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

工资收入是职工的核心利益,是基本的劳动标准条件之一,是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形成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的重要途径;更是共建共享幸福广东、促进广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为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20 1 1—20 1 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广东省总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三年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和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工会维权观,遵循“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为目标,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企业自主分配与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共决相统一,努力做到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在全省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具体目标为:到2011年底,全省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60%,20 1 2年底达到70%,20 1 3年底达到80%。其中,世界500强在粤企业2年内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 1 1年底建制率达到80%以上,201 2年底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主要依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前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关键在于明确协商主体,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行业工会组织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2、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3、由行业工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进行协商;4、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全省已建立的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要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作用,争取尽快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地区,如条件许可,也可按上述方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全省所有县区级工会2011年内必须开展1家以上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珠三角每个县区工会必须开展2家以上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二)切实抓好世界500强在粤企业建制工作。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动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制定中,尚未下发),按照统一部署、全省联动,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协商共决、重在建制的要求,建立符合跨国公司特点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到20 1 2年底世界500强在粤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外商投资企业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

(三)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

1、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全面协商,重点协商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工资分配水平、补充保险和福利,以及改革和完善工资分配机制等问题,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

2、生产经营不够正常、效益较差的企业,重点协商工资支付办法、基本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社保金的缴纳、工资清欠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3、股份制企业除了协商工资分配办法外,应重点协商股息红利与职工工资的比例关系,正确处理按劳分配和按资本、技术、管理分配白勺关系,确保职工合理的劳动报酬。

4、非公有制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重点协商工资水平的正常增长,以及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等。

5、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协商确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标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基础上的月工资收入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总工会成立全省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总常务副主席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总相关部门、省产业工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各地工会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着力点和工会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力切入点,积极推动建立由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机构,力争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努力推动形成党政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提高工会组建率。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要加大加强行业性工会的组建力度,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级产业工会要加强对本产业、行业所属企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定额标准等方面加强指导服务。

(三)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各级工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工会干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提高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上,从人、财、物等各方面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充分激发企业工会活力,切实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切实加大对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健全由上一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部分维权职责机制,不断提升企业工会维权水平。

(四)积极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各级工会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当前主要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由工会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工资协商要约,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基层工会提出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以代表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对于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下达“整改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各级工会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法制观念强、政策业务熟、谈判技巧高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省总每年将从全省工会系统选派部分人员参加全总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培训班,省总年内将编写下发《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手册》,每年将举办2期以上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班,并发放培训证书。各级地方工会也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争取3年内全省所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都参加过培训,3年内实行持证上岗。

(六)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全总《关于按季度报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的要求,省总决定从20 1 1年2季度开始建立全省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数据信息季报制度(通知另发),省总将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和动态监测管理,并整理后上报全总,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信息资源和决策依据。各地市要适时更新数据,认真分析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实施目标考核制度。各级工会形成绩效考核一体化的工作推进模式,逐级分解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将目标任务纳入工会创先争优活动检查考评范围,落实到工会的有关部门、企业工会和个人。建立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和履约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成效评价机制,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动态跟踪考核,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度、职工工资增长率、职工群众满意率等可以作为对下级工会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落实奖惩。省总工会将于2011年起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八)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工会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纳入企业及工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省总将在适当时机对全省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凡符合条件而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及工会组织,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满意企业”、“先进工会组织”、“模范职工之家”等以及“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其企业经营者不得参与“五一劳动奖章”以及各级“劳动模范”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