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台同法》在佛山市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自颁布之日起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为了弄清《劳动合同法》在各类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实施的情况,了解职工(包括外来员工)与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更好地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佛山市总工会于2008年3月中旬组织调研组,由市总领导带队,到五区总工会及相关企业单位进行了调研。此次调研选取了不同类型的28家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国有转制股份公司等),涉及职工16346人,共召开基层工会干部、劳资管理干部座谈会7场次,一线职工代表座谈会10场次。有60余名基层工会主席、130余名职工代表和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了座谈。发出职工个人调查问卷1400份,回收1286份,回收率91.9%,问卷有效率89.4%。接受问卷调查的职工来自陶瓷、机械、五金、电子等不同行业,覆盖一线生产、技术、后勤保卫、行政管理等不同工种。其中,接受调查的职工来自外省(市)的占89.6%;文化程度大专及以上的为18.2%、高中(中专技校)为54.5%、高中以下的为27.3%,平均工龄7.8年。

通过调查,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加深了认识和理解。有关情况如下:

一、各级工会组织在促进《劳动合同法》实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大量编印、购买宣传《劳动合同法》的资料下发基层工会和广大员工。

2007年8月,《劳动合同法》刚刚颁布一个月,市总工会权益部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就编印了《劳动合同知识手册》和《工伤职工权益手册》,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主要内容、重点条规以明了易懂的图表或问答方式摘编出来,免费下发8万多份,又从省总工会购买2万多册《劳动合同法》单行本免费下发。各区、镇总工会也采取了自己购买、编印或和劳动部门联合编印等形式,下发了大量的《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宣传资料,据不完全统计,从《劳动合同法》颁布至2008年3月底,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共下发宣传《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资料20多万份。

(二)开展了大规模的《劳动合同法》知识培训工作。

全市举办以《劳动合同法》为主要内容的职工权益论坛30多场,南海区总工会和区劳动部门联合,以镇或村为单位举办《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达80场,参加培训企业工会干部和劳资干部16000多人。

(三)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咨询活动。

市、区、镇三级总工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到职工群众比较多的广场、工业园区开展了《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咨询活动。顺德区总工会共进行咨询活动25场,涉及员工15000多人次。

(四)积极探索以劳动定额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南海、顺德两区总工会联合两区劳动部门在16家企业当中开展了以劳动定额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前已有6家企业签订了此项协议。

二、我市实施《劳动合同法》收到了初步的成效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工会的组建。

《劳动法合同法》对工会的职权明显强化,为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对组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三水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餐饮、房地产和旅游的私营企业,有300多名员工,1999年11月成立以后一直没有组建工会,也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也不规范。《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该企业董事长十分重视,组织财务、人力资源、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学习,主动联系区总工会于2007年12月在企业成立了工会,召开了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修订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本地户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的人数达到90%以上,外来员工也达到了50%(一些外来员工因社保转移困难而不愿签)。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保,否则,企业将支付较高的违法成本。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起到了明显的约束作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对比,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购买率有了较大提高,接受问卷调查的职工中,有29.4%的职工表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和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有以下几种:

1、部分企业感到实施《劳动合同法》对本单位没有什么大的影响。这主要是一些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国有转制企业或产品附加值高的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原本就十分规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影响甚微。如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关向荣说:《劳动合同法》对公司影响不大,成本也没有什么大的增加,只是公司的管理要更加细化、更加人性化。这些企业对实施《劳动合同法》是积极的。如青岛(三水)啤酒有限公司,在2007年9月就提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推进计划”,组织工会、人力资源、员工代表等进行培训,通过宣传栏宣传《劳动合同法》,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100%。   

2、部分原来劳动合同签订率就较高的企业更加规范了。这些企业,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管理也比较规范,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也比较好,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购买社会保险率也比较高,但这些企业原来也有少数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立即对企业内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规范。如顺德万家乐燃气俱股份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就成立相关工作组,向下属公司下发文件,清理劳动合同,理顺劳动关系。对172个佛山市以外区域聘请的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全部落实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77个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全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全公司2582人都做到了应签尽签,应保尽保。而且,对经销商派出的导购员也发函要求经销商在3月底前明确劳动关系。此类企业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成本支出有一定增加,但其它企业都落实了《劳动合同法》,对原本就比较规范的企业来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中显得更加公平、更加有序。

3、部分原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的企业现在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些企业过去签订劳动合同的,往往只有高层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完成劳动部门每年下达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指标就了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较清醒的认识,立即对企业的用工形式进行清理、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也大幅度提高。如某企业有员工1000多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10%左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很重视这个问题并落实了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到2008年1月底,已基本和全部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企业规范劳动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对于遵纪守法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起着促进作用;对于有违法用工行为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起到较强的约束作用。参加调研的不少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劳动报酬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劳动关系长期化、稳定化的倾向明显,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向法》实施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1年期为主,现在基本上和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高明区某陶瓷公司还通过每月补贴工资的方法鼓励员工和企业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凡是和企业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的,每月补贴1 50元;签订五年期的每月补贴250元。南海大沥某塑胶金属公司,是港资企业,为适应《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对工作时间、计件工价都作了相应调整。该公司春节过后10天内招聘了近500名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逐一对新入职员工解释劳动合同的签订事项,以提高员工工作的稳定性。过去企业辞退员工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某日资企业,抓住员工一点小错误就辞退,每月有100—200人被辞退,《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企业主再也不随便辞退员工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这些现象都是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的积极信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2.7%的职工表示,劳动合同关系有一定程度的改善。

(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企业的管理。

参加调研的企业均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确对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但对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以前那种简单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已经走不通,要转变为精细化、人性化的管理,当务之急是接受事实、加强学习、降低实务操作的法律风险。南海里水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的制造型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他们根据内外环境与市场变化,重新确定了管理理念和发展目标,强调人性化管理,提高企业的诚信与凝聚力,发动广大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共收到员工大小提案70条,内容涉及产品工艺、安全保护等,其中采用了39条并给予提出提案员工一定奖励,推动了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职工劳动法律意识的增强。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我市各级工会和相关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向职工群众进行宣传、展开培训,使广大职工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了大体了解,法律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力度比较大,表述比较清楚,增强了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勇气。因此,职工都广泛关注这一部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根据调查问卷的统计,职工最关注的劳动维权方面依次是非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限制和经济补偿金的内容对劳动者来说最有价值。接受调查的职工表示,发生劳动争议会通过法定程序去协商解决,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和遇到的难点

总的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我市劳动关系带来了可喜的变化,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时间不长实施的时间更短,一些企业主或企业经营管理者还未能真正把握《劳动合同法》的内涵,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不全面、不准确,存在不少误读误解。如反映比较集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他们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纵容“懒人”,员工就会出现出工不出力的情况;又如,对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和员工续签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他们觉得对企业过于苛刻,也不大满意;再如,企业对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换问题,过去是企业说了算,现在必须员工同意才行,他们觉得企业难以统筹安排;还有些人认为,落实《劳动合同法》,企业成本要增加,尤其是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低附加值型的企业更是叫苦不迭。

(二)一些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还十分有限。

尽管各级工会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种媒体等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学习做了很多工作,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不少职工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的职工对《劳动合同法》知之不多,在接受问卷调查的职工中,只有4%的职工表示认真学习过,比较了解;58%的职工表示了解一些,但程度不高;38%的职工表示只知道《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但不知道具体内容。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法力度还不足够。同时,一些企业主或企业经营管理还存在愚民心态,不想让职工过多接触《劳动合同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给具体操作带来一些困难。

《劳动合同法》虽然比《劳动法》要详尽具体,但由于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企业和劳动者对一些条款的理解有分歧,甚至一些专家、学者也出现不同的理解。这样就会带来执行出现偏差的问题。如劳务派遣被滥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目前对哪些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无明晰的规定和解释。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应有法律、经济责任,把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已比较长的职工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这种现象不仅出现在原来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服务业、建筑业,而且已出现在电信、电力、银行、医院等行业,这种情况可能会给劳动关系带来隐患,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工资水平低与社保制度的缺陷影响了外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企业迫于《劳动合同法》的惩处条款,要与过去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部分员工反而不想签也不想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很多,除了员工自身的观念以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一些企业普通员工的工资收入比较低,每月再缴纳1 40元的社会保险费,给他们的生活带来的影响比较大;二是一些企业生产、生活条件比较差,外来员工没有打算在这里长久地干下去;三是全国养老保险没有实现跨省跨地转移,退保也只允许办理个人缴交部分,再加上少数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较差,导致外来员工嫌麻烦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五)劳动用工不规范的行为仍然存在。

尽管《劳动合同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但仍有极少数用人单位挺而走险,抱着侥幸的心态,不及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清理、调整、规范劳动用工的形式,继续损害员工合法权益。主要集中在拒绝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经协商随意调动职工岗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拒绝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职工等。在和职工的座谈中,我们还了解到部分企业仍想尽歪招拒绝和连续工龄超10年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想方设法迫使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尤其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和一些规模小人数少效益差的企业,违法侵权的现象仍然存在。

四、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思考与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确实是一部平衡劳资利益、协调劳资矛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好法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经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应,当然在短期内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的。从长远来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必将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为了进一步实施好《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度。

1、要使各类人员明确《劳动合同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劳资冲突已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劳动关系的稳定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是从我国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及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来着眼于劳动者的保护。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大事。

2、要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劳动合同法》。政府、工会、媒体和其它社会团体都应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劳动合同法》,避免误导企业主、经营管理者和广大劳动者。比如:企业成本增加问题,不能只讲劳动力成本增加,而不讲原材料价格、房租价格、石油价格等增加因素,尤其是人民币升值美元贬值才是增加成本的主要原因;还要讲成本增加主要是有些企业过去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过去守法的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其成本基本上没有什么增加;还要讲企业这些年的利润增加了多少倍?职工工资又增加了没有?两者相比悬殊有多大?又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南海区的联邦家私集团早在7年前的2001年就探索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该集团常务副总裁周山林认为,从联邦7年多的实践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根本上保障企业持续发展长期用工的和谐稳定,企业的用工主动权没有变。

3、要做细做实《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不能指望通过一两次宣传咨询活动、一两期培训班就能大功告成。当然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和实施的初期,适当地搞一些大型的宣传活动,形成一种氛围是必要的。而现在就需要立足于长期的扎实细致的宣传普及工作,尤其是对广大职工的宣传普及工作,以什么样的方式、选择什么样的途径来教育引导培训广大职工特别是一线员工学习《劳动合同法》、熟悉《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真正接触职工深入职工融入职工,还需要我们积极探索与实践。

(二)建议尽快出台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对有些条款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易引起分歧和误解。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希望在充分征求意见尤其要充分听取工会,和广大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正式颁布。还建议省人大加快出台《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广东地区的特点,对易被误解、争议比较大的条款进行细化,提高可操作性。同时清理相关的政策制度,废止、修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政策规定。

(三)建议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在全省、全国的转移。

加块实现社会保险在全省乃至全国的转移也是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省劳动部门提出广东省将在未来2年内实现社保基金全省统筹,这对广大职工和企业来讲都是一件鼓舞人心的好事。目前一些企业由于用工需求紧张,对个别不愿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签订弃保协议后继续用工,而弃保协议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的,这种不规范的用工是引发劳动纠纷、危害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说到做到.真正把劳动者的期盼变成现实。

(四)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权益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是劳动关系稳定的主要因素,工资收入水平与劳动者的付出是否恰当与公平,决定着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力发挥。就一个企业而言,劳动者工资太低.是肯定留不住人的,这也是部分普通员工不愿意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就一个地区而言,如果劳动力成本长期低于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甚至低于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成本,这个地区的竞争力就难以维持。据报载:我国职工报酬占GDP比重从1990年至2005年15年间下降12%.而企业同期营业余额占GDP比例却从21.9%增加到29.6%。2007年广东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294.43元,增长12.4%.这个增幅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了6.3个百分点,居倒数第3位,而佛山市2007年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28330元,低于广东省的平均值,在全省居倒数第9位。这与佛山乃至广东经济的高速增长不大相称。又据市劳动力人才市场有关人士反映:近几年出现的“招工难”、“民工慌”,主要是饮食业、服装加工业和其它劳动密集型企业,原因就是工资太低,这些企业招工时开出的工资标准一般在1000元左右,显然,要这类企业的员工再拿出1 5%一20%的钱来参加社会保险就比较困难了,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也就可想而知了。因此,我们认为.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采取措施.促使本地区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促使企业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的利润增长而逐步增加。

(五)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力度。

一是各级人大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新问题、新情况。依法打击各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入,在人员编制、经费上给予支持.提高处理违法案件特别是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三是要改善劳动监察工作的管理,认真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工作,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就立即采取行动予以查处。大力整治非法经营企业和不规范企业,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守法企业依法经营的积极性。同时,对劳动者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工会组织应切实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工会组织的主要职能,《劳动合同法》为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工会在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市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契机,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好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维护者的作用。一是继续加强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以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窗口,以劳动关系信息员队伍为触角,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的突发事件;二是把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以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帮助和指导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的覆盖率;三是积极探索在企业建立以劳动定额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参与的工资决定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四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充分发挥基层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一主线,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维权机制、帮扶困难职工三方面入手,积极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活动。

执笔:唐续坚 唐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