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午休,不妨用其他惩罚替开除

胡芳军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东晟晨律所合伙人、副主任


20198月,海尔集团公司(下称“海尔”)4名员工因午休被巡查人员拍照后责令一周内办理离职,此事在我国社交平台上引起广泛讨论。201996日,就“员工因午休被解除合同”一事,海尔发表声明:所述4名员工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其行为违反海尔员工行为规范,属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回归劳动法本身,劳动者是否拥有午休的权利?劳动者因在公共场合午休被用人单位开除又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同时,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不过,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关于劳动者午休权的规定,劳动者午休的具体时间、时长一般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20116月,海尔发布了《海尔集团员工行为规范(试行版)》,其中对员工违规行为及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海尔将违规分成三级,违规事项达到105条。“在公开场合午睡”,就属于被海尔列入直接开除的“一级违规”情形。这些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法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作为案件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之一,是用人单位内部的“法律”,用人单位以此为依据对员工进行管理。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那么,海尔4名员工有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海尔员工午休被开除,合法但不一定合理

海尔的回应显示,海尔有明确并经海尔集团及各法人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公司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

公司制度中规定11:30-13:00之间,员工可自主安排就餐时间。4名员工并非在午休时间午睡,而是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4名员工的行为违反海尔员工行为规范,属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合同。根据已知信息,若海尔公司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合法,4名员工也清楚了解公司相关规定,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不良影响,仍违反规定在公众场合午休,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尔公司作出开除此4名员工的决定是合法的。

应当承认,每一个用人单位都有在法律规范下制定适应自身的企业制度权利。用人单位并非需要明确给予员工午休的权利,但从常理来看,在员工违反单位规定午休时,除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或许用警告、罚款等梯度处罚方式,更能体现出一个人性化企业的温度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