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大有作为

——关于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的调查报告

今年初,我们对全省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的实行及推广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分两部份:一是问卷调查,共发放无记名调查问卷表100份。其中:企业负责人问卷23份,中层管理人员30份,工会干部27份,职工20份;二是实地调查,召开了企业负责人、员工和工会干部座谈会共12个,参加座谈人员130人(次);对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干部个别访谈21人。

一、问卷调查的数据表明——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受到多方面的肯定

问卷调查给我们展示了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工会干部、员工对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的充分肯定。

(一)对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作用的看法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作为一个新的课题,同时又是职代会制度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其作用如何,直接关乎其今后发展的前景。值得高兴的是,从问卷调查数据看,与职代会制度有密切联系的四种人,即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工会干部、员工都对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作用给予很好的评价,认为作用发挥好的分别100%、91%、88.9、90%,认为作用发挥差的,均为零。这说明,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和肯定。对工会工作而言,工会干部的认可则说明这一工作切合基层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村(街道)一级工会的实际。

(二)对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的看法

省总在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时,十分强调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职工代表巡视活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并把它作为建立区域——企业两级民主管理网络的主要纽带和体现。问卷调查表明,这一做法同样都得到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工会干部和员工的认同,表示支持建立并开展这一活动的比例,分别为95.7%、96%、96.3%和85%。

(三)对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协调本地区本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有作用的看法

工会在企业或某一个区域、行业开展活动的目标之一,就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职代会制度作为《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两大载体或手段之一,也不例外。认为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能够促进本地区本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的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工会干部和员工,分别为91.3%、90%、92.6%。75%。这一组统计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员工的认可度最低,为75%。因此,除了可以认为,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均为劳动关系双方所认可,实现了“双赢”外,是否也说明在取得员工的认可方面,区域(行业)性职代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它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是否存在某些欠缺。

(四)对区域(行业)性集体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了解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企业的集体合同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是订立集体合同的一个必备程序。没有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之前,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审议主体是缺位的。要么是召开职工大会,要么是实行委托办法。召开职工大会的很少,因为能开职代会的早就开起来了。实行委托办法,即委托区域或行业工联会审议,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省总在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时,同样强调与集体合同制度的互相结合与互相促进。调查问卷表对这一问题为我们提供了一组十分值得我深思的数据,企业经营者认为了解并看过集体合同文本的为73.9%,听说过的为26.1%;企业管理人员了解并看过的为63.3%,听说过的为30%,另有6.7%不作回答;工会干部了解并看过的为81.5%,听说过的为18.5%;职工了解并看过的为90%,听说过的10%。这组数据与上述几组数据相比,比例最低。为什么?结合实地调查,可从几个方面说明:一是有的地方(行业)召开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并没有签订集体合同这一内容,即没有达到两种制度相结合的要求及水平。二是有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但集体合同文本的讨论、宣传做得不够或不好。三是集体合同内容员工关注程度较高,企业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的关注程度不高。

二、全省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从1999年起,我省已有一些镇、村和行业工会联合会召开区域性或行业性职代会,但并未在大范围内总结推广。省总工会于2003年初分别在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玉器行业,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街道办事处东坑股份合作公司(工业区),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村,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夏西村、顺德区伦教霞石村等五个地方进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试点.2004年下半年,省总发文要求在珠三角地区推行这一制度。目前,全省已有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东莞等7个市在其辖下的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和行业推行了这项制度,覆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079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191家,港澳台商投资企业472家,私营企业。707家,个体工商户1405家,其它经济组织304家。签订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性集体合同23个,覆盖企业3078家,涉及职工68755人。深圳市2004年底召开了现场工作会议,推广罗湖区黄贝岭街道凤凰社区、东门商业步行街区、翠竹街道新村工业区珠宝行业的经验,部署在全市开展这一工作。广州市今年明确要求全市各区、县(市)都必须设立一至两个试点。除荔湾区在全区各街道推行这一制度外,越秀区已经着手在洪桥、人民、六榕、光塔四个街道筹备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佛山市南海区在全区8个镇建立了示范点,并要求今年各镇要大力推行这项制度。韶关市已经在南雄市雄州镇、乐昌五山镇、乳源的洛阳镇进行了试点,今年向全市大力推广。梅州市今年上半年在梅县展开试点工作。从以上情况看,这一制度已开始在珠三角地区推行,并且逐步向全省范围拓展。   

三、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发挥了应有作用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能够在我省兴起、发展,与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工会工作亟需与之相适应有关。为了适应迅猛发展的非公经济,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会工作如何发展,各级工会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正是在继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结果,是基层工会干部创造的结晶。尤其是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所发挥的作用,促进了工会工作特别是维权工作的发展,使它受到各方面的欢迎和肯定。概括起来,它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带动了小型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尤其是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增强了这些村(行业)与企业工会的活力。我省70%的非公有制企业散布在镇(街道)、村(社区)和工业园区等这企业的工会组织,基础薄弱,普遍存在无专职工会干部,经费和活动时间难以保障的情况,工会主席及工会干部严重受制于企业,要求他们挺身而出,据理力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无疑是一种苛求。为了适应这种在企业发生的劳资关系失衡、开展工会工作困难较大的情况,我省各级工会意识到,必须依靠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组织来做好维权工作。于是,替代的形式、联动的形式就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难以开展工会活动,难以做好维权工作的问题。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以村(行业)工联会为组织依托的,即是以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为依托来开展活动,搞好维权。这一制度的建立,带动了企业和相应的街道(镇)、村(社区)、工业园区、行业两级工会工作的联动。两级工会运用这个工作平台不仅可以开展民主管理工作,还可以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一系列职工维权工作,为工会全面履行基本职责服务。同时提高了两级工会干部的工作能力、活动能力,增强了两级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影响力。   

(二)促进了企业以及区域(行业)内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作为职工民主参与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具有一种很实用的“工具性”价值,能促进企业投资经营者倾听职工所表达出来的要求,通过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实现和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协商权和监督权,有助于投资经营者了解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兼顾双方的利益,增进彼此的了解,形成共赢的理念;有助于使职工与企业投资经营者在相互交流中,逐步确立一种平等的犬糸、伙伴的关系,明确在处理各类问题时的优先顺序和轻重缓急,推动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与企业和区域(行业)经济发展。

(三)增强了职工对自身所处企业、区域(行业)的认同感,从而调动了企业与职工两方面的积极性,推动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出现的一些侵害职工民主和经济权益的现象,工会和其他组织既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也不能奢望通过一次或多次的突击检查、执法监督就能规范企业行为,化解劳资矛盾。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建立维权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动劳动关系双方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工会工作不能直接指挥生产经营,但职代会促进了企业职工对所处企业、区域、行业的认同感,就能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这正是工会工作围绕经济建设发挥作用的切入点。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经过两年的实践,其维权的前瞻性、严谨的程序性和广泛的群众性都得到了企业和职工的认同,具有强大的社会公信力。企业与职工在这个平台上,相互包容和相互谅解,从而能调动双方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融合了工会维权工作的制度体系,发挥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区域(行业)性职代会不仅是一种制度,而且还是一个制度体系,是围绕充分发挥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作用而采取的各项制度、程序和措施的统称。这个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制度:

1、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这是区域(行业)内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它有一套完整的大会程序、组织制度等,最有利于体现和代表广大职工的意愿。

2、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这是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存在形式,是职代会决议的执行者、监督者,同时,对一些问题又能发挥协商的职责。

3、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这是职代会的重要辅助形式。如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企业特困职工帮扶委员会等等。这些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就是要解决职代会所关注、所解决的基本问题和突出矛盾,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机构。

4、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这是充分发挥职工代表作用,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既是依靠职工代表发挥职代会作用,又是监督职代会切实履行职权的一种形式。

5、区域(行业)性集体协商会议。这是解决劳资矛盾、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这一制度体现了职代会对劳资矛盾的协调性、平衡性。

6、区域(行业)性集体或专项集体合同。这是协调区域(行业)内劳动关系和经济利益的一项基本制度。它使在企业难以做到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些事情,拿到上一级工会为之代表进行协商并通过订立集体合同使之契约化、法律化,是上一级工会替代基层工会做好维权工作的重要体现。深受企业和职工的欢迎。

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凡是把这一制度体系融合起来并发挥得比较淋漓尽致的地方,党政工工作开展得特别好,社会稳定,企业和地方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四、不断深化对区域(行业)性民主管理的认识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仍然有同志对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心存疑虑,这是正常的,毕竟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是新形势下的新尝试,是在继承企业职代会制度基础上的创新、发展,人们对它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从这几年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实践以及所取得的成果来看,越来越多的同志对包括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在内的整个职工民主管理有了新的认识。这些新的认识主要有:

(一)走出了形式上的误区——解决了职代会只能以厂(企业、公司)为单位召开和开展活动的问题。证明了在区域(行业)内,依托工联会,把十几个乃至几十个企业的职工代表组织起来,实行村(行业)与企业这样的两级民主管理网络,并有效地开展职工民主管理活动,是可行的,有效果的,走出了一条新路子。

(二)走出了职权上的误区——解决了国有企业职代会“五权”如何适应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实际问题。这就是从“五权”调整为“三权”,即知情权、协商权、监督权。从实际工作中,又以强调落实知情权为主,逐步推进到落实协商权、监督权,其中又与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相结合,使“三权”的落实逐步到位。在职权问题上,有的同志总以为职工民主管理的职权“刚性”越强越好,并因此认为“五权”之一的“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的决定权”没有了,是一种倒退。其实,这是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差异认识不足造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以及其代表者一一工会,具有并能很好地运用协商权,进而做到享有协商决定权,更符合市场经济及非公有制企业的需要。

(三)走出了方法上的误区一一解决了怎样把原来在国有、集体企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的方法,移植到非公有制企业来的问题。主要是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职代会这一载体,如,职工代表巡视制度是继承的,但巡视的范围与内容不局限于在企业,而是包括了企业在内的区域(行业),这是发展的;建立各种专门委员会以便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关职权是继承的,但又没有做出“一刀切”的规定,而是让各地各有关单位寻找适应自身实际的方式方法,这又是发展的;建立一个民主管理的网络,这是继承的,把国有企业内部的全厂、车间、班组三级网络演变成村(行业)与企业这样的二级民主管理网络,这又是创新的。凡此种种,都是在方式方法上的继承与创新,创新与发展。   

(四)走出了思路上的误区——解决了在基层把工会的若干维权载体(或平台)协调、整合起来的问题。在基层,除了《工会法》规定了职代会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的两大维权载体外,还有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委员会),有的地方的村、镇(街道)还有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等,这些载体(或平台或机制),往往出现各自为战的情况,既给基层工会带来了烦恼,也不利于发挥这些载体或机制的作用。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则在这方面明确了思路,这就是整合各种资源,开展维权活动,使各种资源各得其所,尤其是职代会制度与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的结合,解决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过去由于没有区域性职代会,区域性集体合同在签订的程序上是有缺失的,即没有按法定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的审议通过。通过对职代会的职权定位,明确要求把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同时,又把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列入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中。这样,平等协商代表的产生、罢免,需经过职代会,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要向职代会报告以便进行监督。职代会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机结合,有效地解决推行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职工方审议主体缺位问题,有力促进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推行,职代会与集体合同制度相得益彰,互相促进的局面就展示在我们面前。

五、不断完善区域(行业)性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作为一个新事物,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 确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有待我们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总结、完善。 一是职代会的规模与企业职工代表人数的矛盾。现时的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每个企业所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人数偏少,如果按传统的职工代表为企业职工人数的5—10%来选举,那么,在一些区域、行业职代会的规模就很大,职代会运作的成本就很高。现时一些(行业)性职代会,其规模一般在150—200人之间,如果区域、行业所辖企业较多,每个企业的职工代表不过几个人。扩大规模当然是一个办法,但规模大了,找地方开会都成问题,这是一个村工会联合会主席的难处。而且,如果一家企业的职工代表较多,还可能影响企业的生严。毕竟,职代会开会时,职工代表要脱离生产岗位一定的时间,至少是半天到一天。

二是职工代表培训的方式。职代会的质量与职工代表素质高低息息相关。如何对职工代表开展培训,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涉及教材、师资、时间等。主要的方法应是分散的送教上门。至于时间,应尽量利用业务时间,如晚上等。这对教师、组织者及职工代表,都是一种觉悟的考验。由于是对传统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所以,应结合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实际另行编写简易教材。

三是对企业经营者列席职代会的定位问题。现时的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除了一部份企业经营者被选为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人数的15%)外,其余的企业经营者作为列席代表列席会议。这是与传统的企业职代会的一个很大的不同,需要认真研究。在职代会开会期间,这些列席代表除了没有表决权之外,参加了会议全过程,在讨论会议议案时,其发言的态度往往对职工代表有一定的影响。不让其全部列席吧,对职代会决议的执行及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的落实等,会有所影响。

四是区域(行业)性职代会闭会期间,是否统一规定设立一个常设机构,或是否统一规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的问题。现在从省到市一级,都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人建议要规范化,宜由省总统一规定;有人认为规范化不等于单一性,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范。从目前情况看,有3种情况:1、明确工联会为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这样的规定,需要工联会有若干专职干部,活力较强;2、建立若干专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专门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下次开会时专门委员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专门委员会人员由工会及区域(行业)内行政有关部门及人员组成;3、成立一个综合性的委员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行使职代会的相应职权,委员会由区域(行业)行政领导牵头,包括工会在内各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这几种做法,各有好处。目前不宜作统一的规定。

五是对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的职权仍然需要明确。有同志建议,最好通过重新制订职代会条例,明确职代会职权,尤其是在协商决定权方面,最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以便各地各单位执行。同时,明确并规范职代会职权也有利于提高职代会地位,扩大职代会影响。

还有一些问题,总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在发展当中,在完善当中,它在前进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探索、总结最后予以解决。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