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

总工发[2008 ] 33号

为了更好地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推动维权机制建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现就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重要意义

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的人员。

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是工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广大职工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工会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推动企业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协商制度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工会更好地表达职工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对于提高工会集体协商能力,切实提高集体协商水平和集体合同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任务和聘用条件

集体协商指导员要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基层工会的请求,受上级工会委托,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受地方工会的委派,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直接参与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具体承担: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搜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并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工会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生产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2、围绕推动企业建立工资协商共决机制,重点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促进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3、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宣传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协商相关专业知识,并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对集体协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研究。

4、组织对企业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进行培训,提高其协商能力。

集体协商指导员应从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用。其受聘人的基本条件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群众工作,乐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2、熟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熟悉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的集体谈判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辨析能力。

4、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认真,作风严谨,办事公道,敢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表达职工利益诉求。

三、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对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实施有效管理,是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当前,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聘任制度。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同级工会组织聘用,聘任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登记备案。

2、培训制度。同级工会要定期组织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考察、研讨、交流活动,提高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协商能力。

3、考核制度。定期对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工作考核和业绩评估,并根据业绩考核情况进行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

4、奖励制度。对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奖励制度。对参与企业集体协商的集体协商指导员要给予一定的报酬,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奖励和报酬标准由各地工会参照当地有关规定确定,所需费用应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要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档案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和交流平台,保存业绩考核记录和相关的信息资料,促进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努力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各地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中,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有条件的产业(行业)工会,也可根据需要建立产业(行业)工会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1、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组织领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省、市、县的指导机构,在乡镇、街道、行业可以建立指导站,实行分级管理;配备或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的经费预算,用于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各项活动、奖励和劳动报酬,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2、努力形成有利于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发挥作用的良好社会环境。积极争取党政领导、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整合社会力量,拓宽指导员队伍的人才资源。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需要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要坚持边建立、边工作,逐步规范,不断总结、提高,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