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遇上新冠肺炎疫情,能延长吗?
【案件概况】
网友黄先生反映,他在2020年春节假期前一天,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虽然他签下劳动合同,并且已经开始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然而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一直不能正式开门营业,他的工作也一直未能正常开展。
到了4月,眼看试用期届满,黄先生担心自己的试用考核不能通过,于是与用人单位进行了沟通。用人单位研究后认为,黄先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并非他本人原因造成,而是因为受到了疫情影响,所以计划和他协商把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
黄先生不知道用人单位的意见是否合法,于是向省总工会律师咨询:遇上了疫情,试用期能延长吗?
【回复意见】
由于很多行业都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们收到了很多关于延长试用期或劳动合同期限的咨询。试用期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彼此的考察期,所以如果双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试用期完成考察,应当允许双方依法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不同意延长试用期,那么试用期将不得延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黄先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黄先生可通过协商的形式确定延长后的试用期,但延长后的总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风险提示】
问:用人单位能否超过法定最长的期限与职工约定试用期?
答:不能。即使职工同意,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的期间也不能被认定为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职工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职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