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劳务派遣的调查与思考

为配合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工作,2005年7月,我们走访了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和一些企业,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对当前广州市劳务派遣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

在80年代初,广州市有一些公司开设承包单项的劳务业务,当时称之为劳务承包。90年代末开始,广州市的劳务派遣业务也随着人才市场的发展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而发展。目前,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或者联合开办的公益性职介公司有1 8家,其中市级3家,区县1 2家,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1家。接受劳务派遣的行业有:食品加业、制药、公安消防、码头、保姆、建筑、通讯等。实行劳务派遣。要派双方都会签订《劳务承包孙议=持》,然后派方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方单位与劳务工之间基本上不再有协议。劳务工工资水平一般不低于企业的合同工。2002年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开展劳务派遣的有关要求,对新开办的民营职业中介机构不再批准开办劳务派遣业务,只允许公益性的职业中介机构继续开展这一项业务,受公益性职业巾介机构管理的劳动者约有2万人。但据统计,广州涉足人才派遣的中介机构市就有120多家,2004年派遣人才超过1 0万人。

目前,物价部门并没有对劳动派遣公司的收费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可以参考的标准仪有广东省物价局制定的行政挂靠收费每人50元/月,当然,除此参考标准之外,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的途径确定收费标准。据行内人士介绍,劳动派遣工的固定成本一般为33元,目前,普遍的劳务收费有30元至60元不等(100人以上收40元,100人以下收50元,人数特别少的收60元)。也有个别企业因为需求综合素质较高的劳务工,收费会在80元至150元之间。目前公益性职介公司,只要经营得当,是可以生存发展的。

二、劳动派遣的优势与特点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他不但满足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和企业的需要,也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服务,体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特点。

(一)促进就业。劳务派遣是劳务经济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劳务派遣使流动就业组织化,避免盲目性,有助于一部分转移能力不足的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就业。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起到调节作用。劳动力市场机制会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调节,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创业和再就业,有助于降低失业率,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的转换,以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促进高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劳务派遣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有序转移:一是输入地有关部门成立劳务派遣机构,将转移劳动力集中管理起来,包括住宿等问题,以满足当地对转移劳动力的需要;二是输出地在输入地成立劳务派遣机构,有针对性地帮助输出地劳动力转移就业。而跨地区劳务派遣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又有助于一部分转移能力不足的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就业,使跨地区就业更具有确定性,避免了以往劳务输出中的盲目性,使转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有所保障。

(三)满足企业用人的不同需求。劳务派遣用工灵活,根据不同企业的需求,可以随时调节劳动力,如承包工程或短期工作、特殊工种,一些企业遇到用工编制严重不足等都可以通过劳务派遣获得解决。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劳务派遣能够根据市场需要迅速方便地调整劳动力,为各类企业的用工制度创造了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首先,劳务派遣满足用工单位需求,劳务派遣并不适合所有企业,只有当企业有用工需求,同时有资金实力,能够租赁得起劳务派遣工时,才会考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对于本身没有用工需求,或者虽然需要用工,但本身用工成本比较低的企业,自然不会对劳务派遣产生需求。其次,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协助用人单位进行人员招聘、入职、离职、签定解除劳动合同、日常人事管理、定期反馈建议报告等服务,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企业与劳务工的劳资纠纷和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减少了人单位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再三,劳务用工可以降低劳务工社保的投保比例,企业减少了一定的支出。如国有企业的养老保险投保比例为20%,职介投保则可以选择12%这一档次,甚至可以在工资水平较低的劳务工原户籍所在地投保;用人单位与工伤事故、计生责任脱钩,企业可以规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和计生责任,减少许多职责。还有是个别劳务者高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率较高,转到劳务机构后变成支付劳务费,降低纳税金额。

三、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其主流是应该肯定的,但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当前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单独立法,已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劳务派遣进行相关的规项,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给劳务派遣开展业务造成了影响。如派遣机构无法按业务内容进行正规的登记注册;如何核算劳务派遣机构的收人,依据什么税法,日前没有规定;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目前还没有部门对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劳务派遣的机构经营资质进行审批,劳务派遣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

(二)劳务派遣机构准入门槛不高,个别派遣机构为争夺利润而扰乱市场秩序。当前劳动派遣市场比较混乱,派遣机构、劳务工和用人单位都可能面临诸多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风险。最普遍的就是劳务工在社保、工资权益上缺乏保障。如养老保险被按最低档次缴交,甚至在工资水平较低的劳务工原户籍所在地投保,降低了他们享受社保的待遇。

(三)劳动关系不清晰。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如果出现克扣工资,不按时发放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明确。

(四)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机构,以劳务派遣形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低价”劳务人员,造成这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采取”外包内做”形式。

(五)劳务工素质参差不齐。他们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文化技术水平不高,优秀拔尖的较少,缺乏立足企业奋斗目标和敬业精神,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企业缺乏归属感,一些违法乱纪甚至是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六)劳务工加人工会组织难。由于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分离,劳务派遣人员在加入工会问题上常常遭遇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互相扯皮,这是导致劳务派遣人员加入工会难、入会率低的主要原因。目前,大多数劳动派遣机构没有工会组织,已经成立工会的也没有很好地开展活动,工会经费的计提与缴交还存在很多不协调的地方。由于没有工会组织的参与和监督,劳务工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工伤待遇、民主权利,还有用人单位规避政府的硬件考核后形成政策不够落实等问题,都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四、意见和建议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当前用工制度改革的一种发展方向。为保障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健康发展,保护好各方的利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特提出如下的意见和建议:

(一)要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务派遣的有关政策。劳动合同立法要对劳务派遣加以规范制约制,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成立条件和经营行为,规定派遣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派遣机构进行严格的管理,明确其权利义务。按照当前的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要设立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的内部运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为确保经营运作,公司应具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和风险保证金,设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和培训基地,同时具有一支专业技能比较高的管理人员队伍。

(二)把劳务派遣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

按照”凡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从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的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组织吸收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工会。一是对比较规范的劳务公司建立工会,吸收劳务派遣人员人会,并将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会员组成一个工会小组或分会,作为团体会员委托用人单位工会统一管理。对不具备建立工会条件的劳务公司,用工单位工会要依据事实劳动关系,吸收劳务工加人工会组织。二是劳务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工会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其会籍由用人单位工会管理;三是跨省、市劳务输出地(单位)工会已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的,由输出地(单位)工会向用工单位转接会员组织关系。

(三)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派遣机构,应与招聘录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作为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及工种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等,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在进行劳务派遣时,还必须与企事业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依法建立劳务派遣与使用关系,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以及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结付标准和缴纳办法。

(四)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范围。企事业单位用工,应以直接招聘录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建立一支基本职工队伍为主。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只适合一些有特定用人需求的单位或特殊岗位。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时,要明确规定派遣的范围。如外地企业进入当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当地未注册机构的所需用工,因其不具法人资格而不能直接招用员工,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要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供其使用。再如,企业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银行、保险公司因编制所限需使用编外人员,也可以通过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方式解决。

(五)要做好对劳务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劳务派遣机构不能只管收费,还应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和义务,主动按月与用人单位核对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和考勤、工作业绩考核等资料,并将用人单位反馈的原始资料保存备案,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只管用人,要求劳务人员提供劳务,而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务人员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岗位培训,做思想教育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按月将所使用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结转和考勤、业绩等资料反馈给劳务派遣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使劳务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六)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监督检查。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劳务人员和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的执法检查,重点是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务人员依法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的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政策规定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以确保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广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