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基础调解工作 落实“关口前移”

中山市从2003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全市辖区内,有10家企业以上或企业用工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建立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截至今年4月,已建立村级调解委员会161家,基层调解网络已覆盖18个镇区共161个行政村,组建率达到97%。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自设立以来,积极承担着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责,使劳动争议处理渠道大大拓宽,劳动争议处理数量和质量大大提高,为及时有效地化解劳资矛盾,预防劳资纠纷的激化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逐步形成处理问题不出村,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或萌芽状态的良好局面,初步实现了“关口前移”、“调解不出村”的目标。

一、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加快组建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中山市近年来推行“工业强市”战略,工业增速连续4年在珠三角城市中名列第一,连续3年年增1000家企业,每年新增外来工10多万人,目前全市有100多万外来工,大都集中在非公企业。伴随着经济增长的是劳资关系不和谐事件的增多,是外来工合法权益的频受侵害,全市每年登记在案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1万件以上。为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应日趋增多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需要,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2003年初,中山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提出“关口前移”,将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重点放在行政村(社区)中,并提出“调解不出村、仲裁不出镇”的目标。当年4月起,在三乡等7个镇区33个行政村开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试点工作。2004年,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全面推进我市建立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意见》,将该项工作在全市辅开。各镇区积极主动地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进行动员,加快基层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在组建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中,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突破了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把劳动争议工作单纯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转变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共同处理。由于工会组织网络健全,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工联会主席兼任。各村至少有3名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员,规模较大的村有5至6名。并有专门办公场所,有一定办公经费,有工资待遇。村一级调解网络的健全,使劳动争议的解决更加及时、有效和快速。

二、坚持调防结合,努力推进劳动争议预防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

“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是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中山市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多方协调、预防为主、巩固基层、强化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处理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重点建立两项制度,落实三个机制。

两项制度分别是:

(一)调解工作制度。着重规范调解工作程序。针对部分村级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行调解工作程序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理顺并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一是做好调查笔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各村级调解委员会及时指派两名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后,现场整理好调查笔录,并署上调查人姓名。二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前,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使当事人充分享有知情权;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依法进行争议调解。从而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三是制作调解文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要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二)各方协调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企业家协会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作用,形成市、镇、村纵向协调机制和村、企业、员工横向协调机制的工作格局。一是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主要是建立市、镇、村三级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做到对重大劳动争议发现早、控制住、处理好,通过基层调解委员会扎实的工作,坚决遏制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势头,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村级调解委员会及时将劳动争议情况上报镇区劳动争议仲裁办事处和工委会,遇到紧急重大劳动争议发生时,村、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第一时间上报市有关单位,市、镇、村三级机构现场办公,与企业、员工开展集体谈判,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的发展。二是发挥作用,提高效能。一方面,村级调解委员会发挥企业、工会、工人三方代表的作用,不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工作效能。另一方面。村级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及时掌握劳动争议动态,随时与企业或员工进行沟通,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将劳动争议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个机制分别是:

(一)事前预防机制。一是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积极配合村级调解委员会,通过实施“零距离接触”策略,送法上门,组织举办宣讲会、座谈会,出版政策法规专栏,实现宣传重心下移,不断加大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促使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教育企业员工循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从而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二是实行有效沟通,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村级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加强经常性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动态,防止出现劳动争议苗头。三是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控制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村级调解委员会经常深入企业,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规范企业用工的目的,有效控制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二)事中调解机制。劳动争议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前沿和重要环节,调解工作效果直接影响到劳动争议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因此,村级调解委员会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抓好调解这个工作环节。着重树立好三个观念。第一,以人为本的观念。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以劳动者的合理诉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依法调解的观念。调解工作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做到实事求是,依法调解。第三,注重效率的观念。对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到及时、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恶化,引发重大突发事件。

(三)事后跟踪机制。调解工作结束后,村级调解委员会认真做好事后跟踪处理。一方面,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主动跟踪落实调解协议有关事项;另一方面,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正确引导企业或劳动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实践证明,这种新型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劳资矛盾,使劳动争议处理实现了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处理方式的转变。劳动争议处理由镇级调解转变为村级调解和镇级仲裁相结合,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由村级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各村级调解委员会至少有3名调解员,规模较大的村则有5至6名调解员,能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从而缩短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保证了质量。据统计,大部分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成功率都在95%以上,一些村的调解成功率甚至高达100%c,如三乡白石村有120家企业,共3万多人,村级调解委员会成立两年来共处理并结案460宗,成功调解415宗,调解成功率达95%。二是管理方式的转变。劳动争议工作由单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转变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共同管理,明晰了工作职责,体现了形势要求,实现了优势互补,为解决劳动争议奠定坚实基础。三是调解幅度的转变。以前,市镇两级年调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仅5000余宗,设立村级调解委员会后,市镇两级年调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达1万余宗,体现了部门联动的效力,对建立和谐劳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和制摩设,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提升劳动争议调解整体工作水平的一个关键性环节中山市各村级调解委员会共有工作人员600多人,队伍庞大,水平参差。为了提高调解员队伍的综合素质,首先是健全培训制度,定期对调解员进行轮训。一是政治素质培训,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必备的政治理论,增强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并特别注意培养调解员的“三心”,即耐心、细心、关心,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二是业务培训。一方面,对新成立的村级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进行跟班培训,主要是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技巧和工作方法,以及案例分析,经严格考核后发给结业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另一方面,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交流会,传达学习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近两年,各镇区共举办业务学习班120期,学习交流会6次其次是加强信息沟通和督促检查。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每月工作汇报制度,及时收集基层工作疑难案例,每季度到镇区召开交流会,总结经验,剖析案例,并现场解答调解员的提问,从而增强调解员解决疑难案例的能力。各镇区劳动保障分局(所)以及工委会将日常督促贯穿于调解前、调解中、调解后的全过程,定期到行政村进行督促检查,促使调解员增强工作责任感,对待无论是转办案件还是直接受理的案件,都能做到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及时、快速、有效。除此,还建立了工会组织与企业、企业与村级调解委员会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信息沟通,让企业代表亲身参与案件调解的全过程,不仅能够促使企业规范劳动管理行为,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平息、缓和、减少劳动争议,而且还可以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