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船员劳动关系状况问卷调查分析

最近,省海员工会从今年9月开始至1 0底结束,采取了科学的抽样问卷调查方式,对全省共2235船员进行了无记名问卷调查。同时,于9月下旬,针对问卷调查相关问题,我们深入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等四个中央企业的二级公司、项目部、工地等进行调研,召开船员小型座谈会,深入了解船员真实情况。本次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2235份,收回22 1 9份,绝大部份受访船员积极合作,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统计数据具有很好的代表性和说服力,能较真实全面的反映船员劳动关系的现状。

一、对船员问卷调查的基本分析

(一)个人基本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船员中97.5%为男性,显示出船员职业最大的特点之一:基本上全是男性,女性由于生理体质等各种原因很难担任船员工作。船员年龄25岁以下的占1 4.5%,40岁以下的占64.9%,40岁以上的占35.1%,总体来讲青壮年占绝对优势,船员群体的年龄构成较为合理,其中,未婚船员占26.9%,已婚船员占7 1.6%。船员整体文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占到了22.9%,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占77.1%,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船员只有1 0.6%,只有一半的船员毕业于航海类专业院校,说明船员中有很大部分只是通过自学或实践摸索等方式熟悉船员工作,而没有受到过专业的航海培训教育。参加了党工团等组织的船员占5 1.1%,未加入任何党派的占48.9%,并且52.7%的船员是工会会员,29.9%的船员曾经是或者希望加入工会,船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参与能力都有所提高。

(二)就业情况

所属国有航运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的船员比例为65.3%,居绝对多数地位;私营(民营)、个体航运企业船员比例为25.3%,集体航运单位船员比例为5.6%。64.1%的为航运单位白有船员,1 4.7%的为劳务派遣船员,1 5.9%的是社会船员(个体船员)。调查显示社会船员寻找就业的途径更多还是通过自己直接联系或者亲友帮忙这种传统的自己寻找和关系介绍的途径,其中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的占27.3%,亲友帮忙的占1 5.2%,通过校园招聘会的占24.6%,绝大多数船员没有得到过相关职业介绍机构、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和工会等的帮助指导和介绍,通过这种途径找到目前工作的船员只占1 6%。绝大多数船员或自己单独与用人单位协商谈判达成工作意向,势单力薄,或通过关系而碍于关系无法正面磋商,其权益很容易受到用工单位的损害,船员就业需要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或工会组织的更多的帮助和支持,通过这些职业机构或工会组织的介绍,船员可以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更好的待遇和职业保障。

(三)收入支出情况

船员在船收入多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月度业绩工资构成,有少部分船员的在船收入还包括固定加班工资、年假工资和其他津贴。但是船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问在船工作时,只有一半的船员能够享受到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有相当大一部分船员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无法按规定享受工资报酬。在下船休假期间,50.8%的船员享有休假工资或待派工资,36.3%的船员从未享受过,其他船员并不清楚自己是否有休假工资或待派工资,可见船员在下船休假期间的权益保护受到很大挑战,有关部门也应给予船员以帮助和支持。在对自己收入水平的认知上,认为自己的收入水平在自己居住地区属于中等或中等以上的船员占50.8%,认为属于中等以下水平的占44.2%,有1 7.4%的船员对自己的收入水平满意或比较满意,37%的船员对自己的收入水平认为一般,不太满意或不满意的船员比例达41.4%,以上结果表明船员对自己的收入水平并不够满意,他们认为自己的收入水平在社会上总体偏低,应该享受更高的工资待遇。

(四)社保情况

对问卷调查的结果分析显示,用工单位为船员办理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呈较好的态势,除生育保险缴纳的比例为44.6%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缴纳比例基本都在70%左右。关于船员的医疗费用报销的问题,26.2%的单位会为职工承担一半以上甚至全部,1 8.4%的船员个人要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44.6%的船员表示自己已参加医保,至于单位是否为船员办理了补充保险,只有22.7%的船员表示已办理了补充保险,33.4%的船员没有办理,44%的船员不清楚单位是否为其办理了补充保险,该统计数据清楚地表明单位为船员办理补充保险的比例非常低,绝大多数船员是没有享受到单位为其办理补充保险的,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和保护船员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建议单位(船东)积极为其船员办理补充保险。

(五)劳动关系情况

根据对问卷的分析,结果显示,总体上船员与用工单位的关系还是比较规范的,有78.2%的船员与其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1 1.8%的船员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其他船员或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已过期也没有续签,或是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或是签订了其他合同或协议,总体而言,大多数船员能够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协议明确规范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

与此同时,关于合同的其他一些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船员中只有55%是经过与单位协商后签订,有40%是未经协商直接在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上签字的,这很可能导致船员对劳动合同条款不明确,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也不清楚,这也就要求不仅要提高船员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也要对船员劳动合同文本尽快规范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88.5%能够完全履行或者基本能够履行合同,合同中含有工作时间内容的有57.6%,有42.4%的没有或不清楚;47.8%的合同含有下船休假的内容,52.2%的没有或不清楚;33.6%的合同含有待派工资标准的内容,66.4%的没有或不清楚;55.1%的合同含有报酬标准的内容,44.9%的没有或不清楚,这些数据统计表明,虽然大多数船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文本差异很大,合同很多重要条款的规定很模糊甚至根本没有规定,船员的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职业保障等等很多方面并无法有效的约束用工单位,船员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他们的权益保护状况仍然堪忧。解决以上问题要从船员和用工单位双方入手,但是最重要最有效的还是尽快使用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在船员与用工单位的关系方面,有9.3%的受访船员表示曾与单位发生过劳动争议,发生争议的原因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或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发生劳动争议后,有54.2%的船员会选择通过与单位协商来解决,28.4%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也有1 7.4%的船员会选择其他解决途径,但是大多数船员会因为船员工作的特殊性质造成的劳动争议解决不便而放弃解决。船员劳动争议发生的原因比较集中,特点明显,但发生劳动争议后多数船员维权意识和决心不强,无法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船员认为工会最应为职工提供帮助的三个方面是: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和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利。结合上述问题,表明了船员对工会最大的希冀和要求。

只有1 1%的受访船员认为船东与船员的关系很融洽,44.9%的认为比较融洽,32%的认为一般,1 2.3%认为不太融洽或者很不融洽,船东与船员关系紧张对船员和用工单位都没有好处,双方应增加沟通和协商,用工单位应该多听取船员的意见,船员及时向用工单位反映意愿,调查结果表明,只有30%的船员认为有机会参加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而且这部分船员有相当部分没有把握机会,通过合理渠道提出过自己的意见、建议或要求,其他70%的船员更是没有机会参加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

(六)职业安全卫生情况

73.1%的受访船员表示,所在单位进行过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但也有多达26.9%的船员的所在单位从未举行过这种定期的教育和培训o 88.20/o的受访船员表示单位会提供适用韵醐白劳动保护的用品,而且绝大多数船员认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非常有效或有一定效果,基于此,我们应建议更多的用工单位为自己的所有船员提供适用诵翻白劳动保护的用品,这是一个成本低但是收效十分明显的职业保障措施。只有5 2.8%的船员接受过单位提供的除上船体检以外的定期健康体检,船员工作的特殊性要求船员必须要有健康的体魄,用人单位应该为船员提供更好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定期健康体检对船员来说十分必要。

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时,只有43%的船员明确知道船东会为其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57%的船员表示船东不会或并不清楚船东是否会为其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七)职业生涯规划情况

关于船员对船员工作的满意度的调查显示,26%的船员对船员工作很满意或比较满意,39.7%的船员认为一般,多达30.5%的船员对船员工作不太满意甚至很不满意,船员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偏低,船员对船员工作不满意的原因很多,最主要原因依次为:无法照顾家庭,工作枯燥乏味,海上工作危险性较大,工作环境恶劣,工资收入低。这些原因基本由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但船东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缓解这些状况,提高船员的满意度,比如对船员的家庭提供扶持和帮助,为船员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采取合适的职业保障措施等。

二、问题与对策

(一)主要问题

1、绝大多数船员没有得到过相关职业介绍机构、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和工会组织等的帮助指导和介绍,船员寻找工作主要还是依靠自己或是亲友的帮忙介绍这种依靠关系的途径。

2、多数单位会为船员安排专业培训,但是培训时间普遍较短,无法达到较好的培训效果。

3、船员的工资报酬水平总体仍然较低,半数船员对自己的收入水平不甚满意。另外,近半数船员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在船上工作是无法享受到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也有半数船员在下船休假期间无法享有休假工资或待派工资,由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船员经常会在法定假期仍在船上工作或下船休息,此期间船员的利益也经常会受到损害,因此,对法定假期仍在船上工作或下船休息期间的船员利益的保障也不能放松。

4、单位为船员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总体比例在70%左右,虽有所提高,但还是无法很好的保障船员的利益,没有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船员仍占一定的比例。

5、绝大多数船员都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文本差别较大,合同条款不完善,许多重要条款没有予以规定,船员劳动合同急需加强规范。

6、由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质导致船员劳动争议解决十分不便,船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船员多会因此而放弃争议的解决,而且在解决争议过程中船员无法接受到工会的法律援助,在发生劳动争议后船员无力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二)对策与建议

1、要充分发挥广东省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明年要把检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作为三方会议的重要内容,重点组织开展船员权益保护的执法检查。规范航运公司和船员相互关系,保障船员合理、有序地流动,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争。

2、加强和引导企业,特别是民营、外资船运公司的法律法规教育,积极做好批准和实施2006年《国际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各项准备工作,让船员能够从事体面劳动。

3、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提出了政府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就我省的情况来看,建议政府(海事等)有关部门,积极引导成立“广东省船员服务行业协会’’,依托该协会,建立个体民营和外资船运公司船员工会联合会,把众多小型、零散个体民营和外资船运公司的船员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4、加强船员培训,积极参与政府和企业对新招船员的培训,把《工会法》、《工会章程》列入船员教材中,把工会维权意识灌输到每个船员头脑中。

5、树立工会组织权威,切实为船员办实事、做好事。一是坚持不懈地为减免海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纳喊和呼吁;二是建议政府加大航海教育的力度,提高航运业竞争力和船员自身素质。

6、按照《中国船员集体协议》三年实施计划,推动协议在我省的全面履行,重点加强对外派海员劳动权益的保护。

    7、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把工会维权工作与政府船员管理部门服务船员工作相结合起来,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