,是企业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维护职工权益、构造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虽然各级工会对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的推广要求不断提高,力度不断加大,但非公企业职代会的覆盖面还不够理想。从量看,覆盖面不广,推进难度大:从质看,职代会不规范,作用发挥不明显:从法律看,法律对非公企业职代会缺乏明确的规定。为此,根据当前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提出加强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对策,与同行们进行探讨。
一、推动立法,增强非公企业推行职代会的强制力。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真正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不仅仅要体现在理论上,更应该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因此,工会要积极推动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和职代会的立法工作,为在包括非公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中推行职代会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一是要明确非公企业职代会的法律地位。在我国,不论是国有企业职工还是非公企业职工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都应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因此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在中国的所有企业,包括非公企业,都必须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明确非公企业职代会的职权,职代会至少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某些方面应享有决定权(审议通过权)。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德、法实行的“企业职工委员会制度”和挪威的“公司大会制度”等,在法律上规定不分企业性质,只要职工人数达到一定要求,如德国是20人以上的企业都必须建立职工民主管理机构,而且对这些职工民主管理机构赋予了较多的权力。二是要开展关于企业民主管理的专项立法。鉴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涵盖国有企业及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在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论何种性质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机构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职权是一致的。我们可以从国情出发,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中职代会的性质、职权、内容等可以作出一些不同的规定,但是应避免削弱非公企业职代会权力的倾向,使非公企业的职代会成为“只议不决”的咨询机构。三是要推动建立关于职代会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性的的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工会要积极推动关于职代会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建立。目前河北、山东、江西、云南、黑龙江等省都相继制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地方法规。在这些新制定的《条例》中,规定100人以上的企业都应该建立职代会制度,并对非公企业职代会的职权专门作出了规定。这些地方法规的建立,为推进非公企业职代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为今后的全国性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明确定位,提高非公企业职代会的影响力。关于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的正确定位,关键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二是坚持参与和维权是职代会的基本任务;三是维护职工权益以促进企业发展的“双赢”是基本目标。要坚持这三个原则,就必须防止三种倾向。这三种倾向在现实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是防止替代化。用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来代替职代会,使民主管理工作流于简单和随意,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二是防止空洞化。职代会流于形式,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没有实质性内容,开与不开一个样。三是防止对立化。把维护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对立起来,使职工的长远利益受到影响,而且会失去业主对职代会的支持。
关于非公企业职代会职权,目前可以参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但也必须根据形式的变化加以调整。非公企业职代会职权的定位,既要考虑发挥职代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又要考虑非公企业的特殊性。非公企业职代会应具有以下五种职权:一是知情建议权。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的通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平等协商权。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协议。集体协议草案要在职代会上通过。三是选举罢免权。选举或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四是监督评议权。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企业需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评议。五是审议决定权。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制度时要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需要指出的是:从目前非公企业职代会的现状来看,一般只提出前面四项职权,这些职权对企业而言,是属于建议和协商性质的,特点是“只议不决”。在当前相关立法还不完备的情况下,要非公企业的业主支持建立职代会制度,这样的提法具有可行性。但从民主管理的本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需要考虑,非公企业职代会在某些方面应具有决定权,为此有必要增加审议决定权一项。这一问题,在指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时必须重点加以考虑。
三、重视宣传,增强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内驱力。良好的舆论对人的行为有正面的引导作用,相对法律的强制力而言,也是一种软性的约束。当前,在非公企业推进职代会工作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营造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以及面对面地与企业主沟通宣传很有必要。一是在宣传对象上要突出企业主这个重点。当前,由于在非公企业中强行推行职代会制度在法律上还没有充分的依据,因此企业主对职代会的认识和态度,已成为一个企业职代会开不开,怎样开,效果如何的关键因素。为此,在宣传上应突出企业这一重点。要通过宣传使企业主认识到职代会是企业体现以人为本、加强企业管理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载体,从而把上级工会的这一要求,转化为企业自觉的行为。与此同时,还要对职工进行宣传,提高他们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在宣传内容上要注重典型引导。对企业主既要宣传好职代会的意义和作用,更要宣传一些通过以职代会为载体,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典型,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对职工的宣传,在内容上要强调参与民主管理是职工的权力,通过职代会的这一载体可以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宣传形式上要重视面对面沟通,耐心地做好宣传和说服工作,使企业主真正认识到职代会的重要作用,从而支持企业工会组织开好职代会。事实是最好的宣传。企业工会只有认真组织好本企业的职代会,把职代会开好,取得实效,企业主才会更加支持职代会工作。
四、注重协调,形成推进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合力。目前,要在非公企业中普遍推行职代会制度,靠工会自身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在关于规范职代会制度的法律出台之前,依靠行政的力量,依靠各方的支持来推动这项工作,就成为当然的选择。为此,各级工会一定要注重外部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合力推进非公企业的职代会制度建设。一是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以贯彻十七大精神为契机,把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纳入到当地党委、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中,列入到党委、政府关于基层党建、民主建设、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部署、考核和创建工作中。二是积极争取部门的支持配合。工会要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协调,求得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工会要积极争取把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与有关部门牵头开展的文明创建、诚信企业、明星企业、平安乡镇等各项创建和评比工作结合起来。要以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加强与劳动部门的配合。通过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来推进非公企业的职代会建设。
五、加强引导,提高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当前,制约职代会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职工代表的素质普遍偏低,参与企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为此,工会要在提高职工素质、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加强指导。一是严格代表产生程序。职工代表必须经过推荐、选举等程序产生,对一些企业指定职工代表的做法要加以纠正。事实证明,经过推荐和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素质相对比较好,代表责任意识比较强,敢于为职工说话。二是抓好代表培训。职工代表产生后,工会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明确自身的责任,掌握工作的方法,增强民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在发挥作用中加强锻炼。工会要通过组织职工代表提案、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召开民意座谈会、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使代表的能力在参与民主管理的实践中不断提高。
六、明确责任,发挥工会在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推动力。在非公企业中积极推进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各级工会必须统一思想认识,站在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推进基层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上来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深刻意义,把推进非公企业职代会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克服畏难情绪,加大力度,集中精力,重点推进。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切合实际,务求实效。针对非公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职工素质不高、新建企业较多等特点,在起步阶段对职代会的要求不宜过高,也不宜搞“一刀切”,要从形式上逐步规范和完善。但职代会的内容要实在,要真正在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两方面取得效果。二是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要重点指导和培育非公企业职代会的工作典型,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等形式,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面上工作开展。三是要开展培训,提升能力。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把职代会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纳入到工会干部培训的课程中,切实提高工会干部通过召开职代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四是要发挥优势,整合力量。要把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与目前工会牵头开展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厂务公开等工作结合起来,与先进集体和劳模的评选结合起来,与“党建带工建”三级联创活动结合起来,把非公企业召开职代会作为重要的工作要求和各项评比的前置条件,集中工会自身的力量来全力推进非公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
□作者单位:核工业广东矿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