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家政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据省家政协会统计,目前我省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达1 60多万人,其中从事住家保姆的有100多万人,从事钟点工、护理员等岗位的约60万人,还有相当部分家政工属于通过老乡亲朋好友介绍的无法统计在内。为了解当前我省家政行业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情况,今年6、7月问,我们联合省家政协会开展了调查。这次调查,采取重点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走访了广州、深圳两地多家龙头家政企业和个别社区家政中介机构。
从调查情况看,当前,我省家政从业人员状况主要呈现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性别年龄结构以中年妇女为主。家政服务除医院、养老养的护理工外,更多的是家庭为服务对象,因此,其从业人员多数以女性居多,所占比例达90%以上。在本次对1 00名家政工随机抽样问卷调查中,1 8—25岁年龄段只有1人,25—35岁的占总数的1 0%,35岁以上的占68%;男女比例,男性只占到1 1.2%,而女性则以压倒性优势占到76.2%。可见在家政服务企业中主要是以中年女性为主体。究其原因有二:一是职业地位问题,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中,认为服务业,特别是家政服务业的职业地位相当低,因此,青年男女如果有其他的选择,一般都不会从事该行业;二是性别角色问题,同样是中国人的性别职业观作祟,由于女性的细腻特质与该职业的要求,人们倾向于聘用较有家务处理经验的女性。
二以城镇户籍人口为主。据问卷调分析,城镇户籍比例远大于农村户籍比例,分别为45.4%和23.8%,有28.8%的人拒绝回答此题。假设数据缺失部分均为农村人口,则城乡比例依然接近,这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在排除数据错误的基础上,考虑到的是该行业发展的畸形化,也与我们预设和估计有些不相符,这点认为有些失真。
三是文化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目前,我省家庭服务员的来源主要是两类人员,一是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0%;二是广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占80%。这两类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在我们对1 00名家政工抽样问卷调查中,初中文化以下占62.8%,高中文化占20%,大专以上文化只占7.5%o而且,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二次培训的问题,而省内外农民工存在初次培训问题,二者均需要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四是工作地点呈散性分布状态。家政工以服务于家庭为主,因此,除被派往医院、养老院的护理工外,众多住家保姆、月嫂、钟点工等,他们工作于千家万户,散落在城镇的每一个角落,一旦工作相对稳定之后,家政工与家政企业之间关系不再密切。
五是流动性大,职业稳定性不足。家政行业员工流动性大的问题在调查中反映比较突出。据深圳安子家政公司统计,该公司员工流失率高达80%,平均工作周期不超过4个月。究其原因,主要是家政员工基本都没把家政服务作为职业来对待。
六是职业活力与创新性不足,呈现低职业地位恶性循环。在以中年女性为主体的家政行业中,因为职业地位和角色分工意识的原因,无法吸引活力强的青年群体加入,使得家庭服务行业易陷于恶性循环。而人群的分布特点,包括高年龄化、低教育化等,使得该行业缺乏生命力和创新能力,直接影响了行业的发展。而且,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市场的作用没有体现,家政服务企业作为新兴行业,以其行业特性,本应吸引农村人口为主要劳动力,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种现象却反向存在,这种分布同样加强了上述的原因,说明该行业作为吸引农村剩余劳动的潜力还有待开发。
目前,省内家政企业几乎百分之百以中介制为主,至今尚没有发现有实行完全员工制的企业,而且,行业内至今尚未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种争议纠纷频繁发生,且调处难度较大,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三方权益在不同程度上未能得到有效维护,同时,对从业人员的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大量的家庭服务人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和办理社会保险。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省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一是目前家政工的劳动关系不够规范。从法律层面看,让我们感到不安的是,目前家政工基本不在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的保护之内。1 994年出台的《劳动法》第1 00条补充的第4条司法解释将“家庭保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也仅覆盖到类似劳务派遣类型的家政服务公司派到“用工单位"的家政工,而绝大多数家政工是通过中介和亲友介绍,这部分家政工被排除在劳动保障体系之外;2009年1 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过错责任使家政工面临自负职业伤害后果的风险。从现实层面看,住家保姆、母婴护理员、多数的月嫂等,以签订雇主、保姆、中介机构三方协议为主,医院、老人院等的护理工类似于劳务派遣性质,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用工劳动合同。目前省内比较规范的家庭服务合同只有广州市质监局发布的《家庭服务业服务规范》规定的《家政服务合同》,虽然,省、市家政协会一直在努力推广,但收效并不大,据介绍,目前使用广州市质监局《家政服务合同》签订的合同也不足万份。
二是工作时间过长,精神压力大。家政工的工时很难用传统的计算方式计算,住家保姆的工时更是无法准确计算,也无法接照《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按照目前业内通行惯例,一般情况是住家保姆为每月休假两天,钟点工每月休假四天。根据调查问卷分析,从从业时间看,绝大多数的家庭服务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时间在9个月以上,1 5%为6个月到9个月,6个月及以下的占5%;从休息时间看,月休息天数为4天占4 1-2%,月休息两天的占26.2%,月休息8天占1 3.8%,一个月完全无休息的占6.2%。
精神压力方面,调查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乡愁,二是职业歧视。特别是住家保姆和护理工反映较多,他们当中多数人属于外来人员,远离家乡、亲人,有些人家中老人已老、小孩尚小,本就需要照顾,而他们却做不到,内心感到愧疚,看到雇主幸福的家庭生活,不免思乡思家;另一方面,有些保姆、护理工工作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他们自身也认为从事这一行低人一等,有自卑心理等。
三是待遇普遍偏低,缺乏基本社会养老保障。从调查情况看,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收入呈普遍不高和差距大两大特点。一般住家保姆、钟点工、护理工收入较低,根据问卷调查分析,大部分家政工的年收入在1至两万的比例为62.5%,1万元以下和3万以上的比例均为1 7.5%;一半的人认为自己的收入水平达到当地中等水平,4 1_2%的人认为比较低,只有3.8%的人认为自己的收入水平中等偏上。高端家政工的收入水平比较高,如月嫂、育婴师等,广州千福家政公司的月嫂月工资可达8到9干元,深圳安子公司的月嫂月工资在6到7千间。
普遍缺乏基本社会保障是当前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存在的最大问题。从我们对问卷调查分析情况看,有47.5%的人没有参加任何基本社会保障,参加工伤保险占28.8%,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仅占1 5%,失业保险只占6.2%,生育保险基本没有。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有政策因素方面制约;二是企业规避责任,认为一旦为员工办理了相关社保,劳动、工商、税务、民政、残联等机构就会要求企业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增加企业负担和经营成本;三是从业人员不了解相关政策或无所谓,特别是外来人员要求并不很强烈。
四是职业认同感不强,培训不足。从岗位区分看,目前从事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主要有住家保姆、钟点工、月嫂、保育员、护理工等,但由于行业缺乏政策规范和行业标准,家政工普遍没有职业认同感,多数人并没有把这个工作当作职业来做。而且,由于从业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不管是城镇下岗人员还是外来人员,普遍存在着初次培训和二次培训问题。虽然现在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工会、妇联等社团组织都非常重视家庭服务人员的培训,企业自身也开展培训,但由于规定接受培训人员的条件所限,所以能参加普及培训的数量有限,也很难大规模开展,与市场需求相比,培训仍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且,有些培训需要家政企业先垫资再结算,这措施在操作上超出了多数家政企业的承担能力,所以企业反应并不积极。
五是工会工作有待加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家庭服务企业工会组建率仍偏低,工会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这次调查的企业当中,只有原属街道创办现已改为私营的广缘家政公司成立了工会,而如广州的千福、正祥和深圳的安子、佳居乐等这些属于穗深两地影响力较大的龙头家政企业均仍未组建工会。对于家政工而言,家政公司就是他们的代言人,一旦与雇主发生纠纷,他们一般会找家政公司寻求帮助,而家政公司却常常帮不上忙,甚是困惑。从调查问卷分析看,家政工权益受损害时,认为最能帮助他们的排序前五位分别是家政公司、工会、亲属、行业协会、妇联等;有37.5%的家政工很希望加入工会,另有1 1.2%的人希望加入工会,只是愿望没那么强烈,觉得无所谓的占22.5%,还有1 1.2%的人不希望加入工会。
据省家政协会介绍,目前,全国从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已逾千万,在我省的从业人员也达1 00多万。家政行业已成为新兴的服务产业,家政工也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自身特性的庞大群体,这一群体的发展、职业安全、稳定、素质等问题,不仅影响到千家万户,也关乎构建和谐社会、幸福民生问题。因此,关注家政工权益保障问题理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也是工会组织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o 20 1 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 1 0]4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政策指引意见,并明确要求要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建议:
1、研究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行业规范标准。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精神,尽快研究制订有利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从政策层面上对家庭服务业的准入、管理予以规范,政策扶持,促使家政企业从中介制经营方式向员工制经营方式转变;保障家政工权益,以利鼓励引导人们进入该行业和转变职业观念,促进就业;规范雇主雇请家政工的资格条件审核等。二是支持帮助行业协会尽快制订相关行业标准、准则等,以利于行业发展和自律。
2、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一是通过修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或者相关的司法解释,把家政行业的用工法则和家政工的劳动纳入法律规范约束范围内,使之双方形成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以利于更加有效地维护家政工的合法权益。二是以立法的形式,制订《雇工法》一类的法律,作为规范约束家政工、劳务工一类的劳动准则。
3、加强对家政工的系统管理。要求各家政公司要做好家政工的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尤其要做好流动性较强的家政工的登记管理工作,做到有可查、查有据,同时,加强对家政工的健康监控,规定家政工必须持有身份证、上岗证、体检证等三证齐全才能上岗,以保证家政工的职业安全和解决雇主的后顾之忧。
4、解决家政工社会基本保障。建立健全全民性的社会基本养老险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企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也是义务与责任,对于家政行业,政府应加大宣传指引力度,并在制订产业政策时予以强调。同时,鉴于家政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社会结构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的现实,我们建议可采取企业、雇主、个人共同承担,政府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这一做法国内如北京市已有先例,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完全有条件解决。
5、加大对家政工的职业培训。一是改进现行的扶持性培训,规划出更加适合企业、家政工需求的培训内容与形式,分等级、层次进行培训。二是把家政服务业所需人才纳入国家高等职业教育范畴,培养高端服务人才,以满足人们日益改善的生活需求。
6、在家政企业普遍建立工会。一是借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的东风,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两个普遍”工作要求,在省、市分级成立家政行业工会联合会,带动行业各企业建立工会。据了解,省家政协会对此表现出很大的热情,他们一直在探索成立保姆工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如愿,因此,我们认为,尽快成立我省家政行业工会联合会正当其时。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总工会发文指引,要求各地按一定期限的规划,推进我省家政行业普遍成立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