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双保合同”产生“两头热”效应得到的启示

我省全面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已有十年时间,目前全省集体合同签订率已达到60%以上(以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为基数)。签订集体合同实质上是一种机制,它不仅仅可以起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借此载体可以推动工会其他各项工作,签订集体合同与工会其它工作相辅相承。我省工会工作整体推进,成绩明显,这与集体合同覆盖率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的职权,各级工会组织在履行这项职权时,并不是没遇到阻力,尤其要面对众多的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更是困难重重。然而工会组织之所以能在签订集体合同方面大有作为,总结其经验,最主要有两条:一是有地方党政的大力支持;二是各级工会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迎难而上积极想办法拿主意,不断寻求新的突破。归结起来,工会推动集体合同签订主要还是采用行政力量和借助行政手段。集体合同签订率上去了,但其实效性和履约率却没有得到同步提高。如何讲求质量,使集体合同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高州市集体合同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辉煌期”

茂名高州市回顾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历程,他们认为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称为“生产、生活合同”阶段;第二阶段称为“双保合同阶段”;第三阶段称为“集体合同阶段(至目前止,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四阶段为专项性集体合同阶段)。自1987年初开始,高州县(当时称县)先以县农机厂为试点,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生产、生活合同。合同文本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会负责组织职工投入生产,完成各项指标。企业为职工解决一些生产生活问题,双方各自尽义务兑现协议约定。第二年,全县有四个系统推行这种合同,随后推广到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这一经验得到上级工会的肯定,也曾在全国会议作经验介绍。到1990年,又有了进一步发展,高州在全县推行“双保合同”制度。“双保合同”将职工生活福利、行政要为职工解决的问题包括工会工作等项内容及职工力争完成的工作目标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简言之,工会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企业保证兑现职工的生活福利。双方都建立了中近期的奋斗目标,同时经过努力可以获得相应地回报。这项制度一经推出就深受企业、职工的欢迎。至上世纪90年代未期,上级提出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签订集体合同,订立集体合同更多地强调应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当时,出于学习借鉴先进国家做法地目的。不再实行“双保合同”,而是将集体合同规范化、统一化。据说为规范集体合同,高州接到上级要求,推出日本国厚厚一摞集体合同文本,指定为参考资料,集体合同大而全。为推行新集体合同为制度,在宣传、培训上下足了功夫,在人、财、物等方面较以往几个时期增加了更大比例的投入,反而,这一时期高州的集体合同工作陷入低谷,从原来90%的签订率下降到20%左右。

一谈到集体合同,高州工会的同志就情不自禁地提到“双保合同”的辉煌史。高州首创的“双保合同”,可以说得上是名誉双收。国、省、市工会领导都来过高州调研了解情况。他们的经验向全市、全省乃至全国介绍。开展这项工作出色的基层工会主席甚至成了全国性刊物的封面人物。“双保合同”同时也带动了工会工作,大大地提高了工会的社会地位。其它系统的干部都纷纷想来工会工作,当时有二十几名镇一级领导排队要求组织上安排进县总工会。县总工会通过“双保合同”的抓手,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召开职代会,指导基层开展协议谈判,既维护提高了职工的利益又促进了企业的蓬勃发展。工会干部很有成就感和优越感。这是高州工会的鼎盛时期。

二、“双保合同”“兴、退”客观原因分折

“双保合同”成功的原因。一是社会背景因素。在高州推行“双保合同”时,该地区的社会经济仍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用工制度执行国家固定工制,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很强,企业资产属国有和集体所有,基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政府政令。工会组织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进展顺利;二是“双保合同”具有实现双方愿望的积极意义。“双保合同”切从实际出发,直接根据职工、企业各自的需求,制定目标。然后,本着平等互利、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双方坐下来开出条件,谈出结果,年终兑现。最典型的例子:一家企业要求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挖两口鱼塘,企业则安排职工外出旅游,双方都兑现了承诺。对实现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企业、职工都抱有很高的热情;三是“双保合同”带有很大的灵活性。“双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不仅局限于劳动关系上,凡是双方认为需要的,设定目标后可以完成的事项都可以商量用契约形式确定下来。而约定的项目内容可大可小。这一做法类型似专项性集体合同。由于没有严格框定内容,所以给实际操作提供了便利。   

“双保合同”退出的原因。一是实行时间不长,未来得及形成成熟的经验。“双保合同”具有实用性和很强的操作性。但它只是在高州地区实行,可以说属墙内开花墙内香品种,它甚至连高州的门都没迈出去。这并非因地缘的缘故,其实,除高州以外的其它地方一样顶用。最重要的原因:“双保合同”是高州自创“产品”,向外仅仅停留在作简单绍介的程度上。有关方面并没高度重视,没认真总结形成体系经验在更大范围推广运用。并且,一项好的经验要自然地被外界认识理解到接受,往往需花较长的时间(“双保合同”本身的期限就是1—3年),遗憾的是“双保合同”没能等来那一天;二是不够“正式”,不能登正堂。“双保合同”与“集体合同”连名称都对不上号,怎能依据《劳动法》签约履约?从集体合同推出伊始,“双保合同”就被全盘否定。自1995年我国颁发实施《劳动法》起,就有个趋势工会理论工作者眼睛盯在国际上,热衷于探究高水准的工运理论,试图从外国先进理论中寻找解决我国劳动维权问题的答案。劳动关系学也不例外,多以发达工业国家模式为蓝本。当时,英国的、法国的、德国的、日本的等等集体合同文本集都成为我们学习的范本。而且,集体合同突出强调重在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在种大环境下,“双保合同”那还有容身之地。“双保合同”从此淡出人们的视线。 

三、“双保合同”的“精髓”与《新集体合同规定》相吻合,多方面在今天仍有借鉴学习的价值“双保合同”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或载体,它之所以能满足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其形式也易于被接受,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灵活性。它没有局限性,可以就单方面或多方面,单项内容或多项内容,由本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第二,从实际需要出发,签订协议。它不是从法规规定出发,为签订合同而签合同。不受条文、规定框框的束缚,对职工来说,能够实现的利益力争一些算一些。对企业方来说,有些目标需要职工同心协力完成的,可以通过事先约定,让职工甘心情愿地去努力完成。“双保合同”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而坚持这一原则却是遵循了市场经济的规律,这也是双保合同富有生命力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平等互利。协议双方地位平等,协议单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劳动法》作出的规定更多的是出于保障劳动者方的权益,集体合同往往强调企业方应更多尽义务去保障职工的权益。较少替企业方着想可以享受到怎么样的权利。劳动者是弱势一方,通过法律约束,以达到制衡目的,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事实上,在基层,企业方与职工的代表者一一工会处于不平等的位置,已是不争的现实。要让手中掌握着主动权的企业方,不享受某些权利,且要老老实实地听任安排。这现实吗?而“双保合同”恰恰克服了这一弊端,它让协议双方权利都可以得到充分体现。而且,各方在争取享受到权利的同时也要尽好义务,这是享受权利的先决必要条件。其实这也是“双保合同”能产生“两头热”效应的根本原因。

新《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就是在以往《集体合同规定》基础上,所作的调整与改变,这种规定更合符实际,这也是与“双保合同”特点相吻合之处。我国众多中小型企业,在自主创新能力、科技含量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发达工业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集体合同作为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它也应与企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只有建立在适合于企业基础之上的机制制度,才有可能出实效性和提高履约率。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