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章程》修改28处

多处修改有利农民工入会

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修改,适应了时代变化和工会工作要求的需要。一些条款的修订有利于吸纳日益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加入工会。

《章程》共修改了28处,其中,增加了2条,删除了1条,总条数由原来的42条变为43条,具体修改内容涉及“总则”、“第一章会员”、“第五章基层组织”、“第六章工会干部”、“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和组织制度等。

有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亿多人,他们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也成为未来工会工作的重点。目前全国工会共吸纳6600万农民工入会,本次<章程>修改也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这个新群体,很多条款的修改有利于吸纳农民工入会。在“第一章会员”部分,在坚持“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增写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明确了农民工入会的依据;《章程》修改简化了入会程序,在第二条删除了职工申请入会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的规定,这比较适合单位规模较小,流动比较频繁的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另外,在“第五章基层组织”一章第二十五条增写了“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的条款,“这无疑也会增加农民工的入会率”。

所谓“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工会干部“不端老板饭碗”是维护职工权益的一项有效保障。本次的<章程>修改在这个问题上也有涉及。

在“第六章工会干部”一章第三十五条增写了“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与此同时,增写了第三十七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同时,把“建会筹备金”列入工会经费的来源。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