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协调劳动关系 努力构建和谐中山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主要内容。和谐社会必定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不和谐也必然影响到全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中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和正确把握当前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妥善处理好各种因素引发的劳资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积极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劳动关系是当代社会关系的核心。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核心,也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劳动关系构成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反映着不同的社会、经济状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劳动关系;不同的劳动关系反映和制约着不同的社会形态。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人员向城镇转移,企业逐步成为现代经济的主体,与此相应的是劳动关系占有地位更为重要,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突出。由此而言,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能不注重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谐与否是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劳动关系是和谐还是对抗、是合作还是对立、是协调还是矛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就会使资方和劳方和平相处、互惠互利、互相协作、合作共赢,双方的积极性都得到充分发挥,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合理实现,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反之,就会阻碍或损害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当前,在对待劳动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一些片面的认识和做法,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譬如,由于我国劳动力的相对过剩,有的片面追求企业利益,降低劳动力成本,忽视劳动者权益,造成劳动关系十分紧张。这一方面会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重视劳动者权益的结果,只能是减弱劳动者的积极性。现在一些地方出现的“民工荒”,就是证明。另一方面,会导致众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愿在科技投入、设备改造和加快技术进步上下功夫,靠低端化的产品参与竞争,对普通劳动者及弱势群体关注不够,不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不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有的甚至认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像资本主义国家初期一样,必然要以牺牲一部分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换取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经济的发展,这种观点是极其有害的。如果对普通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利益关注不够,解决不好,这既不符合党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要求,也会使不同群体之间产生隔阂,带来贫富差距拉大,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对立,甚至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罢工,影响社会稳定。现在群众上访事件中,职工劳动争议案件比例加大,涉及职工的侵权案件明显增多,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没有长远的经济发展,更没有社会的稳定。我们决不能像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那样,靠压低工人工资福利等求得一时的利益和畸型发展,而必须在尊重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努力建立合作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二、发挥工会作用。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中山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中山的必然要求。我市各级工会组织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新途径、新方法,建立健全职工维权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实现“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各种劳资矛盾,努力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体实践和做法如下:

(一)机构健全,为协调劳动关系奠定组织基础

我市工会始终把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作为稳定广大职工队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做到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坚持预防为主,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调解为主,避免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因此,只有把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把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第一关,分层次化解矛盾,才能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做细、做出成效。市总工会根据全市厂企较多,行业种类复杂的特点,要求在组建工会组织的同时,基层工会都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检查工会组建时,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一个必须建立的组织之一;到基层促进规范化建设时,也把争议调解组织作为一个规范化建设的任务要求落实,立档存查。我市现有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7000多个,各调解委员会配备了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并且逐步制定完善了职工来信来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监察制度,为有效地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工作创新,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关口前移”

面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种种因素制约,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显得尤为乏力的现状,为适应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有所增多的工作需要,2003年初我会与劳动保障部门在完善市一级三方协商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将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重点放在行政村(社区)中,“仲裁不出镇、调解不出村”的工作目标,并认真落实有关工作方案,积极探索以村(社区)工会联合会为依托,通过建立由村(社区)工会代表、企业代表以及企业职工代表组成的村(社区)区域性调解委员会,以工会联合会承担企业工会难以解决的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推进发展、稳定,使市一级三方协商机制得以向村一级延伸,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及时、高效、稳妥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实现了“关口前移”。

2004年,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进一步加大推进建立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力度,将建设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行政村(社区)范围和对象由原来的辖区内有5家企业以上或企业用工人数达500人以上的行政村(社区),调整为辖区内有10家企业以上且企业用工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达到减少成本,促进工作绩效的目的。同时,将市政府《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及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建立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意见》印发至基层,要求各劳动保障分局(所)和各镇(区)工委会开展相关调查,主动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进行动员,加快村级劳动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从2003年4月我市在三乡等7个镇区33个行政村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来,截至2005年4月,我市共建立了村级调解委员会161家,基层调解网络已覆盖18个镇共161个行政村(社区),占我市166个符合条件应设立村级调节委员会(社区)的97%。两年多来,全市基本形成一个完善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初步实现“调解不出村、仲裁不出镇”的目标。

(三)措施得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成效明显

近两年来,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抓好培训指导、检查督促、落实跟踪服务等措施,确保了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基层调解工作效果和作用已逐步显现。2004年,全市共调解劳动争议案件11227宗,其中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劳

动争议案件1752宗,占全市劳动争议调处案件15.6%,调解成功率达87.7%,涉及人数4313人次,涉及金额288.8万元。从调解工作成效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落实了关口前移,充分体现就地、及时、方便、快速的工作特点。企业、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自设立以来,各级工会积极承担着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责,使许多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基本上达到了“关口前移”的目的。在调解过程中,绝大部分的企业、村级调解委员会都能做到“两个同时”,即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同时,主动向企业经营者工人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预防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发生;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同时,了解企业的用工、工人的待遇、生产经营等有关情况,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较好地发挥了预警预报作用。由于村级调解委员会直接从基层企业中产生,直接面对企业和员工,从而有效地加快劳动争议的处理速度。如2003年某镇恒胜不锈钢制品厂拖欠155名工人的工资金额共41.9万元,该镇曹三村调解委员会及时介入调解,仅用5天时间就达成协议,解决了工人的生活费问题。

2、拓展了处理渠道,突破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自设立村级调解委员会后,调解工作向村(社区)延伸,劳动争议处理渠道大大拓宽,劳动争议处理数量和质量大大提高,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处理方式的转变。劳动争议处理由镇级调解转变为村级调解和镇级仲裁相结合,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由村级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各村级调解委员会至少有三名调解员,规模较大的村则有5至6名调解员,能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从而缩短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保证了质量,及时化解了矛   盾。据统计,大部分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成功率都在95%以上。如三乡白石村有120家企业,共3万多人,村级调解委员会成立两年来共处理并结案460宗,成功调解415宗,调解成功率达95%。二是管理方式的转变。劳动争议工作由单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转变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共同管理,明晰了工作职责,体现了形势要求,实现了优势互补,为解决劳动争议奠定坚实基础。三是调解幅度的转变。以前,市镇两级年调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仅5000余宗;随着我市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劳动争议大幅增加,而设立村级调解委员会后,市镇两级年调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达1万余宗,体现了部门联动的效力,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种新型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为及时有效地化解劳资矛盾,预防劳资矛盾纠纷的激化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利于形成劳动争议问题处理不出村,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良好局面。

3、加强了督促指导,有效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调解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并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和方法。为确保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成效,2003年以来,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重视加强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加强工作督促指导,以指导提高业务素质,有效地减少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一是加强日常督促。从村级调解中、员会成立之日起,镇区劳动保障分局(所)以及工委会将日常督促贯穿于调解前、调解中、调解后的全过程,分别定期下到行政村进行督促,促使调解员增强工作责任感,对待无论是转办案件还是直接受理的案件,都能做到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及时、快速、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一方回,对新成立的村级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进行跟班培训,主要是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技巧和工作方法,以及案例分析,经严格考核后发给结业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另一方面,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交流会,传达学习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两年来,各镇区共举办业务学习班120期,学习交流会6次。三是加强信息沟通。主要是建立工会组织与企业、企业与村级调解委员会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信息沟通,让企业代表亲身参与案件调解的全过程,不仅能够促使企业规范劳动管理行为,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平息、缓和、减少劳动争议,而且还可以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如黄圃团范村某润滑油厂发生了工伤死亡事故,经调解委员会调解,死者家属拿到的补偿金比企业原答应的增加了4万元,死者家属满意,也使企业增强了安全意识。

(四)机制创新,健全处理劳资矛盾长效机制

各级工会认真贯彻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提出的“多方协调、预防为主、巩固基层、强化执法”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建立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意见》,全面完成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均建立村级调解委员会的既定工作目标,在所有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处理劳资矛盾的长效机制,有力地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工作重点是建立三项制度,落实三个机制:

三项制度分别是:

一是培训学习制度。目前,全市村级调解委员会共有工作人员600多人,队伍庞大,水平参差。尽管前两年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了相关业务培训,但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建立健全培训工作机制迫在眉睫。要通过完善培训制度,充实培训内容,堤高培训质量,大力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建立每月工作汇报制度,及时收集基层工作疑难案例,每季度下到镇区召开交流会,总结经验,剖析案例,并现场解答调解员的提问,从而增强调解员解决疑难案例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除开展跟班培训外,镇区工委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确保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对全体调解员进行每月轮训,重点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实务,掌握调解工作技巧,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处理能力和水平。

二是调解工作制度。着重要规范调解工作程序。目前,部分村级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行调解工作程序。因此,要进一步理顺并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首先,要做好调查笔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各村级调解委员会要及时指派两名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后,现场整理好调查笔录,并签署调查人姓名,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提供法律依据。其次,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前,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使当事人充分享有知情权;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依法进行争议调解。从而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最后,制作调解文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要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调解文书。

三是各方协调制度。要进一步发挥政府部门、工会、企业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作用,形成市、镇、村纵向协调机制和村、企业、员工横向协调机制的工作格局。要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做到对重大劳动争议发现早、控制住、处理好,通过基层调解委员会扎实的工作,坚决遏制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势头,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村级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将劳动争议情况上报镇区劳动争议仲裁办事处和工委会,遇到紧急重大劳动争议发生时,村、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第一时间上报市有关部门,市、镇、村三级机构现场办公,与企业、员工商讨解决办法,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的发展。要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调解队伍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效能。同时,村级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及时掌握劳动争议动态,随时与企业或员工进行沟通,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将劳动争议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个机制分别是:

一是村级调解事前预防机制。解决劳动争议,关键在于预防。村级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不仅在调解上,还要进行事前预防。第一,要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政策法规宣传,只能强化,不可削弱。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村级调解委员会,通过实施

“零距离接触”策略,送法上门,组织举办宣讲会、座谈会,出版政策法规专栏,实现宣传重心下移,不断加大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促使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教育企业员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从而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第二,要实行有效沟通,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村级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加强经常性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动态,防止出现劳动争议苗头。第三,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控制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劳动双方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做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村级调解委员会要经常性地深入企业,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规范企业用工的目的,有效控制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二是村级调解事中调解机制。劳动争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前沿和重要环节,调解工作效果将直接影响到劳动争议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因此村级调解委员会一定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抓好调解这个工作环节。着重树立好三个观念。第一,以人为本的观念。在调解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劳动者的合理诉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依法调解的观念。调解工作要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做到实事求是,依法调解。第三,注重效率的观念。对发生的劳动争议要及时、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恶化,引发重大突发事件。

三是村级调解事后跟踪机制。调解工作结束后,村级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做好事后跟踪处理。一方面,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主动跟踪落实调解协议有关事项;另一方面,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正确引导企业或劳动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工会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无旁贷的任务。各级工会要抓住机遇,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充分发挥作用,努力做到依法维权,引导企业建立相互尊重、合作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中山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系中山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