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011年12月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了《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早在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职代会条例》)。当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对党组织发挥作用,行政行使职权,职工落实民主权利等三个方面,作出明确的规范性规定,对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职代会条例》的颁布,对职工来说有着划时代的意义,那就是——开启了新中国企事业单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时代。广大干部职工可以在职代会的平台上,充分行使法规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1986年至今,25年间,我国发生了计划经济至市场经济的嬗变。经济体制背景的改变,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法规框架下,很多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形势发展带来的一系列改变所产生的要求。如,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经济成份主要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单一,国有企业,清一色由党政工“三驾马车”经营管理。市场经济时期,企事业单位经济成份呈多元化趋势;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设置组织架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体制变化带来的种种差异,使目前的基层单位在执行《职代会条例》时,无法找到相对应的法规条文,一一“对号入座”。
国家法规规定基层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近期,全国总工会制定颁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对职代会制度中的履行程序、规范操作等一系规定作出调整、补充和完善。使当前推进的职代会制度建设,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在认真贯彻执行1986年颁发《职代会条例》的同时,通过进一步认真学习领会近期全总印发的《规范意见》,我们在《规范意见》中可以作出以下解读。
一、打破所有制界限
1986年颁发的《职代会条例》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冠上“全民所有制”之名,但是在市场经济时期,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已经作出调整,1994年公布的《劳动法》;2001年修正的《工会法》;2005年公布的《劳动合同法》,早已打破所有制的限制,在上述法律中规定职代会载体适用于任何所有制企业。《规范意见》开章明义,只提“企业”两字,不专指所有制成份,也即职代会制度普遍适用任何所有制企业。
二、是企业的“职代会”不是工会的“职代会”
《职代会条例》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在《规范意见》的第四、第五、第六条的规定中突出强调了企业的责任。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应有的职责。《职代会条例》的本意职代会是企业的职代会。《规范意见》更进一步明确了职代会平台属于每个企业都必须建立的一项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
三、对职代会自身制度建设提出了规范严谨的要求
计划经济时期,只有全民所有制的单一经济实体(厂矿)的单位执行《职代会条例》的规定。市场经济背景下,出现各种所有制,各种类型(别)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区域集群、集团公司等)的单位,在国家法规层面下,我国境内任何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接受法规的规范和约束,有法必依,毋庸置疑。《规范意见》为了更有利于职代会制度建设,在原有的法规框架下,作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
(1)职代会实行届期制,三至五年为一届。 ’
(2)强调了上级指导的作用。基层单位在召开职代会之前,应当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上级工会应予以指导。
(3)企业未建工会的,也可以召开职代会,但要报上级工会,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4)要求加强本单位职代会制度建设。每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单位),首先得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细则)。其办法(细则)由职代会通过,很多有关操作性的问题可以在办法(细则)中、细化、明确。有利于职代会的运作。
(5)明确量化规定。一段时期以来,该如何确定职工代表人数,是基层单位常常把握不准的问题。《规范意见》明确:一是按本单位的职代会办法(细则)执行或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二是职工代表最少不得少于30人。
需要职工代表讨论表决的事项,对何时送达他们手上,此前,无明确规定,现在明确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交给每位职工代表。
(6)加强文案管理。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制度,整理好会议制度的书面文案资料,做好公示、宣传等工作。
四、注重提案的作用
职工代表体现为职工讲话办事的代表性,主要手段之一是运用提案。《职代会条例》,对提案办理的规定不够突出,《规范意见》专列一款(第十六条):工会或职代会提案委员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向职工征集提案;经审查立案后提交职代会讨论。基层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的职代会制度办法(细则)中更明确办理提案的细则,发挥提案渠道的积极作用。
五、职代会的扩展运用
《规范意见》作出的一些规定,不仅适用于一家厂(矿)等单个的经济实体,也适用于区域、行业性和层级较多的集团公司。如第九条:“企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职工代表的选举。”如召开区域性职代会,在一个工业园区建立由众多工厂联合组成的职代会,按照第九条规定,资方(行政)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资格在自己所在的工厂(选区)当选职工代表。如第十条:“管理层级较多的企业,参加上一级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可以在下一级职代会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如召开省级的集团公司职代会,各市级公司的职工代表可以在本级公司内选举产生,也可以以整个省公司为单位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全国总工会制定颁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根据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进行补充、完善,使职代会的法规依据更加充分更有针对性、操作性。这也是各地各单位在职代会制度建设上一直想寻求得到的有力的法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