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职业病老板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8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显示,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6月18日,全国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监督二处处长汤淳在接受网络访谈时表示,企业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环境,如果因为作业环境没有达标导致职工患职业病,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汤淳认为,从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上的规定看,企业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环境,也就是在作业的时候,尽量使劳动者避免或者减轻有毒有害因素的伤害。如果企业没有做到这一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汤淳进一步说,从我国的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以及各方面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的政府,对于职业病的防治是有责任的。如果在所管辖的权限范围内,工作有疏漏,造成了职业危害,导致职工患上职业病,那么就要根据造成的后果轻重,来判定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比如像河北的“白沟事件”、福建的“仙游事件”,不光是企业受到了查处,当地的政府官员和地方政府领导都受到了相应的责任追究。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