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成本社会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今天的中国人时尚进取、意气风发,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的精英们有今天的成就,生育了他们的母亲功不可没。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孕育着中国未来的女性,越来越多地走出家庭、走出农村,在各个职业岗位勤奋工作的同时,肩负着生育子女的责任。生育对家庭关系、经济负担、思想教育、社会进步等等方面都将发生重大影响。本文仅就如何促进“生育成本社会化”这一课题,进行研究思考。
一、生育是社会责任,生育成本应当社会化
人类的发展进步,与女性的生育密切相关。女职工不仅是物质财富的生产者,而且还是人类自身的生产者。生育不仅是夫妻养育后代,家族子孙繁衍,更是国家和民族的延续,可以说没有生育就没有国家和民族的明天。因此,生育是一种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家庭、女职工个人和企业的责任。
而生育是需要经济成本的。以广州市为例,如果一名工厂女职工月工资1000元,目前在医院顺产的费用为5000元左右,产假140天(90天加晚育15天、独生子女35天)工资4500元,再加上产前检查和丈夫的10天陪护假工资,要支付近1万元。2005年广州职工人均月工资为2585元,实际支付的费用可能更高。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副处长王友学说,目前,北京市人均生育费用为19281元。这些费用谁来承担呢?千百年来,生育被视为仅是夫妻和家庭的事,承担生育费用的只能是家庭或女性自己。随着社会的进步,生育是社会责任的认识逐步得到确立。法国1946年的一项法律确立了一个原则,将社会保险普及到全体法国人,无论是否工薪人员。从此以后,以偿还医疗费、住院费、药费,支付家庭补贴、以天数计算的生病补贴、生育补贴等形式向享受社会保险者提供服务。从1999年起,全民医疗保险(cMu)使最贫困的人们,即因无业而不缴纳社会保险金者,也得以享受与缴纳社会保险金者同样的社会保险。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挪威、丹麦等16个国家的疾病、生育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只对居民的资格和居住期限有一定的要求,并不要求具备参保或就业记录。充分体现了生育是社会责任,生育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的思想。
二、我国女职工生育成本社会承担主体的缺失,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以前,我国女职工生育成本的社会承担主体是明确的。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的承担者。直至八十年代中期,劳动合同制建立并不断发展,对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素质的提高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新型的用工制度,却使承担女职工生育成本的社会主体成为了不确定的因素。
首先,短期劳动合同成为了企业规避承担女职工生育成本的最好方法。固定工体制下,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全部由所在企业负担,女工越多,负担越重,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曾对11个省市的660个企业领导进行了问卷调查,88.2%表示不愿招用女职工。但现在广东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女职工往往占80—90%,珠三角地区常常可以看到工厂拉出大幅横额,写着“大量招收女工”。难道这些企业已经乐意承担女职工生育成本吗?不是的,关键在于企业可以借助短期劳动合同的方法,规避承担女职工生育成本。深圳宝安区一家有4000多工人的港资电子厂,女工占80%以上,长期只招用18至22岁的女孩子。我们曾询问其人事主管,说是因为生产工艺精细,18至22岁的女工眼力好,才能适应生产要求。23岁眼力就不好了吗?这显然是借口。要知道,女性23岁,是我国目前政策规定的晚婚年龄,24岁则是晚育年龄。招用23岁以上的女性,企业马上就将面临着承担生育成本的责任。只招用青春期的女职工,签订1、2年的劳动合同,等她们接近生育期,就不再续签了。再另招年轻的或者已经生了孩子的女工。周而复始,企业完全可以合法地不承担任何生育费用,大量招用女工还有什么顾虑呢?这种现象不仅是外资、民营企业存在,个别国有的企事业单位,也是这样做的。
其次,城镇失业女性和农村妇女的生育费用,除了她们的家庭以外,并没有任何单位会替她们承担。再有,农村女孩子到城市打工,即使企业给她们支付生育费用,住房、坐月子、照顾孩子都是难题,不如回家生。一年半载后再出来打拼,这样的女工也不少。试想,越来越多的女性在生育期间被排除于企事业单位之外,在失业、返乡状态下生育又没人给予支持,承担生育成本的社会主体不就没有了吗。
承担生育成本社会主体的缺失,使生育实际成为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责任,成为女职工的一大负担,社会的不和谐音。就女职工个人来说,就业碰壁、工作中断、经济困难、晋升受阻,加上抚育孩子的艰辛,为什么还要生育呢?对社会来说,新工人的频繁培训增加了企业成本;职工的频繁流动影响了工人阶级队伍的整体素质;“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只是一纸空文,不正常的人口性别比将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成为农村的新问题;越来越多的大龄生育将危及到人口的素质和民族的未来。社会责任的缺失,受到报复的将正是社会本身!
三、推动生育成本社会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指导思想的确立,生育成本应当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生育成本的社会化,将使市场竞争更为平等,性别差异有效降低,女性就业发展更为顺利,社会和家庭关系更加和谐。推动生育成本社会化,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实现生育成本社会化,首先要使“生育是社会责任,生育成本应当社会化”成为决策者的共识。要大力宣传实行生育保险意义,使各级领导认识到生育保险是将企业的责任上升为社会统筹,实现生育费用的均衡负担,改变女职工多的企业负担过重的不合理情况,实际上是有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一件大好事,从而积极支持这一工作的开展。
二是应当大力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建立20多年来,在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医疗保险也有了突破性发展,但生育保险却是最其中薄弱的项目。国家至今只有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0多年来,仍在试行中。包括用工大省广东在内的许多省,还没有职工生育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不少地方根本没有建立这一制度。广东的佛山市,10年前曾经是先行地区大力推行生育保险,后来却因为某位领导发话,取消了这一制度,至今没有恢复。北京、广州、深圳等地虽然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却规定只有本地户籍职工能够参加,将数倍于本地户籍职工的千千万万外来职工,挡在生育保险体制的大门之外。生育保险体制的这种自由放任、无序发展状态需要尽快加以扭转。国家应当加快生育保险立法,各省也应当积极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加强指导性,提高强制性,促进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广东省肇庆市率先在全市实行生育保险全覆盖,所有企业不论大小、所有职工不论有无户籍都可以参加。而且外来女职工即使回湖南、四川家乡生育,费用也一样给予支付,受到了广大女职工的热烈欢迎。将这样的好制度推广到全广东乃至全中国,应当成为生育保障制度发展的目标。
我们期盼,在国家经济进一步强大之后,能够象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一样,居民生育费用一律由国家负责,不需要以工作和参保为条件,企业只需付给生育的女职工产假工资,而不需要再负担其他费用,实现更高层次的生育成本社会化。那将是女性之福、民族之福。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