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及其思考
2006年12月11日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一次以条例的形式规范了企业工会工作,为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但是,在条例的具体贯彻和实践过程中,却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却又一时难以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思考一:企业工会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它同时又要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而党组织的领导者又往往由该企业的行政领导兼任,二者间是否存在矛盾?
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一条,明确了工会的最基本职能,也是区别于他人的职能——维护。工会不仅仅只是职工的贴心人,更是他们心声的代言者,行动的支持者,权利的维护者。如果忘记了这一点,就是忘记了工会的本质、存在意义和基本价值。工会本来就是一个群众组织,如果不记得工会是“从群众中来”的,而忘记了“到群众中去”,那么工会就有可能被群众遗忘、抛弃,就有“工人不要工会"的危险。这决非耸人听闻。那些为了维护企业利益而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和任务,最后竟然与职工对簿公堂的主席们,不正是我们的前车之鉴吗?正是因为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所以,工会必须发挥好维护的作用。《条例》第十八条更具体地明确了工会最基本的任务是维护。从帮助和指导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做好困难职工帮扶等方面,更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维护的重点。所以,在任何时候,工会都必须站在工人的立场上,为工人说话、办事。
但是条例第五十一条又规定“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本来,接受党组织领导与维护职工权益是不存在矛盾的,因为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往往是由行政一把手兼任企业党委书记,其他行政副职和工会主席兼任党委委员。这样的机构设置其实是一套人马两块招牌,它既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同时又要维护职工的权益。这等于是把权益在自己的左右手之间轮流交替。虽说企业利益和职工权益并不是一对矛盾,但有时候也会顾此失彼。如果这个企业效益较好,可能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但如果企业效益不好.那么企业利益和职工权益就有可能成为天平的两端,企业也将面临痛苦的抉择。毕竟.手心手背都是肉,伤在哪里都是痛。这也成为很多老国企的软肋和难以治愈的痼疾。
思考二:在企业中,工会实际上往往成为企业属下的一个部门,而工会主席也是企业的一名雇员,所以在维护职工权益的时候往往放不开手脚,顾虑重重。
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会主席唐小东,因为合法维护职工权益而被公司解职。“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典型事例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工会都要同时顾全企业利益和职工权益,这就好比挑着扁担过独木桥,两头一定要保持平衡,否则,一个不小心就会落水。
在私有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的雇员,拿着企业的钱.端着企业的碗,所以在处理服务职工和服从企业的关系上,肯定存在着顾虑和畏难情绪。但正因为工会主席和普通职工与企业都是纯粹的雇员关系,利益一致,所以当企业做出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时,工会主席自然会站在职工一边。而在国有企业,这个问题就复杂化了。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不仅仅只是企业的雇员,他们往往还是企业的中层甚至高层领导。所以,他们在为职工说话之前,自然要考虑这样做的后果会不会危及头上的乌纱,会不会动摇自己的地位。双重的身份导致他们工作起来顾虑重重,缩手缩脚。
所以,作为企业的工会主席,既要负重前行,同时又要左右权衡、上下掂量。在这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态下,又有几个敢像唐小东那样为了职工的权益拍案而起、挺身而出?“路漫漫其修远兮”,在维护职工权益的路途上,工会还面临着很多现实的难题。
提到工会主席,就不能不提到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条例规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所享受的优厚待遇体现了工会对女职工工作的重视。但是,在企业中,特别是在女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中.能进入中级管理层的女职工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而能当上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的则更是廖若晨星了。所以,一般企业的女职工工作,都是由普通的专职工会女干部担任,或由企业的女中层干部兼任。还有一种现象更具代表性:女职委的具体工作是由普通的专职工会女干部负责.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则由企业的女领导兼任。这就导致了办事的人由于缺乏动力而按部就班甚至敷衍了事.而管事的人则既不够专业又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导致女职工工作流于应付和形式,毫无新意。希望这种现象在条例出台后能有所转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企业对女职工工作的重视,并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使女职工工作真正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思考三:条例赋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很大的权力。如果能真正执行,将更能有效地维护职工权益并促进企业发展。但在具体实践中。很多权力的使用流于形式.还有些权力一直只是停留在文字上。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如下职权“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等。由此可见,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通过工会这个工作机构,去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去关注职工切身利益。它所关注和监督的对象是整个企业,所以它的权力范围是相当大的。
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些权力却很难全部落到实处。比如“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这一条。审查后同意是绝对没有问题的,但审查后否决却寥寥无几。因为在现实中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上,除了正式选举之外,其它决议、决定、方案的表决形式都是以举手或鼓掌的方式进行的。在这种氛围里,几乎没有人会提出不同意见。而且由于准备时间的仓促和从众的心态,也很少有人能站在企业发展的高度上,提出一些真正有深度和广度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所以,行使否决权可以说是难之又难。
再比如“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这一条,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哪个企业执行过。在大部分企业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都是先由党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再由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去具体操作的。企业工会对干部的任免权和监督权只局限于工会干部自身,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此就更没有发言权了。所以,这一条如果在现实中的实践起来,肯定是举步维艰的。
思考四:条例对工会干部队伍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在现阶段,工会干部年龄普遍偏大,素质普遍不高,而工会干部的角色也有待重新定位。
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要求工会要“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这三句话虽短,却有千斤重,其中囊括了人力资源、劳动保护、劳动保险、集体合同等相当专业的内容。而且,如果要做到切实维权、科学维权、合理合法维权,对这些专业知识就不能只是浅尝辄止,而是要做到熟悉甚至精通。只有这样,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才能心中有数、游刃有余。这就对工会干部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工会干部必须成为精通有关法律、熟悉本企业生产运作和人力资源状况等的行家里手。
但由于长期以来,工会在企业中主要负责的是企业文化、文娱体育、职工福利等方面的工作,所以人们在选择工会干部时,往往偏向于那些工龄较长或在某些方面有特长的人,而忽略了对其文化素质,特别是学习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在发达国家,私有企业工会的主要工作就是维权。而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工会工作,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四项基本职能维权、建设、参与和教育就几乎涵盖了企业工作的方方面面,比如:利用职代会、集体合同等多种渠道维护职工权益;通过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岗位练兵等各种方式建设好职工队伍;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等等。这些工作既需要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又需要有很强的综合能力特别是沟通与协调能力,还需要有一副乐于助人的热心肠和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好胆量。所以,今天的企业工会工作.对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在选择工会干部时,一定要选择那些起点高、素质好、能力强、干劲大.既有较强的专业优势,又有较高管理水平的人。一句话,一定要选择优质股,只有优秀人才才能促进企业工会工作的持续良性发展。
以上是对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在具体实践中的一些分析和思考。作为工会,只有真正成为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自身才有了活水之源、立足之本;只有充分发挥工会的权力机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作用,才能全面提高工会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和在职工心目中的地位.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并同时促进企业发展;只有进一步提高工会专职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工会工作才能得到持续良性发展。而作为企业.只有充分重视工会工作,倾听职工心声.同时兼顾职工权益和企业效益,才能实现在和谐中求双赢、在稳定中求发展。
口作者单位:广州港集团西基港务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