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职工工伤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
根据省总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要求,王丽华副主席带领省总专题调查组先后到省劳动保障厅和珠江三角洲深圳、东莞等地对职工工伤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调研。有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职工工伤和工伤保险参保的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我省共有就业人员2600多万,参加工伤保险2113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1351万人。全年共发生已认定的工伤事故14.6万次,其中达到工伤伤残等级的6.2万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率为6.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珠三角地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占全省的90%,其发生工伤事故率为7.8%。近几年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工伤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2006年,全省工伤事故累计发生率6.83%o,比2005年同期的7.62%o降低了10.4%;2007年为6.7%。,呈稳定下降趋势。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没有发生重大上访事件。全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约为487万人,发生工伤事故约为3.26万次,其中农民工占八成左右。
(一)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去年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113万人,比上年增加245万人,增长13.2%。其中,广州、东莞、清远等3个市增幅超过20%,珠海、佛山、中山、韶关、河源、揭阳等6个市增幅超过1 0%。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连续1 O多年蝉联全国第一。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成效显著。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351万人,增长20.1%。其中,广州、惠州、云浮等3个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人数增幅超过了50%,东莞、清远、阳江、茂名等4个市增幅超过了20%。
(二)工伤保险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27.6亿元,支出13.1亿元,当期支出率为47.5%;累计结余84.1亿元,其中储备金约3.2亿元。累计结余按照2007年支出水平可支付77个月。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12.92万人,人均待遇支付约9000元。
二、我省保障职工工伤权益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抓源头,为农民工“工伤参保先行”松绑
为了切实推进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从2005年起,深圳、广州、东莞等市打破陈规,取消了坚持多年的养老、医疗、工伤等“五险合一”的捆绑征缴模式,改变原先社会保险险种一齐参保、一齐缴费的方式,允许尚不具备参加全部险种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实行险种分别参保,分别缴费。先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大大降低了参保缴费比例。这项措施出台后,受到了农民工用人单位的积极响应,许多用人单位主动上门为农民工投保,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出现跨越式增长。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这一新规实施的第一年,全省农民工参保人数即达到889万人,增加了约300万人,增长约50%。其中深圳市农民工参保人数新增356万人,增长率高达97%。到2007年底,深圳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已达752万人,其中80%以上为农民工,位居全国城市首位,在深圳这个外来农民工集聚的地区,创造出了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有1351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占全国农民工参保人数的40%。
(二)抓难点,力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
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广东建筑企业多,农民工比重大,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人员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是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中的难点。以广州为例,2006年,全市40万建筑工中已参加上伤保险的仅3万多人,不足1/10。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我省创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2007年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建设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列入规费项目,单独设项、专款专用。采取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形式整体参保的措施,并与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广州、东莞、珠海、河源等市因地制宜出台了当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办法,强力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保,取得很好效果。如东莞市,截至2007年底,建筑类企业543家,参保工程项目498个,实现了在建工程全员参保。这一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方便了参保企业。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为工程施工提供全过程的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地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参保单位,实行项目参保避免了多层分包、多头管理和因工程内工人人数、工资的变化而产生的缴费困难,避免了企业先参保后欠费的问题。
二是实现了全员保障。此办法根据建筑业企业员工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的特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在施工项目内施工的所有存在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人都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三是保障到位。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用、残疾补偿、工亡抚恤待遇等,使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四是监督有力。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巡查制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实施监察。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建立建筑业企业违规行为公示制度,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建设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人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社会公示。
(三)抓浮动费率.提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参保单位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类缴费,第一类是低风险行业,如服务业、银行业等,第二类是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第三类是石油加工、化工原材料行业。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分别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以0.5%一2%的不等比例缴费。为进一步提升工伤预防水平,我省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基础上推广浮动费率机制,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情况,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事故多发企业,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提高缴费比例;对无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较少的企业,下年度将在原费率基础上降低缴费比例。以深圳市为例,实行浮动费率制后,将事故多发企业缴费上升20%至50%,未发生事故或事故率低的企业缴费下降20%至50%。通过费率下调,每年可减轻超过2.4万多家参保单位的保费负担。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通过费用杠杆,促使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促进了工伤预防长效机制的建立。
(四)各级工会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工伤权益
1、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工会在参与工伤政策法规制定修订的同时,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检查,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协助、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做好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工作;参加职工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通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竞赛、编印劳动保护小册子等形式广泛宣传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强化职工的安全卫生意识;每年夏季开展为农民工送安康“防暑降温” 活动,围绕农民工的住宿条件、饮食卫生、高温劳动防护等内容,重点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高温作业生产车间和其它露天作业场所进行调查走访,检查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给高温、户外作业的农民工送清凉消暑饮料,派发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和宣传书籍,推动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联合安监部门联合开展“百万职工安全文化建设”系列活动,成立了省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领导小组,通过省财政拨出专款,在全省范围广泛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通过分片设立培训点等方式,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对300万职工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开展工伤探视帮扶工作试点,探索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新举措
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建立工伤探视扶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建立工伤探视扶助制度,对受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探视慰问,进行心理辅导和政策指导,帮助他们落实待遇。在送温暖活动中,将受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列为重点慰问对象。省总以佛山等地为试点开展工伤探视帮扶,取得很好的效果。2005年以来,佛山市探视帮扶工伤职工7干多人次,发放探视慰问金238万多元,得到职工好评和党政肯定。珠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向农民工赠发《工伤探视服务手册》,为工伤职工准备了全套的工伤探视帮扶服务,有七项帮扶内容,有明确具体的帮扶程序,实用性、操作性很强。近年,省总工会每年从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工伤探视帮扶工作。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伤事故发生数量较大,农民工是工伤主体。去年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共发生已认定的工伤事故1 4.6万次,若加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估算,去年全省发生工伤事故将近18万次。广东是全国吸纳农民工最多的省份,目前跨县区流动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超过2400万人,约占全国的30%;而吸纳农民工最多的珠三角地区工伤事故发生率为7.8%。,比全省水平高16.4%。而工伤事故约有七、八成发生在农民工身上。据2006歪省总工会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工商联的联合调查,珠三角地区企业2005年发生职工断指工伤事故3.06万人,其中农民工手部受伤致残人数2.55万人,占83.3%之强。吸纳农民工较多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参保率偏低,工伤发生后容易导致劳资纠纷。
(二)农民工参保覆盖面仍亟待扩大。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仍亟待提升。目前全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约为487万人.其中近8成为农民工。
(三)工伤争议主要发生在未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致使部分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据调查,我省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基本都能得到及时足额补偿,出现工伤待遇补偿纠纷的,主要是未参保的农民工。各级工会接到的有关工伤权益的投诉,大多是未参保的农民工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落实。而去年未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约为3.26万次。
(四)工伤案件争议处理程序复杂冗长。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和滞后,对农民工劳动争议特别是工伤案件的处理常进入“马拉松”式的状态.甚至看不到终点。未参保的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等待他们的将是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据了解,工伤农民工打官司一般要经过4到1 0道程序,花费时间至少要一年左右,有些要耗3年至5年,有些甚至会变成没有结果的“无尾案”。
发生工伤的主要原因:
1、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条件较差。设备陈旧老化,生产自动化水平较低,缺乏规范操作流程和必要的劳动保护,不注重加强职工岗前安全生产培训。
2、一些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使用有毒化学物品;防护设施欠缺严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格或使用率较低;企业内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现象,导致工伤和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
3、一些企业超时加班严重。据调查,52.4%的农民工劳动时间超过8小时,其中9—1 1小时占46.1%,1 2—1 4小时占4.9%。46.1%的农民工表示每月“没有休息时间”或休息时间在“3天以内”。有的工人每天工作1 4、1 5小时。严重超时加班使工人身心疲惫,增加了工伤发生的几率。
4、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不足。由于受教育程度水平较低,在安全生产知识、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较欠缺;工伤发生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较弱,不懂得寻求帮助;有些因担心失去工作,不敢投诉举报,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的侵权行为。
5、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政府相关部门人手少,工作量大,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执法检查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对策与建议
近年,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取得很大突破,参保人员占全国的1/3.位居全国第一。但是从广东的实际情况来看,保障工伤职工特别是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从工伤参保扩面,还是从对工伤职工的帮扶维权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工作空间,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在经济发达地区扩大、加快推行“工伤参保先行”政策,解决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迫切需求的社会保障
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贡献者,理应分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相对于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险种,工伤保险对于农民工特别是从事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来说尤为重要。按照现行的社保捆绑征缴模式,参保单位必须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多个社保险种,缴费比例达40%左右,一些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因为不愿意缴交多项保险费,而逃避参加社保,以致发生工伤时易产生劳资纠纷。从政府部门的角度,社保费捆绑征缴主要利于社保基金的积累,不致出现基金的入不敷出。
但从我省基金收缴的情况看,社保基金已有较多的节余,居全国前列,节余较多的主要是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2007年基金结余397.1 4亿元;滚存结余1758.3亿元,比上年增长29.1 8%。2006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65.37亿元,累计结余按2006年待遇支出水平可支付65个月;2007年累计结余84.1亿元,累计结余按照2007年支出水平可支付77个月。
农民工职业风险特征、年龄段、收入、消费特征等决定了解决工伤保险的首要性。我省应按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参照广州、深圳、东莞等地的做法,省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在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工伤风险及职业危害较大的行业企业扩大、加快推行“工伤参保先行”政策,同时全面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农民工参保。而在大型工程项目农民工参保方面,要采取灵活缴费方式,方便衣民工参保。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应在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农民工参保。
(二)改善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置机制,切实解决工伤职工“打官司难"的问题
据调查,工伤纠纷发生后,部分企业老板千方百计逃避责任,一般会走完所有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官司打到二审。一些老板还存在恶意使用法律手段的情况,故意用“程序”来拖垮农民工。由此造成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而据农民工反映,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农民工最拖不起的就是时间。因此应改善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置机制,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这样可以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有效震慑用人单位,使其不致再逃避责任。
(三)以推行工伤探视帮扶制度为重点,加大工会对工伤职工的帮扶维权力度
如上所述,工伤权益纠纷多发生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与企业之问。由于工伤发生后涉及的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较大甚至特别大(去年享受工伤保险职工人均待遇支付为9000元左右),在职工对自己的权益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主通过“私了”方式以较少的金额把职工打发了事,甚至以职工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把工伤的过错全部归咎于职工一方,让职工负全责,从而对职工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使职工承受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甚至对职工的身心和前程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在这种时候,职工特别无助、无奈,尤其需要得到及时的帮扶救助。作为职工群众的代言人和权益维护人的工会组织,应责无旁贷地为工伤职工(含患职业病职工)解急济难,叫响做实“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
1、提高认识,广泛推行工伤探视帮扶制度。工伤探视帮扶制度是帮助工伤职工解决迫切利益问题的较佳举措,我省工会在佛山、珠海、广州等地开展试点取得了很好的影响和效果,证明了这一措施的成效。针对工伤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各级工会要提高认识,广泛建立起工伤探视帮扶制度,把工伤探视帮扶,作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重点帮扶项目,通过制度化的工作,为职工搭建诉求的平台和求解的渠道,有效地为工伤职工解决现实问题。
2、部门协作,形成工伤探视帮扶的社会化格局。工伤探视帮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由于工会不是执法者,当发生工伤权益纠纷时,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力所能及的帮助后,也许还不能最终解决问题,这时,工会就要将问题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动用政府的执法监察,或者帮助、指导职工走仲裁、诉讼法律途径,因此,政府执法部门的协同支持就显得非常重要。工会牵头建立与劳动、卫生、安监和司法等部门的协作机制,便于形成工作合力,快捷高效地处理工伤纠纷问题。佛山、珠海等市工会与劳动、卫生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开展工伤探视帮扶工作的文件,形成了协作机制,强化了工作力度,通过工会帮扶与政府执法监察的衔接,有效地维护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3、收集信息,努力实现“逢伤必探”。各级工会应承担起职工工伤情况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职责,通过工会的组织网络、热线电话、工会劳动关系信息员队伍,通过主动与劳动保障、安监、卫生等加强沟通联系,以及新闻媒体等渠道、途径,收集工伤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工伤信息动态,设立档案,建立工伤信息报送制度,为工伤探视帮扶工作提供依据。探视帮扶重心应放在基层工会,努力实现“逢伤必探”,充分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爱。
4、履行职能,切实为工伤职工排忧解难。工伤(患职业病)职工依法应享有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费、转往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针对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工会工伤探视帮扶工作主要提供如下帮扶服务:
一是对工伤职工进行探视慰问。通过探视了解掌握情况,听取职工诉求,确定帮扶对策。1—4级残疾的职工应纳入定期探视慰问范围。
二是帮助指导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会应及时予以指导和帮助。当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为受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时。工会及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提供如下服务:(1)提供工伤待遇法规政策咨询,答疑解惑;(2)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3)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工会可协助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必要时工会可代表工伤职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三是帮助指导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残疾等级评定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因工致残待遇的高低。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使他们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四是提供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因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医疗、生活等费用,导致工伤职工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工会及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及时提供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五是提供应急医疗救助。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逃避责任,或工伤争议处理尚在仲裁、诉讼期间,而职工急需救治又无钱医治的,工会及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提供应急医疗救助,为职工垫付救治费用,帮助职工渡过难关,待工伤职工落实有关工伤待遇后再偿还垫付的费用。
六是提供法律服务。当工伤职工的合法工伤待遇受到侵害时,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1)法规政策咨询和指导;(2)协商和调解。发生工伤纠纷时,出面与用人单位就工伤权益问题进行协商,协调解决纠纷;(3)劳动仲裁和诉讼代理。工会、帮扶中心指派工作人员或以运用、购买社会法律服务等方式,为工伤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免费提供法律指导、免费代写法律文书、免费提供劳动仲裁和诉讼代理。
七是提供心理健康疏导服务。在帮助指导工伤职工落实工伤政策待遇的同时,有必要对工伤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疏导,对他们进行心理抚慰和励志,帮助他们渡过心理难关,使他们重拾信心,对未来保持希望。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可运用社会力量组成专业志愿者队伍,为工伤职工提供服务。
八是提供其他形式的帮扶服务。如对工伤职工子女就学困难的纳入工会“金秋助学”范围,为有劳动能力而再就业困难的工伤职工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在重大节日送温暖活动中对工伤困难职工进行慰问等。
在开展工伤探视帮扶活动时,要督促未参保企业为职工补买工伤保险,把职工纳入社会保障的安全网。
5、强化宣传,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工伤保障意识。广东改革开放先行一步,毗邻港澳,是防范抵御敌对势力渗透的前沿阵地,多年来,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从未停息,尤其是一些机构和组织利用珠三角农民工工伤问题来诋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分裂职工队伍。因此,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工伤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保障好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中国工会和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和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工伤政策法规的宣传。如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印制扑克牌、笔记本、贺年卡、挂图、宣传小册子和法规单行本等,免费发放到企业和员工手中,张贴到企业集中的地方和医院,指引员工明确自我保障的渠道和途径,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的职责。
6、加强工会组建,促进工伤保险扩面。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仍是目前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尤其是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且农民工集中的企业,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必须重点抓好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工会组建,加快建筑和商贸、餐饮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的工会组建,通过发挥工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推进工伤保险参保工作,从制度上、源头上保障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课题参与部门:保障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