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及对工会工作的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所有制方式、用工方式、分配方式多样化,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特别是劳动关系更为复杂,这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层工会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是劳动者利益的直接代表者,是调节劳动关系的前沿阵地。工会工作能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关键在于能不能适应调整日益复杂化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关系的新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1、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明晰化

利益主体是指在一定经济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以便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自己社会需要满足的归属者,即利益确定的追求者和归属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主体是不清晰的,他们的利益全由国家代表了,由国家包下来了,形不成利益主体,如劳动力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招工分配,叫一次分配定终身,劳动者无选择职业的自由。劳动关系实质是国家和劳动者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劳动关系是企业与劳动者关系。各自的利益表现、实现形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劳动就业双方选择机制的运行,客观上把劳动关系分为两个相对独立,拥有主权的社会利益群体。

2、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选择行为的市场化

劳动关系两大体系行为的市场化,是以劳动力的市场初步形成为基础。目前,广州开发区的企业用工都是市场化,劳动力成为市场中的真正“商品”,并价格分明。无论是劳动力的使用者还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只要通过劳动力市场的渠道形成劳动关系,就要遵循价值规律的基本法则。在这一过程中,自由化是劳动关系中两个主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而这一点也只能以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劳动者真正具有择业自由为前提。由于在不同的企业、行业之间存在着技术含量的差异因此也就形成了收入上的差异,同样素质的劳动力就有可能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正是由于这种最基本的物质利益原则,从而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自主流动,正是这种流动形成了劳动力的价格,同样也意味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成熟。

3、劳动关系确定形式的契约化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来讲是法律经济。劳动关系双方为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明确二者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主体间维系、调整其关系的法律形式。现代法制社会是以各种社会契约的普遍化和完整化为特征的,目前广州开发区签订劳动合同率达98%,这意味着劳动关系正逐步走向契约化和法制化。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的相对化

市场经济下,就企业来讲,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在使用劳动力时,不少企业总是希望通过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力使用成本的办法来达到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所追求的是通过某一岗位上最小的劳动付出来实现劳动力价值的最大化,而实现的形式就是获得尽可能高的劳动报酬。广州开发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一些跨国公司就通过人才市场“买”劳动力,到目前已越来越多的企业或跨国公司自己用工不直接到社会上去招聘,而是通过人才市场签订用工合同,用人方式是“单位”对“单位”,工资的支付方式不是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是由人才市场支付给劳动者。这种给劳动者支付工资方式或称之为劳资关系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新更复杂的要求,因为在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时会大打折扣。职工的利益如何保障又怎样维权需要很好地研究。由此可见,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己,在劳动关系的利益格局上所追求的目标大体是相悖。当然,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的相对化,并不影响双方在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因为没有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就不可能有企业的发展;同样,没有企业的发展,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也没有保证。

5、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地位的失衡化

在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的双方的地位理论上是追求平等的,实际上劳动者是处于弱势的,并不是平等的。劳动者无论在何种性质的企业中,都仍明显地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这种劳动关系的失衡,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在

实际生活中往往造成经营者侵犯劳动者的各和合法权益。如经营者违反劳动法规,无视安全生产,置职工劳动保护于不顾;经营者无视工人身心健康,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职工只有这样才能多“挣”工资,而且不按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付给职工合理的报酬;有的企业还

通过增加定额工作量变相侵吞职工的加班费;经营者肆意压低、克扣职工工资,职工经济收入无保障,比如说,今年广州的最低工资提高后,一些企业把原来的住房、伙食费、交通、医疗等福利待遇变相取消或降低;经营者以言代法或随意辞退职工,使劳动者总是处于被侵害被制约的地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一是就劳动力市场严重畸形供大于求十分严重,使得企业在招工时拥有很大的选择余地,而劳动者的选择余地则很小。而且用工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商品化”,更把劳动力“出租”,通过人才市场直接“租”给用人单位。从中出现由企业支付的工资福利到达劳动者手里时的待遇大打折扣。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劳动者的本身素质较低,缺乏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

二、工会工作的新变化及发展趋势

1、劳动关系的变化将重新改变基层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的社会身份的地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原本是劳动关系主体——劳动者一方的代表被移位了,全被国家所代替了,导致工会身份不明,职责不清,作用不大得不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分化和差别将呈扩大和加急趋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总是处于

弱势的地位。工会是职工群众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客观上要求工会在劳动关系中重新确定作为劳动者群体利益代表着的身份和地位。

工会身份和地位的回归,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工会以代表者的身份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解,可以一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建立一个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调动起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企业经济的发展。当代国际经济发展和工会运动证明:一国家、一个地区、一个社会和一个企业,唯有劳动关系稳定,生产才会发展。当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或没能体现最起码的公平或双方信息不对称时,劳动关系就紧张,劳资矛盾就处发生罢工就会出现,生产必然受损,职工的收入也相应减少。工会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领导工人为实现正当利益而斗争,促进资方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要求,劳动关系就会趋向稳定,生产就会发展。很难想象,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工会又不为之争取和维护的情况下,劳动者会以极大的热情去生产和工作。所以,工会通过调节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积极性,保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共同利益”才得以实现。

2、劳动关系的变化将促使工会工作向法律化和国际惯例趋势发展

市场经济从实际意义上将是一种法制经济,他要求经济活动、政治活动以及工会工作也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客观上要求工会工作转变为法律性,即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工会工作的目标。一方面,工会参与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基层工会要为上级工会参与立法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基层工会要监督行政方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以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原本性质的复归,就要学习外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使工会工作既有自己的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州开发区,绝大部分企业都是外资企业,包括89家跨国公司。从目前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工会参与制度。在总结职代会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平等、独立,具有法律规范性的参与制度,把参与的着眼点和重点放在调节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使参与制度成为劳动者行使民主权利,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基本手段。

第二、建立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他一方面是工人阶级反抗资本家的剥削、压迫的重要手段,是工人运动长期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作为调节劳动关系的一项制度,它已遍及于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的工会通过集体谈判与雇主或政府签订各种劳动契约或集体契约: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缓和了劳资关系,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问、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推动所有企业都毫无例外地建立和实行这一制度,并以集体合同规范个人劳动合同。我区的珍宝巴士有限公司在这方面已建立一整套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的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凡涉及职工的重大利益的事情都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执行。

3、劳动关系的变化将逐步改变工会与行政的关系

劳动者与管理者利益的相对对立及其分离,加上工会自身的社会身份的更加明确。一方面,管理人员作为相对的利益群体,将相对独立与普通劳动者这个群体之外。不同的利益标准、实现方式以及双方在劳动关系上所处以的法律地位,客观上把双方推在既统一又矛盾的位置上。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工会是代表普通劳动者进行调解以及参与仲裁工作的,而不能同时既代表劳动者又代表管理者,目前广州开发区的基层工会主席很大部分事由行政人事主管担任,要很公正地处理好劳资矛盾事实上难度是很大的。开发区一级的总工会在这时就应理直气壮地站在工人的一边,设身处地地先为职工着想,倾听他们的呼声和倾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调节劳动关系上。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工会的独立性将逐步增强,与企业行政关系将真正实现相互合作与支持、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新型关系。   

(作者单位:广州开发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