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规定:企业拒协商工资将有不良信用记录

今后在辽宁.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将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布。日前发布的《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 0月1日起正式施行,辽宁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强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这部规章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不得在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限制。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辽宁省规定.违反这部地方规章不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