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和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注意,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且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发生意外伤害,在工伤认定方面或存在障碍。

【案件概况】

网友卢小姐向“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她在20191月入职了软件设计公司A,工作的时间从上午8:30到中午12:00。由于她认为自己还有余力做额外一份工作,所以她在20184月起入职到另外一家软件设计公司B,工作时间从下午14:0018:00。卢女士表示,她十分享受这种工作饱满的状态。

有一天,B公司的领导找卢小姐谈话,说由于她的表现实在太过优秀,想让她上午也到他们公司工作。这可让卢小姐犯了难,她于是将自己上午会在另外一家公司工作的事告诉了B公司。该领导听说情况后表示理解,但认为法律是不承认劳动者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希望卢小姐再考虑考虑。

卢小姐不知道B公司的说法对不对,特向工会律师咨询: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回复意见】

传统劳动法理论认为,一个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以前,劳动力的配置和流动都必须由政府统一安排,在这种“一个萝卜一个坑”的体制下,双重劳动关系自然无从产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停薪留职者”和“第二职业者”逐渐出现。上世纪九十年代,国企改制政策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出台,让更多劳动者开始脱离原单位,通过“下海”等形式自谋职业。他们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却又并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甚至部分原单位还为这些人员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保等。

目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常见的有这几类:1、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2、企业放长假的富余职工;3、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4、企业内退后另行就业的劳动者;5、企业的下岗待岗人员。

而在20081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双重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合法和明确。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符合某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不同单位建立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明显持肯定态度。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兼职形成的用工关系,法律明确认可作为劳动关系进行保护。

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问: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由于一个劳动者只有一个社保账号,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了,新用人单位一般无法重复缴纳社保。一旦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伤害,在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