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之研究
我省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体制转轨早、社会转型快,经济社会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暴露得早、来得快,这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关系。当前,由于劳动法律、各项经济制度不尽完善,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由此引发局部利益的矛盾冲突不断显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追求的不仅仅是经济的高速增长,还必须保持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面对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风险几率增大、矛盾比以往更带有连锁反应的环境,研究劳动关系领域问题,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显得比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也更突出。
一、现阶段劳动关系领域矛盾分析
事物的发展变化是矛盾逐步展开的过程。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则。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劳动领域矛盾运动规律,是有效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基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劳动关系领域有四大基本矛盾不会发生改变。
(一)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之间的矛盾。我省“十五计划”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为3%,“十一五计划”控制目标为3.8%,显示城镇劳动者整体失业率在上升。近年来,每年结转的失业人数60多万人,新增城镇劳动力100多万人,还有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失业复员转业军人、未能实现初次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来自全国各地大量农民工,而我省每年提供新增就业岗位只有100万多个,难以满足就业需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二)劳动者素质与产业优化升级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每年劳动力市场求人倍率大于1的行业比比皆是,专业技术等级越高.求人倍率越大。主要是劳动者素质错位,跟不上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的步伐。我省智力型劳动者仅有773.71万人.占从业人员的15.8%;而体力型劳动者达4126.69万人,占从业人员的84.3%,这说明目前我省从业人员大部分仍然属体力劳动者.加快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劳动队伍文化素质的任务仍很艰巨。
(三)劳动者对社会保障需求不断增长与社会保障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经济全面转型期,工业化、城镇化使大量农村劳动人口向城镇转移,经济结构调整出现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致使社会保障群体结构性扩张、社会保障需求阶段性膨胀。如果将这部分劳动者长期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不但会形成新的城市贫困,也会给社会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实现社会保障广覆盖,必须有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作后盾。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因现金流量缺口和制度转换成本而出现基金缺口,面临严峻的挑战。
(四)劳动纠纷多发与调整力度不够之间的矛盾。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缺乏对违法行为该如何追究责任的条款,对违法者够不成震慑,违法成本低。劳动保障部门自身执法力量比较薄弱,案件大量上升而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受现行体制制约。不能及时快速解决争议案件,影响了执法能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弱化。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通过申请用人单位调解与直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之比,全国从1997年的O.878:1下降到2001年的0.041:1。
二、劳资矛盾的主体和利益冲突走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原来大一统的社会阶层格局逐渐被打破,重新划分为以社会资源占有为标准的不同社会阶层格局。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占有社会资源的总量比例极其微小,但人口所占比例巨大的群体。在劳动关系领域中,这些数量庞大、涉及面极广的弱势群体成为劳资矛盾的主体,他们包括:
1、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我国经济全面加速转型,部分国有企业在重组改制中。改制方案不完善,措施不落实,甚至搞“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遗留不少问题。一是劳动关系亟待规范。相当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后,虽然大多数原有职工被吸纳,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职工面临失业的压力加大。在执行法定劳动标准方面也出现明显倒退。二是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十分复杂。一些企业通过减少职工应得利益来降低成本。对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务没有予以很好清偿,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能有效接续,职工得不到妥善安置。三是部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尚未理顺。2003年前我省下岗没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与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有近24万人。这些企业不但拖欠工资,还欠缴社保费、下岗生活费、经济补偿费等。
2、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劳动者。我国仍处于工业化中期,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劳动者依附于资本的状况不会改变,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劳动争议案件多发是必然的。相当一部分非公制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规范,用工行为随意化,由此引发的劳资矛盾十分突出。
3、进城务工人员。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大幅度向城镇转移,农村到城市打工人员急剧增加。我省每3个非农产业从业人员中就有2个是农民工。由于体制机制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加上农民工文化知识不高、技能水平低下、法律意识不强,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各项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4、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经济结构多元化使人们的择业方式和行为方式发生了变化,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大量出现。目前。我国劳动者以各种方式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中灵活就业的人员已达到1亿人以上,这一规模仍在不断扩大。由于我国有关灵活就业劳动关系调整立法严重滞后,大量的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灵活就业群体将会是未来我国劳动争议的多发群体。
以上四类群体,由于各种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其它各项制度一时难以完善的衔接,或一定程度上基于分配不公,劳动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一旦在经济利益方面受到各种侵权,他们就会面临生存与生活的严重压力,并以各种社会冲突的形式向社会进行抗争。从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主要表现为:一是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劳动争议案件总量仍呈大幅增长态势。二是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日益增多。三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增大。四是劳动争议案件相对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五是非公有经济领域是劳动争议高发区。六是劳动争议的组织化、规模化、群体化倾向明显。
三、当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全社会重视劳资问题,劳动关系总体上保持和谐稳定。但是,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加快和多种经济成分的进一步发展,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劳动关系越来越呈复杂、多变的发展趋势,劳动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当前要着力研究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劳动用工登记管理不到位。我省流动就业人员数量庞大.情况复杂。当前能纳入政府部门就业登记管理的比例较低,造成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一些企业用工只用不报、多用少报,并籍此不签订劳动合同,拒缴社会保险费,随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不到位。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滞后,对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从业人员的配置比例为1:10000,而我省实际配置比例是1:42000。东莞市劳动监察大队只有16名专职劳动监察员,与从业人员的比例是1比30万,远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部分地方办案工具落后,经费匮乏。
三是劳动争议预警机制不到位。我省普遍建立了劳动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较好地发挥了作用,但预警机制仍然比较薄弱,没有从源头上有效地遏制劳动纠纷的发生。很多情况下尚未能将劳动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当矛盾激化、问题爆发时才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造成工作被动。
四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到位。我国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二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明显。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如走完全过程,至少要耗费一年时间,不仅费时费力。还增加劳动者的诉讼成本,有的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由于仲裁机构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加上期限冗长,一些用人单位在仲裁期间乘机逃匿或转移财产.造成劳动者“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对违法行为惩处手段不到位。一是执法不严。一些地方“重资轻劳”,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换取地方经济发展的代价。二是执法不力。一些地方没有建立有效的防范处理机制,只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有的对已经查处的案件没有依法惩处,达不到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
六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维权不够位。受各种因素影响,工会组建滞后于企业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不高。我省仅外资企业的工会组建率占全省第一次经济普查的外资企业数的64.38%。相当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得不到有效贯彻.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有些企业工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还难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如何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建立高效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2005年的“城乡居民社会态度调查”发现,群众的满意程度和当地GDP水平没有显著关系。但与当地政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显著相关。这说明,已经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实际上暴露了我们劳动关系协调、保障和监管机制上的某些不完善之处.或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之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需要不断开拓。
(一)加强源头治理,修改完善和加快出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协调劳动利益关系,主要要在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上下功夫。社会政策是国家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落实共赢互利理念、贯彻社会公平公正的主要手段。我国《劳动法》已颁布实施十多年,与其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由于历史原因。《劳动法》只确立了调整劳动关系的一般原则,面对经济结构、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劳动法》调整手段已显得乏力。因劳动立法相对滞后。近年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30%至40%的速度上升。当前,要加快步伐,抓紧修改《劳动法》,尽早出台《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配套法规,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为协调劳动关系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证。
(二)加强劳动管理基础工作,推进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主要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来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说明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位置和重要作用。当前劳动关系中许多问题都与这方面还较薄弱有关。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首先必须从协调劳动关系的源头抓起,以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和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突破口。一是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全力推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程序。二是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宏观监管。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扩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总之,通过培育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建立平等协商的平台,畅通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渠道.增强劳资双方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
(三)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劳资矛盾。近年来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没有形成一种良性的协调机制。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的劳动关系协调长效机制.已是当务之急。
1、加快推进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建设,疏通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就是使不同利益的劳动群体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和及时妥善解决矛盾的渠道,它也是一种社会安全阀机制。通过推进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起一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基层调解员队伍,使绝大多数劳动争议通过基层调解途径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建立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反映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加强与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交流,增强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能力,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作出及时、合理的反映。当前要大力推进县(市、区)一级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工会与政府联系(联席)会议制度,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及时协调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加大劳动执法和监察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建立企业守法诚信制度,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制度: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多部门联合整治机制,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逃匿长效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4、加强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社会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只重视对事件本身进行总结,甚至会按照得出的结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检查,却往往忽视对事件征兆和苗头进行排查。一些问题的接连发生,往往出在对矛盾征兆和苗头的忽视上。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监控和预警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控.重点排查非公有制企业及破产、关闭、转制和困难企业,及时掌握劳动关系状况.切实做到“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妥善处理”。
5、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由于诉讼成本高,容易助长“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风气,甚至走极端,激化矛盾冲突,影响社会的谐氛围。要积极探索“立足调解、仲裁为主、诉讼为辅”处理劳动争议的新机制。加快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实现劳动争议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实行费用减免制度.及时解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
(四)改革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当前分配秩序较乱、收入差距过大,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严重: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缓慢,且职工医疗、教育费用支出增长较快,低收入职工的数量增多,成为引起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的收入分配监控,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缩小收人分配差距,逐步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比较合理的分配格局。
(五)研究处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稍有不慎.不但阻碍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且关系到国有企业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甚至可能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因此,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困难国有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理顺劳动关系等难点问题的研究和处理,促使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大力促进工会组织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凡是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企业,大部分都是未建立工会。凡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劳动纠纷大大减少,甚至没有发生。应大力发展工会组织,通过市、县、镇、村、企业工会组织网络.建立起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疏导和预警机制。
(七)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狠抓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一是要明确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二是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绩效与干部政绩考核挂钩制度;三是要建立和落实群体事件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