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我国自1992年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后,又相继颁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大众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认知程度正在不断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也不断加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为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本文以女职工特殊保护现状为切入点,对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
一、我国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国家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从广义上的女职工特殊保护指所有与劳动有关的保护措施,包括就业平等、同工同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方面的特殊保护措施,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狭义上的女职工特殊保护仅指基于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方面的特殊保护措施和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和哺乳子女过程中给予特殊保护。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利。
2、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和劳动时间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禁忌的工作和劳动。
3、在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特殊保护。指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即其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4、在权益受到侵害的保护方面。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有权提出申诉,各级工会或女职工组织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在一定意义上是比较完善,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女职工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女职工劳工权日益受到忽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被模糊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落实不力,尤其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状况堪忧。
据2002年5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在一些国有企业里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虽有法律保证,但在执行过程中很难真正落实。而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使用女职工的“黄金年龄”段,避开承担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责任c据河北省对96家企业的调查,无孕、产、哺乳期女工的企业占79.2%,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工只占很少比例,且很难享受到特殊保护的待遇。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特殊保护难于实现。
在部分公有制企业里,因受经济效益下滑的影响,女职工特殊保护水平逐年下降。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极其匮乏,甚至不依法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形式上的劳动合同而在合同中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据江苏的调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订立一年期以下合同的女职工占51.8%,其中未订合同的占15.8%,不订合同或仅与少数管理人员订立合同的企业达51.2%。
(三)女职工法律意识淡薄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调查显示,女职工对直接关系切身利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的了解分别为40.9%、58.1%、34.8%、21.7%。而且,目前严峻的就业压力下,女职工就业心情迫切,即使资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对其抱忍耐态度,以牺牲自己的“特殊权益保障”换取暂时的工作岗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女职工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敢说的占25.5%;不愿说的占26.7%;要向企业主管部门反映的占40.2%;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诉的占3.6%;而诉诸法律的仅占7.3%。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不能实现的原因探析
(一)市场经济下失去政府保护的结果。
进入市场经济后,政府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行政手段已经失去了作用,在劳动力供过于求、资本处于绝对支配的前提下,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自然难于实现。所以说在政府保护之下,女职工特殊保护很容易实现的话,在市场化过程中,如果没有政府强有力的干预,女职工特殊保护则无法实现。
(二)立法明显滞后,甚至出现立法空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颁布实施也已有11年,其中一部分立法明显滞后,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有的甚至出现了立法空白。例如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磁波、电脑、复印机等已经出现的有毒有害工种,在原有的法律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都没有规定。
(三)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的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不切实际,使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常常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保护,缺乏可操作性。如,现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大量使用了“有关部门”、“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等概念,法律法规对执法主体规定的不具体,从而导致了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监察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而劳动执法机关的执法该由哪一个部门来监察,劳动法并未做出规定,如此的监督制约机制,难于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
(五)女职工没有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在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为了生存的需要,大部分女职工不得不忍气吞声,接受雇主的非法要求;另外加上自身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不懂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用工单位的非法行为,从而加剧了女职工特殊保护得不到落实的问题出现。
四、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立法,健全法律法规。
随着国家经济改革的不断深人,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在内容、定位适时进行修改,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找出其互相冲突、矛盾的地方,或撤销或修改,为女职工特殊保护提供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依据。明确执法主体,及时补充新出现的禁忌从事的工种,将非正规就业的女职工纳入保护范围,使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更为完善健全,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二)加大执法监督和检查力度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是确保女职工特殊保护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成立法律监督委员会,将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定期对女职工特殊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环境。
公众和司法、执法机关本身的法律素质和对法律内容的认知程度是影响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的首要原因,也是立法、司法、执法和依法维权的前提,是法律能否在社会上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因此,应将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法律法规列入重点法范围和普法规划的内容,加大向全社会宣传的力度,营造有利于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
(四)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任务。
各级工会应组织女职工委员会,围绕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推动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等,有力维护了社会性别平等和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大力宣传和推动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引导女职工树立不断的学习理念,切实帮助女职工提高自身素质。
(五)提高女职工自我维权的意识。
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女职工权益的实现,不能光靠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来保障,这些政策、法规给实现女职工权益提供了前提、机会和可能,但是如果女职工素质和能力达不到相应的水平,当女职工遇到违法侵害,不懂得自我维权保护,应享有的权利就可能丧失。所以,依法维权,就必须促进女职工维权意识的觉醒、维权知识的掌握和维权能力的增强。
(作者单位: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