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政治权益

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已经超过1亿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最近.我们对外出农民工做了一项调查,通过调查笔者感到,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在乡村和城市都处于边缘化,导致农民工政治权益形同虚设,这既不利于农民工政治素质的提高,又阻碍城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民工的政治权益.直接关系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高度的政治文明。

一、维护农民工政治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劳动者,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应享有与城市劳动者和职工同样的经济、政治民主权利,包括:(1)农民工享有依法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2)农民工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农民工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4)农民工享有参加各项活动的权益。农民工享有城市职工参加企业和社会的各项活动,如参加各项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和技术协作活动,参加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活动,有权被法院聘为陪审员等等。维护农民工的政治权益,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民工政治权益的行使和维护是完善社会政治秩序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农民工政治权益的行使和维护是提升其政治素质,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基础。

(三)农民工政治权益的行使和维护能增加其对主流政治文化的认同。

(四)农民工享有政治权益的内容和程度是衡量政治民主水平的重要标尺。

二、农民工实现政治权益存在的新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步拓展,农民工进城务工的规模日益扩大,给农民工异地实现政治权益带来许多新问题。

(一)农民工享有的政治权益空壳化

农民工是体制的边缘人。他们在政治参与上也明显带有这种体制性边缘人的特征。这一特征导致了应享有的公民政治权益的空壳化。

1.农民工在家乡政治权益“空壳化”。农民工的政治参与程度低,导致应享有的各项基本的公民政治权益“空壳化"。首先表现在农民工回乡参与村委会选举比例低。农民工户籍在农村.拥有参加村委会直选的政治权利。但农民工回乡参加村委会选举比例低,农民工选举意愿的真实表达也因流动而受到一定的影响。比如,委托投票虽然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委托投票往往将选举权交给了被委托人,委托人的选举意愿是否得到尊重和表达则完全取决于被委托入。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多少会使委托人的初始投票意愿发生偏离。亲自参加选举比其他方式能够真实地表达农民工的选举意愿.直接参与选举意愿的农民工较少,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政治参与程度,进而影响乡村政权的民主程度。其次,农民工未能行使农村重大事务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村民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农户参加,会议决定须由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通过,而农民工长期生活工作在外地,很难直接参与,往往由在家的老人代替。

造成农民工政治参与度低,政治权益难实现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利益动机不足,二是农民工参与乡村政治存在很大的服从性,三是政治参与收益的不确定性与额外支付政治参与成本之间的矛盾.四是农民工政治效能感弱影响其政治参与,五是农民工政治参与的信息不畅。

2.农民工在务工地政治参与机会少,不能平等享受公民的政治权利。首先,农民工不能在务工地行使人大代表选举权,不能在当地与城市劳动者一样平等地参政议政。公民平等地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公民主要通过人大和政协的途径来参政议政,参与国家大政方针政策。但从全国各类城市的现状看,城市各级人大代表中普遍设有农民工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农民工委员微乎其微。这些情况使农民工在务工地参政议政,行使政治权利的愿望落空。他们合理的政治诉求得不到表达和重视.这不利于社会和谐。其次,农民工参与城市管理的机会很少。城市是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地,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多数农民工都希望参与城市的管理。这与他们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很大的关系。

农民工不能与城市劳动者一样的基本政治权利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二元户籍制度,二是城市社区缺乏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制度规定,三是城市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存在不正确的管理理念.四是农民工居于弱者地位。

(二)农民工享有的民主权利尚待进一步落实

农民工享有的民主权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如何进一步落实仍然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1.农民工组织和加入工会还不普遍。许多城市不准农民工合法登记建立自己的组织,而且工会工作尚未覆盖所有企业和农民工,使农民工不便于组织和加入工会。在一些公有制企业,农民工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和生力军,却因身份是农民工而被拒之工会门外。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某些外资企业根本不赞同,不支持在企业组织工会,从根本上剥夺了农民工组织和加人工会的权利。一些企业工会虽然吸收农民工人会,却因自身依附于企业主,未让农民工进入工会领导机构.不能真正维护农民工各项经济政治权益。

2.农民工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行使难。相当一部分企业不依法建立职代会制度,使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行使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落空,这种情况在非公有制企业更为普遍。资料表明,即使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搞得出色的浙江绍兴市仍有43%的企业未实施这一制度。在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虽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健全.但是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只有正式职工,而没有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

此外,许多地方在组织企业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协作、评比、表彰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等活动中,往往把农民工排除在活动之外,大大挫伤农民工劳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农民工政治意志表达渠道不畅

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农民工政治意志表达的渠道主要有基层(县、乡、市、区)人大、政协、信访与上访、舆论等,但是这些反映农民工政治意志的渠道不畅。

1.基层常规表达渠道受阻塞。基层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基层政协是统战组织形式.他们都是我国制度化的民意表达的基本渠道。但是,农民工回乡参加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受到定期举行的时间限制,委托投票的制度设计又使农民工不能充分、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农民工长期生活、工作在异地,很难被推选为政协委员。当然,有些地方已开始重视吸纳对家乡或务工地贡献突出的农民工为政协委员,但毕竟寥寥无几。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难以充分利用这些制度化渠道。农民工利益要求表达的常规渠道,由于体制性的缺陷而被堵塞。

2.信访、上访等体制外的表达渠道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要求。一方面信访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性质是被动的。有农民工信访或找政府官员提出诉求才有处理问题的依据,缺乏发现问题的主动性。同时,当农民工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诉求而得不到重视时,农民工就会到上级信访、上访,上级又将信访、上访的内容往下批示,这样来回往复使问题长期拖而不决。另一方面,上访表达政治意志受阻,上访本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公民对政府民意代表性的特殊检验。但是在某些官员眼中,上访就是闹事,视上访的农民工为刁民,并错误地把正常反映的农民工归为不稳定因素,认为上访会影响地方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千方百计对农民工上访进行阻挠。有的怕农民工把事情闹大,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简单办法处理,而不是弄清农民工所提出的诉求的问题实质,出台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

农民工的政治意志得不到重视,反映的渠道不畅通突出表现在:一是许多地方工会未能真正维护农民工利益,理直气壮地为农民工撑腰;甚至一些农民工输出地或输入地工会的工作还没有覆盖农民工。二是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或政策允许农民工建立真正属于自己的组织。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政治权益的对策

农民工的政治权益在乡村或城市因多种原因难以实现,使占我国人口十三分之一人口的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边缘化,导致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质量下降。我们必须切实地采取对策,确保农民工的政治权益的实现,否则,将会影响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发展。

(一)清除农民工政治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

1.树立农民工是新产业工人的观念,为实现农民工民主权利提供思想前提。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律平等,承认所有公民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农民工同样从事非农业产业,同样为国家做贡献,同样纳税尽义务,工作的性质、地点都与城市职工一样。因此,必须彻底转变将农民工等同农民的传统观念,牢固树立农民工是新产业工人的观念,任何剥夺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的思想和做法都是违反宪法和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

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在农民工是新产业工人的思想观念支配下,转变城市管理理念,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农民工在城市定居下来,接纳其作为正式的社会成员,给予与本地居民相同的经济政治待遇。要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保障农民工参加城市管理的政治权利,保障农民工组织和加入工会、参加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创新和协作、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劳动模范评比、表彰等方面的民主权利。

企业必须在转变观念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一样享有参加工会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中国铁路大桥集团五分公司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该公司是桥梁建设的专业队伍,现有在建项目30多个,使用农民工1466人,占公司职工的73.2%。公司树立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生力军的观念,对正式职工、农民工平等看待,视农民工为自己人,关注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在帮助农民工解决生活、工作的实际困难的同时,向农民工宣传《工会法》,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农民工参加公司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逢年过节,深入工地,宿舍慰问农民工,邀请农民工一起参加庆祝活动,共同建设一个团结向上、其乐融融的大家庭。广泛组织农民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红旗工点、优秀作业队、+佳优秀员工活动,按月评比,季度小结,年终总结表彰。由于切实落实了农民工的经济政治权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了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2.对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利进行明确分割,保障农民工享有公民的权利。这是落实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的前提条件。农民工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的分离,导致农民工既没有参加原籍选举,又没有参加居住地选举的“真空”地带出现,使农民工成为“两不靠"的一个群体。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享有的公民政治权利问题,目标应当是通过制度创新来满足农民工在务工地的参政要求,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利。通过立法途径加以突破,以实现对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合理分割。具体地说.就是改革选民登记办法,如将农民工选民资格登记办法按户籍登记改为按进城暂住证登记,从而使农民工能够正常地参与居住地或工作地的政治生活。

3.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只有彻底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位的一系列歧视性制度安排,才能将农民工从土地的羁绊中解脱出来,让农民工享有与城里人同样的国民待遇即平等的政治民主权利,真正拥有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要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政治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

(二)创新农民工政治参与形式、疏通农民工政治意志表达的渠道

1.提高维护农民工政治权益的认识,创新农民工政治参与形式。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是其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的体现,也是实践以人为本,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同时,广大农民工参与政治,是建设基层民主、加快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只有努力创新农民工政治参与形式,才能疏通农民工政治意志表达渠道。(1)创新农民工参政议政的形式,确保基层人大、政协真正成为农民工政治意志表达的主渠道。劳动输出地的基层人大、政协领导应组织人员到务工地农民中去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他们的愿望和利益,及时向输出地政府反映,保障农民工在家乡的权益。对农民工要求务工地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务工地基层人大、政协反映,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在调查研究中还应发现、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基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让农民工代表能够在基层人大、政协直接献言献策。广东怀集县在政协里增设外出务工组,将1 4名外出务工者的精英增补为政协委员,占该县政协委员的7.3%。(2)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理农民工信访、上访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对待农民工的信访和上访。对信访、上访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登记、分类、提出处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处理,做到信访、上访反映的每次合理要求都有正确处理办法,并及时向农民工作出满意的答复;对不符合政策、法律要求的,要给予耐心解释或批评教育。(3)创新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浙江省绍兴市针对本地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50人以下的企业占相当大的比例)的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合适的制度,来落实职工民主权利,使农民工能够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他们突破企业规模小的条件限制,建立基层联合工会、区域性职代会。

2.提高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让农民工获得政治信任感和认同感,是实现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的“突破口”。农民工之所以会成为弱势群体,关键在于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缺乏组织的保护。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社区建立农民工自治组织.待条件成熟后,建立有国家给编制、给活动资金的全国性农民工协会。目前.可以考虑在全国总工会里建立农民工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维护农民工的各项权益。二是要充分利用农民工中现有的自治组织。农民工居住地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向农民工群体覆盖,社区建设应把农民工作为工作对象之一。在农民工居住、就业、集中地区可考虑设立专职的社会工作者为他们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三)建立维护农民工政治参与的法律保障体系

1.修订有关法规,为农民工参与城市政治生活开辟途径。法律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措施,也是法治国家的要求,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维护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立法部门应该修订有关法规,用法律保障农民工能够参与城市社区选举和人大代表选举。

2.建立保护农民工政治权益的统一机构。成立农民工进城务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保护农民工利益:明确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等政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农民工输出地和注入地等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和地区间合作工作机制,为农民工排忧解难。

3.整合政策和统一政策规定,破除农民工政治参与的政策屏障。建议中央召开一次农民工就业工作会议,由中央有关部门,农民工输出地、注入地和相关的专家学者参加,共同商讨制定跨部门、跨地区的全面协调的覆盖全体农民工的社会政策体系,打破城乡分割体制。规定农民工的政治参与不是以身份而是以地域为标准。使农民工在工作地有参与制订游戏规则的权利,从而保护他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调动他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四)发挥媒体优势,构筑农民工交流平台

传媒业在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基础上,为农民工提供优质的信息和交流平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进农民工的相互理解和磨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杜会作出自己的贡献。这既是媒体的优势.也是媒体的责任所在。

1.全面。客观地反映农民工的诉求是时代赋予新闻媒体的使命之一。媒体是农民工了解各种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对国家立法、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保障知情权,要求新闻媒体的报道结构是完整的。无重大遗漏的。也就是说,凡是与农民工生活有关,影响农民工有效参与社会决策和社会判断的重大新闻和资讯,应及时、客观、完整地加以报道,以便为农民工的理性判断提供最为基础的资讯保障。

2.构筑农民工交流平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建立农民工交流平台,使人们有一个互相了解、磨合和彼此认识的场合。农民工交流平台的构建,是一种达至社会倾诉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形成一种社会学上的所谓“安全阀"效应.而积极的意义上讲,它是舆论监督、保障公共权力正确行使,增强决策可行性的必要前提。

口作者单位:韶关743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