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思考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以人为本”作为执政理念,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发展的新理念确定下来,进一步指明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总方向。以人为本就是坚持把人作为社会的本位,把人的需要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最高价值目标。发展先进生产力是为了人民,发展先进文化同样是为了人民,为了包括各阶级、各阶层的十三亿三千万人民。在这个总导向下,GDP指标与人民生活的关系将渐趋协调,富人与穷人的关系将渐趋和睦,官与民的关系将渐趋融洽。包括工人阶级全体成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都将得到党和政府更密切的关怀、更有效的保护,更不允许任何势力随意侵犯。各级党委和政府将更加重视和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社会支柱作用。和谐社会要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要靠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来推动。这一切,把工会推上了一个可以表演得更加有声有色、更加有为有位的历史舞台。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据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统计数字,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已达334万户,从业人员4714万人。如果把劳资双方的家庭人口包括在内,则资方约有1670万人,劳方约有7071万人。和谐劳资关系,就是这1670万人同7071万人之间的和谐。仅就这一点,就可以说明:没有这1670万人同7071万人的和谐,就没有全社会的和谐,况且双方的人数都在继续快速增长。从执政必须以人为本的高度看:我国现阶段的劳资关系,劳方是党的阶级基础,是“老本”;资方是党新的群众基础,是“新本”。这两大基础和谐不和谐,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是否稳固,考验着党执政能力的强弱,同时考验着工会桥梁纽带作用的有效程度,更关系到一个有十三亿三千万人口的大国能否和谐发展、同心协力共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动力和基础
(一)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宏观动力,首先来自党中央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以及各项落实措施。其次来自各级党委和政府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实际行动。不久前,中央党校开办了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专题研讨班,胡锦涛同志亲自到校讲话。今年3月,刘玉浦同志在省“党建带工建”会议上,也讲到“正确处理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个问题。这意味着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将可能作为一项新任务到来。
(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微观动力,来自作为新的社会阶层的私营企业主群体。他们中的先进人物已感觉到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需要,并付诸行动。去年4月30日全国工商联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召开了一个盛会,名为“全国民营企业关爱员工实现双赢经验交流会”,发出了“建立互相依存互相关爱的劳动关系”的呼声。会上有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董事长朱礼新等82位非公经济人士荣获“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2004年5月1日《人民如果知道党、政府和工会为他们设计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这样一条出路,并且看到这条出路不但能满足自己最迫切的要求,而且还可望得到全部合法权益,甚至更多,便会积极参加进来,成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群众基础。
三、和谐劳资关系的构成
(一)和谐劳资关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不需要特有的组织形式。它可以采取类似的“职工之家”那样的方式显示自己的存在。
(二)遵循“以人为本”的导向,确立人在企业的主体地位,这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思想理论基础和政治基础。企业主是人、经营者是人、管理者是人,一线生产者同样是人,都应该享有人的地位、人的尊严、人的待遇,都应该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以劳资双方的利益和谐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资关系是一种互助合作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这两者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和谐劳资关系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这两个基础的结合点是:互助合作关系必须通过等价交换关系来实现,等价交换关系必须以巩固和促进互助合作关系为目的。
(四)以诚信和感情为纽带。诚信是做人、兴业之本,是维系和谐的道德纽带。劳资关系中的诚信就是彼此不欺不诈,以诚相待。在签定合同或协议时,劳方不讲假话,不使用假证件,不隐瞒事实真相。资方不设陷阱,不设“霸王条款”,不暗藏“骗子词句”。合同或协议一经签定、生效,双方都应切实履行白纸黑字载明的义务,不以任何借口单方违约、毁约。假如确实有需要修改的条款或需另定新约,应由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决定。
人与人的交往离不开感情,和谐劳资关系更不能没有感情。雇主对雇员雇工的感情,首先是把他们当作人看待,给予人的生活、劳动条件,关心他们的冷暖、饥饱、健康,为他们排忧解难,在他们的心目中留下“良心老板”的形象。良心换良心,雇员雇工给老板的回报将主要是,视企业如家园,关心企业的盛衰,爱护企业的财产和形象,崇敬老板的人格和才干,关心老板的荣辱与安危。在这种感情土壤里,可以培育出同舟共济的劳资关系。
(五)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后盾。法治国家的法治权威,是工会维权和构建劳资关系的半个靠山。假如没有这个后盾,和谐劳资关系乃至和谐社会都是不可能的。法治权威能够令官和民都信法、爱法、敬法、畏法,促使他们学法、懂法,依法做官、依法做人、依法做事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官员们将带头守法、公正执法。企业主们将越来越重视依法用工、依法管理、依法落实雇员雇工的合法权益。雇员雇工们将越来越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逐渐学会理性、依法维权。
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途径
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带工建、党工共建”工作的意见》,就是两条已经开工兴建多时的“国道”。从前一条“国道”向两旁伸展,从后一条“国道”往前延伸,都可以到达和谐劳资关系的“新开发区”。
(一)正在加紧实施的“党建带工建、党工共建”工程,无论是一个企业、一个县、区、市,在完成任务后,即可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作为后继任务,着手兴建。这正好回答了一些地工会正在思索的“在非公企业党工共建任务完成后如何发挥作用”这个较紧迫的问题。
(二)正在开展或准备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企业,在完成任务、检查验收、确认达标的基础上,用“前进一步、深入一步、提高一步”的方法,着手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三)在既未实施“党建带工建”工程,也未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地方,可考虑在县、市总工会直接指导下,以乡镇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为据点,选择一两个规模稍大、生产经营较稳定、企业劳资关系特征较明显、企业主较开明的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主动联系当地党委统战部、工商联,了解私营企业主们是否已有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要求,探讨工会统战部、工商联联合设计、实施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工程的可能性。
(作者系原肇庆市总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