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吗?
约定的工作地点过于宽泛,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此时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将被确定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话,劳动者有权拒绝。
【案件概况】
网友刘先生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他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集团公司,任财务经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但他自入职后一直在广州市越秀区工作。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由于他业务能力十分优秀,在2019年1月被公司晋升为财务总监。
然而到了2019年6月,公司突然向刘先生发出一份工作地点调动通知,要求他在2019年7月30日前往江苏省南京市的分公司工作。刘先生不同意工作地点的调动,并向公司的管理层询问调动的理由。公司答复时指出,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是全国,所以公司有权调动刘先生至全国任何一个地点。
刘先生很苦恼,因为他的父母妻儿都在广州,他又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到外地工作,就无法兼顾家人了。他为此特向工会律师咨询:劳动合同可以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吗?
【回复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应当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方便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该约定虽然不一定会直接被认定为无效,但却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从立法本意来看,《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地点”明确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同时也能使得最低工资适用标准、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及社保缴费地等问题更加明确。如果允许劳动合同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意味着用人单位有权在全国范围内任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这是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另外,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要看合同条款如何约定,而且要看双方之间如何实际履行。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过于宽泛,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在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是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即将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确定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风险提示】
问:劳动合同中约定多个工作地点有效吗?
答:我们认为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劳动者的岗位性质要求必须在多个地点进行工作,并且劳动合同中也对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工作进行明确约定,则我们倾向认为,该约定是基于工作岗位的客观需要,而非用人单位故意约定多个工作地点以便将来迫使劳动者辞职或有其他不正当目的,因此这样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的岗位性质根本就不需要长时间在不同城市工作,而劳动合同中又约定多个工作地点,且未明确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工作多久,则我们倾向认为,该约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从而以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作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如用人单位根据上述劳动合同约定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