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解读修改后的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保缴费问题向税务机关举报

2019.10.14 / 《南方工报》


1010日,省人社厅在官网发布了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解读(下称为“解读”)。解读中提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税务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机关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195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删去原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中的“和申报缴费数额”,即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处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

执法重心下移后,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去哪一级人社部门投诉举报?解读指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主要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地执法。

解读还明确了对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机构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管辖部门。本次修改删除了关于对上述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别规定,并不意味着不再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机构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关于管辖的规定执行,即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