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联关于深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分配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深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利于实现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的同步增长,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适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缓解社会分配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形成科学有序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对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党政主导、三方推动、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到2012年底,全省已建工会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70%,世界500强在粤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到2013年底,全省已建工会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建立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企业薪酬制度,科学合理调整劳动报酬、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工时工价标准和企业保险福利待遇水平。

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重点

(四)建立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指导各类企业坚持“共建共享”原则,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作为当前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重点协商年度工资调整比例和工资额调整数,科学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收入和保险福利待遇水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确保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的提高而相应增长。职工平均工资没有增长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企业管理层的薪酬原则上也不得增长。要指导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指导企业抓住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重点协商职工工资增长、福利待遇提高等问题;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重点协商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筹措来源、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重点协商劳动定额、计件工价等问题,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科学合理的标准,使本单位相同岗位7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劳动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对国有企业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重点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既充分体现对经营者的激励,又要使其与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相协调,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六)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中小企业数量多、职工户均人数少、工会组织程度低的地区,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成效。重点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装修业、五金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环卫保洁业、中介服务业等行业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实施

(七)发挥协商代表的主体作用。县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指导加强企业集体协商主体建设,对集体协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协商代表开展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等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协商能力;指导协商代表以加快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利益相统一为原则,科学合理提出工资调整数额或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等。加强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建设,充分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和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时,可由行业(区域)工会或职工代表和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本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种)最低工资、劳动定额等内容进行协商,订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

(八)强化协商方式方法创新。在各地各类型企业实践的基础上,加强经验总结和规律研究,积极探索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状况企业有效开展集体协商的措施,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方法,不断提高集体协商水平,增强协商实效。积极推进协商方式方法创新,探索“上代下”、“二次协商”、“集中要约,分别协商”等方式,切实加强协商内容、程序、履约监督等规范化建设,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序开展。

(九)加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工会组建方式和组织形式,将自上而下组建工会与自下而上启发职工入会结合起来,提高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率。指导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支持配合基层工会组织依法提出工资协商要约,切实发挥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基础作用和职工合法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作用。

(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各地要从地方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大中专院校和社会上选聘一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县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和使用,使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能有效地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帮助。要加强培训,使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懂政策、懂业务、公道正派、善于协商。要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一员双责”,既能指导服务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又能调解企业的劳动争议,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核心工作之一,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工作计划,完善考核机制,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争议和重大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的研究分析,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力成本等信息,依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深入企业了解职工工资待遇方面的诉求,指导企业工会提出符合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并加强对县以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各级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要加强对企业和企业主的引导,督促企业依法主动提出或回应工资协商要约。

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保障监督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核心工作,加强领导协调,精心组织实施。要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党政主导、三方推动、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十三)加快立法步伐。加快《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立法工作,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内容、程序,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化解工资集体协商问题的水平。

(十四)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一批工资集体协商先进企业。要把是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企业、企业经营者以及企业工会、企业工会主席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对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行“一票否决”。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要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纳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范围,引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十五)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胁商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各地总工会要对不响应协商要约、不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下达整改建议书,指导企业工会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报告书》的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