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业性集体谈判主体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这样在法律上确认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的地位。
广东省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方面曾走在全国前面,2001年6月,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会长和装饰行业工联会主席分别代表100多家民营装饰企业和112万多名员工签订了全国第一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到2007年底为止,确认协议的100多家企业未发生过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从而可以看出,这种行业性集体谈判不仅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也保持了行业的劳资关系稳定,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但近年来的广东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全面推进工作中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瓶颈在于协商主体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区域性、行业性企业组织的不健全。因为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缺位的原故,广东2007年底县级三方机制建制率仅为79%,至于镇、街道、社区等的企业组织更不健全,现有的某些企业组织的代表性也不够。
目前,作为三方协调会议成员的企业联合会主要在省、市层面与政府、工会一起倡导集体谈判制度,还没有作为雇主代表直接进入劳资集体谈判的领域,其内部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行业组织和地区组织结构,与工会在劳资关系协调中的对接性还不够。集中在县区以下(街道、乡镇)地区进行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主要是由当地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代表雇主,也代替企联与工会进行谈判。
笔者现就广东省行业性集体谈判的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和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对广东省行业性集体谈判的现状和困难进行解析与思考,并提出建议。
一、广东省的行业组织
(一)行业组织分类
广东省的行业组织,从组织形态上大致可分为两类:
1、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广东省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部实现民间化。广东省民政部门对现存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规范与整改,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整改后重新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共1410个(其中全省性行业协会181个,地市级770个,县级459个),真正实现了民间化和自治性,全部做到了“五自”(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三无”(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单位),人、财、物不再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合在一起,办事机构不再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退出了在行业协会的兼职。
在行业组织民间化改革中,也有一些原由政府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自愿改称“商会”。
2、省工商联所属各级商会和行业商会。目前全省共483个(其中省级商会51个,市级商会103个,县级商会288个,县级以下商会41个)。这类行业组织一般称作“行业商会”或“同业公会”,会员大多分布在民营企业特别是第三产业中。这些商会大部分在民政部门进行了法人登记,但由于某些原因,也有部分商会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二)发展特点
1、民间化、市场化程度高。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在人财物等方面已与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完全脱钩。绝大多数协会都有独立的基本帐户、会计人员、较为完整的年度报表、独立的办公场所(通过购买或租赁)。近几年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上都是民间化、自下而上发起,按市场化运作的。行业协会发展全部做到了“五自”、“三无”。会员办会、行业办会特征较为明显。
2、部分行业组织影响力巨大。行业组织的会员企业既有行业内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又有大量中小型企业,既有维护行业发展良好环境的基本愿望,也有把行业做大做强的强烈诉求,代表性和影响力逐渐增强,行业组织的活动对该行业发展趋势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直接影响。例如广东省家电商会的130多家会员企业年销售额达几千亿元,该组织的会务动向受到国内外同行密切关注。
3、行业分工细化和泛行业化的趋势同时显现。随着行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进一步地细分,行业组织已经从行业细分到产品,甚至某一生产环节,如出现了洗涤、拉链、鲜果、干果等专业性很强的行业组织。同时,某一产业链产供销一体化的合作也开始出现,甚至联合了相关的原材料供应、物流等上下游企业,出现泛行业合作趋势。同一企业同时参加两类以上的行业组织的现象日渐增多。
(三)存在问题
1、总量尚不足,发展较缓慢。
2007年底,广东行业组织不足2000家,单位会员约15万家,与广东拥有各类企业约65万家相比,覆盖率不足25%;与日本、德国几乎所有企业都参加了全国性行业团体情况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国家标准,我国经济行业分为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小类。这些门类、大中小类甚至单项产品都可以、或有必要成立行业协会,在行业的覆盖面上,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发展不平衡,布局欠合理。
第一,行业分布不平衡,中、小类缺乏。在市场实际运作中,中小类行业组织更加细化,更加专业,更能发挥实效。第二,由于大部分协会是在原体制内生成改制而来,其行业分布也与计划经济时期国民经济部类表现出高度一致。传统行业相对齐全,而新兴行业、服务行业发展滞后,数量少,规模小,能发挥作用的少。第三,地域发展不平衡。行业协会、商会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腹地,东西部及粤北发展缓慢。
3、行业内覆盖率低,代表性差。
全省行业组织平均覆盖企业不足200家,绝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覆盖率都在50%以下,部分协会只有20%左右,除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外,所剩企业会员寥寥无几,缺乏代表性,缺乏行约行规话语权,缺乏社会合法性和公信度。
深圳市行业服务署曾以行业代表性、作用发挥、生存发展状况以及公信力等为标准,对深圳市行业协会的现状有一个基本判断:20%现阶段发展是不错的;40%能够维持,而且能够正常开展活动;40%的生存状况、活动、公信力、代表性比较参差。
4、存在“一业多会”现象
行业组织作为行规行约的制定者,具有行业管理、协调的功能和公益代表者的性质。这种公益的性质决定了在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只能有一个利益的代表。也就是“一业一会”。
广东目前存在“一业多会”现象,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协会、商会并存,客观上造成同行业的协会、商会盲目竞争,既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又造成管理的混乱无序。如在一些地方,既有家具协会,又有家具商会,竞相举办家具展览和博览会,企业不堪应对。有的行业组织随意批发资质认证,随意推荐产品,动辄评奖评优,企业不胜其烦,公众无所适从。行业性工联会如果要开展集体谈判,在选择谈判对象时,显然有些左右为难。
5、自律性差,有营利化倾向。
部分行业组织自律性差,内部管理较混乱。要么要求政府让渡权利或者拨款支持,要么一心想着有偿服务,从会员企业敛财。只收钱不办事,强令企业入会交纳会费,根本不开展任何对企业生产经营有实际功效的服务,或者每年出个企业名录,发几份行业简报,或者搞点有偿评选等。这种短视的、只想着权和钱的协会、商会对行业、企业的正常发展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四)思考与建议
1、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监管,完善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支持民政部门履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做好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确保行业协会有序发展。二是积极完善行业协会制度建设,支持对违规会员的自律处罚,以协助协会树立权威,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监督协会开展价格确立、信用评定等工作,促进行业诚信经营,有序竞争,防止新的寡头垄断,不允许行业组织成为欺行霸市、大鱼吃小鱼的场所。三是积极探索评价协会的科学标准,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公信力强的协会给予适当奖励;对协会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四是切实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的民主化、规范化运作,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和约束会长、秘书长的权力。
2、培育、引导、促进行业组织加快发展。一是加快培育新兴行业和领域的行业组织,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出台优惠政策,立足加快发展,积极支持新兴行业和领域的优势企业自愿发起成立行业组织。二是对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在原有组织的基础上进行细分,分立出更具专业性和提供面对面服务的新协会、新商会。落后地区可先组建一些产业跨度大的综合性协会。三是提高立会门槛,以扩大行业覆盖面,增强行业代表性。坚持优胜劣汰,对于活动不正常、失去存在价值的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整顿,令其关停并转,甚至取消登记。四是引导现有的协会、商会适当整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中同名同类的进行合并,促进行业中“一业一会”尽早实现。五是区域间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横向联系和整合,在保持互相独立性的基础上,推动各级协会、商会以团体会员形式加入各级企业联合会。
3、加强和改善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一是建立健全党的工作机构。在行业组织中积极推动党组织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党建带“会建”,带动行业组织内部建设。二是通过工商联和党的其他工作部门,团结培养工商界先进人物和代表人士。三是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
二、广东省的行业性工联会
(一)基本情况
目前广东省现有行业性工联会500余家,覆盖企业2万多家,覆盖职工人数35万人,覆盖工会会员30万人。就产业来划分,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也有部分是第二产业。就具体行业类型来说,涵盖了各行各业,如美容美发、珠宝首饰、服装、茶叶销售、酒类销售、百货零售、饮食服务、副食品批发、婚纱摄影服务、房地产中介、注册会计师、旅游服务、玉器、文化音像、物业管理、医药销售、汽车销售等行业。就规模来说,分别有地市一级、县(区)一级和镇(街道)一级的行业工联会,涵盖企业由八、九家到三、四百家不等,涵盖职工由几十人到五、六万人不等。
(二)组建方式
从依托对象上划分,可分为三种组建方式。
1、依托行业协会(商会)组建行业工联会。我省多数行业工联会采取的是依托行业协会组建行业工联会。依托其建立行业工联会后能迅速将行业内所辖企业及经济组织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如中山市西区汽车销售行业、东区美容美发行业分别依托各自的行业协会,组建了西区汽车销售行业、东区美容美发行业工联会。
2、依托政府主管部门组建行业工联会。有的行业工联会是依托政府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工会)组建行业工联会,利用政府部门对行业的强势管理职能,以利于行业工联会的作用发挥。如广州市依托市财政局工会,组建了广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联会;广州市萝岗区依托区卫生局,组建了萝岗区餐饮行业工联会。汕头市潮阳区依托区卫生监督所,组建了潮阳区饮服与公共场所行业工联会;依托潮阳区文化局,组建了潮阳区社会文化行业工联会;依托潮阳药品管理办公室,组建了潮阳药品行业工联会。
3、依托区域性工会组建行业工联会。我省部分行业工联会是依托区域性工会如镇、街道工会组建行业工联会。如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玉器行业工联会,依托华林街工会,组建了华林街玉器行业工联会;东莞市虎门镇依托镇总工会,组建了虎门镇服装行业工联会。
(三)主席人选
广东省行业性工联会主席人选主要有四种形式:
1、由所依托的行业协会的负责人担任行业性工联会主席。许多行业性工联会主席由行业协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负责人)担任,甚至个别行业性工联会主席由行业协会理事长(会长)担任。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利用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巨大影响力,可以最快捷地扩大行业性工联会的影响力,甚至可能对本行业内一些未组建工会的中小型企业组建工会提供方便。不好之处显而易见,行业协会的负责人代表的是行业协会及行业内各企业的利益,他不可能同时真正代表作为对立面的企业职工的利益,在双方开展集体谈判时,他的位置与作用都很尴尬。
2、由所在行业的原政府主管部门人员担任行业性工联会主席。好处是利用政府部门的强势管理职能,可能使行业性工联会较好发挥作用。不好之处是法律未赋予政府人员相应的权利,政府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中最重要的相对中立的一方成员,其在集体协商中的职责是居间调停,其工作人员代替工会直接与企业组织进行集体谈判于情于理于法显然都不合适。
3、由地方工会或区域性工联会人员兼任。由县区总工会或镇街工会人员兼任行业性工联会主席,这是我们比较推崇的,最大的好处是行业性工联会的领导权紧紧的把握在工会自己人手上,不好之处是地方工会或区域性工联会人员可能对该行业不熟悉,对行业特点不掌握,开展行之有效的行业集体谈判有一定难度。
4、由所在行业的龙头企业工会主席等担任。由所在行业的龙头企业工会主席或最有影响的企业工会主席担任行业性工联会主席,也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一种局面。其好处是可以借助其龙头企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以及工会主席的卓越工作能力,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体谈判。但是工联会主席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克服可能的“本位主义”,其公平公正性有时可能受到来自行业内其他企业职工的质疑。
(四)思考与建议
1、我们推崇的一种行业性工联会模式。就是,依托区域性工会组建该区域行业性工联会,由地方工会或区域性工会人员兼任行业性工联会主席,由所在行业的龙头企业工会主席或最有影响的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副主席(必要时,上述两者角色也可互换,即由所在行业的龙头企业工会主席或最有影响的企业工会主席担任行业性工联会主席,由地方工会或区域性工会人员兼任副主席),由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工会主席(或员工代表)担任委员,可以吸收行业协会个别成员成为委员,以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
2、依托党组织健全的行业协会。即使要依托行业协会组建行业性工联会,也要依托那些党组织健全,开展活动正常,代表性强,无“一业多会”现象,或者是由原政府背景改制而来,行业协会领导是原政府部门退休领导的行业协会,即便如此,这也是权宜之计,待条件成熟,应尽早规范。
3、聘请集体谈判专业人士。有条件的地区,行业性工联会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担任工联会兼职干部,可以解决工联会人手不足的问题,又可提升工联会的谈判能力,提升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对成立工联会“动机不纯”的要逐步引导。有些行业性工联会从成立开始,就没打算过进行集体谈判,它们成立的动机就是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搞搞慰问、帮扶工作,开展行业性的劳动竞赛等企业方所乐于接受的活动。这些工联会在条件成熟时要进行引导。
三、广东省的行业性集体合同
在某些区域,中小企业比较集中,它们经营范围属于同一行业,而且中小企业内部没有成立基层工会,可以通过成立行业性工联会,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所以说,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行业内,由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地方工会)与相应行业内企业组织(或各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一)基本情况
广东省2007年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308份,覆盖企业7828个,覆盖职工127692人,所覆盖企业平均职工数16.3人,平均每份合同覆盖25.4个企业,平均覆盖职工415人。相对集中于第三产业如餐饮业、零售业、物流业等,有部分属第二产业,如制造业。
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行业性工联会(或该区域的地方工会)与该区域的行业组织(协会、商会等)签订;另一种是由行业性工联会(或该区域的地方工会)与该区域该行业的所有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第二种情况下,行业性工联会(或地方工会)往往是向该区域该行业的所有企业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有时甚至充当会议召集人的角色,召集各企业行政方派员参加会议,进行集体协商,这也是因为企业组织缺位、集体协商制度尚未成为一种常态情况之下的无奈之举,但它目前是行之有效的。
(二)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原因分析
行业性集体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优势:(1)同一领域的各企业具有行业共同性,在利润和职工工资水平、职业危害状况、劳动者素质等方面往往比较接近,可以就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准,从而容易达成行业性集体合同:(2)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更广泛地保护整个行业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行业整体素质也得到提升;(3)可有效地解决诸如基层工会的独立性不够、工会成员的专业性不够等问题,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谈判能力;(4)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减少劳资谈判的社会成本。
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行业,一般来说,都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密集型行业;(2)技术和知识含量相对较低;(3)行业职工流动性较大;(4)基层工会组织不健全。
例如建筑业、采矿业大量使用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造成人身危害的问题比较突出,就此工会出面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对于约束建筑企业、保护农民工利益能够起到较好的作用。广州市近期在市一级建立了建筑工地工会工作委员会,覆盖了全市建筑工地2000多个,农民工近40万人。还在每个区都建立了建筑工地工会联合会,荔湾区建筑工地工联会签订了首份建筑工地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像餐饮服务业,劳动者工资报酬通常比较平均、比较低下,在这些方面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建立良好的工资调整机制、有效提高餐饮服务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阳江市是广东“餐饮大市”,在几个县区都建立了餐饮行业工联会,并且都签订了餐饮行业工资协议,保障了餐饮行业从业人员能及时足额领到工资,并逐年有所增长。
但也有人指出,行业集体合同不应作为主导形式.而是应该作为一般性集体合同的补充,过多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有可能会限制自由竞争,影响经济发展。
(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不同,其效力具有扩展性,即合法生效的集体合同覆盖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中所有劳动者,包括对于集体合同内容持有异议的劳动者。
同理,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也具有扩展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覆盖了本区域该行业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包括未加入行业组织的企业和未加入工会的劳动者。目前,该条款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中尚有一定困难,部分未参与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的企业尚有一些不理解和不配合。
另外,既然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企业的规章制度,那么集体合同就应该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主要依据之一。同理,行业性集体合同也应作为行业内各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问题与思考
1、原有地市一级行业性工联会何去何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将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签订范围限定在县区以下。但原有地市一级行业性工联会签订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到期后是否可以续签?如果市一级行业性工联会不能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那工会的维权职能何以体现?
2、部分企业可能同时加入了两家以上的行业协会,或者既加入行业协会,又加入区域经济组织,如某镇某服装企业既加入了该县服装行业协会,又加入了该县外企协会,这样它就加入签订了两份行业性集体合同,同时它还被该镇的区域性集体合同所覆盖,当这些行业性集体合同与区域性集体合同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
3、集体合同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才可能生效,而行业性职代会的组织工作较复杂,较难操作。行业集体合同草案也应可以由行业工会逐一征得签订合同的企业职工过半数的同意,并由行业工会主席(或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分别与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就可算通过。即便如此,同样操作难度较大。
4、集体合同履行难的问题尚无真正有效解决办法。有些集体合同形式大于内容,有些集体合同从签订时就没有打算去履行,也无法真正履行。签完了事,皆大欢喜,束之高阁,无人过问。原因有多重,根本原因还是由于职工方没有集体行动权保障,许多集体谈判流于形式的结局不可避免。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