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公司原因“休假”,工资应如何发放?
□ 胡芳军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东晟晨律所合伙人、副主任
不少公司的生产经营存在季节性情况。在淡季,有的公司会给部分员工“放假”,以降低工资支出、节约经营成本。在员工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公司固然可以不支付工资;但因公司自身原因而非员工主观意愿要进行的“休假”,这时员工能获得工资吗?
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
停工停产,应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因停工停产而导致员工放假的,仍应向员工支付工资。支付的标准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支付的工资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广东省内,若劳动者在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提供劳动,则公司需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这里所说的工资支付周期是指工资的计发时段。实行年、月、周薪制的,其工资支付周期分别为一年、一月、一周。若某公司实行月薪制,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10日至次月9日,则员工在此期间内的任一天因公司原因休假的,该公司都需要向休假员工支付满此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完整工资报酬。
被“放假”又被欠薪,
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然而,公司原因的“放假”一般都是因为生产经营陷入困难,这时公司可能会不支付员工工资。对此,员工有哪些办法维权?
首先,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同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故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公司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依法应受处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因此,公司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员工与公司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公司的,员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最后,员工可以选择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故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
根据以上分析,因公司原因放假的,公司在第一个月要向员工支付工资,标准和基本工资一样;第二个月之后,在广东地区,需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员工生活费。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